① 網上參與賭博怎麼處罰判刑
一、網上參與賭博怎麼處罰 1、構成 賭博罪 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 有旅燃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並處 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不大鎮判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 治安處罰 。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犯罪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 開設賭場罪 的 共同犯罪 ,依照網路賭博罪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准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 證據 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 犯罪嫌疑人 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滾改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賭博罪與一般的賭博行為其實有很大的區別,上文中主要為大家總結出了5點。另外,並非只要有參與賭博的行為,那麼就一定會認定構成賭博罪,此時還要看實際的情況,能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不過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有可能構成違法,自然還是需要對行為人做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