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20萬獲利600元罪一般怎麼判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也就是無論情節多嚴重,只要認定為這個罪名,最多就是三年。
法律規定構成這個罪名需要情節嚴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情節嚴重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達不到以上標准,就不構成犯罪,具體認定還要綜合全案去分析。至於能否緩刑,需要具體分析,你參與的情節、社會危害性、有無犯罪前科、是否自首、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立功、是否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等去衡量。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法律相關人員辯護思路---山東大地人好的刑事部主任王同生 什麼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怎樣認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前提。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只是疏於管理;另一種情形則是行為人雖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許他人的犯罪行為,而司法機關又難以獲得其明知的證據,雖然導致刑事打擊遇到障礙,但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只有符合以上七個方面中的一個或以上,才會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否則,不構成該罪。 其中「(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應該從嚴把握,不要成為「口袋條款」,作為辯護法律相關人員應該仔細研判證據、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犯罪構成,依法辯護。 「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的論述在刑事法律、司法解釋裡面很少見。為什麼呢?因為這是一個法律常識問題,沒有必要寫上這句話,可為什麼在這里寫上這句話呢?立法原意是什麼?對被告人辯護有沒有幫助?被告人在行使辯護權的時候,如何利用好這一條呢?這應該是被告方,是每一個辯護法律相關人員需要關注的問題。要結合法律規定關注;要結合案件證據關注;要結合犯罪構成關注。 如何認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情節嚴重」?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拓展資料】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以上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客觀條件限制」如何認定?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這些內容很有意思,既然未到案、未裁判,又怎樣確認?法律規定的確認依據是什麼?既然很有意思,也就很有辯護的空間。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怎樣才能認定「單位是實施犯罪」或者「是單位實施的犯罪」?需要結合犯罪構成理論和單位犯罪的構成來綜合分析認定。
⑵ 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獲利金額80萬判多久
據實際情況而定,
【拓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第九條利用信息網路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發布信息」。
第十條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一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三條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⑶ 非法獲利金額多少才會判刑
非法獲利的認定與量刑具體內容如下:1、非法獲利如果金額超過5萬就會達到立案標准;2、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獲利案件中存在嚴重情節的,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3、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非法獲利就是非法獲取的利潤或紅利,應扣除成本及合理支出,而量刑應該根據其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定罪處罰。非法獲利不是非法營業數額或營業收入,是扣除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及必要費用後剩餘的數額,故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將非法獲利金額等同於非法營業數額或營業收入是錯誤的,應依法予以糾正。部分辦案機關在認定非法獲利時對是否需要扣除犯罪成本把握不準,公訴機關將非法獲利直接等同於所有非法營業數額或營業收入,而沒有扣除房屋租金、員工工資、銷售提成、水電費用等合理費用及必要開支。
金額超過5萬就可能會被判刑。比如: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⑷ 網路多少金額構成賭博
個人參與網賭金額累計賭資超過五萬元的構成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以賭博罪定罪量刑。另外,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五千元以上;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賭資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賭博二十人以上;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國賭博,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
5、其他聚眾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以盈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界定賭博從以下幾點: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
二、賭博罪和詐騙罪有以下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復雜客體。而賭博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擾亂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妨害社會風尚。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賭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不同。賭博罪中的欺騙是製造虛假事實,引誘他人參見賭博,但是賭博是依偶然決定輸贏,其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佔有。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賭博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營利的目的。當然,行為人只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即可,至於實際上營利與否、營利多少則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詐騙罪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主觀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⑸ 非法盈利多少算犯罪
【法律分析】:金額超過五萬就可能會被判刑。比如: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⑹ 網路開設賭場罪,公安機關定性非法盈利38萬,退回非法盈利18萬,有可能判成緩刑嗎
鑒於目前形勢,對於開設賭場類刑事案件,適用緩刑的很少,本案中非法盈利38萬元,遠遠超過5000元的追訴標准,基本不可能適用緩刑,但如能退回犯罪所得,可以爭取輕判。
⑺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流水一百多w,獲利兩千,會判刑嗎
會。
幫信罪,也就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依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幫信罪提供資金結算的,20萬元或者獲利一萬元達到立案標准,題主堂弟涉案銀行卡兩張,資金結算金額100多萬,已經涉嫌幫信罪。
幫信罪的處罰主要依據流水金額,是否獲利也是量刑情節,流水金額100萬,可能被判處六個月至十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認罪認罰,退贓,無前科,可以判處緩刑。
因幫信罪無相關量刑規范,各地量刑標准不同,判處刑罰也不盡相同,以上僅供參考。
常見情形
(一)明知他人違法進行賭博游戲,仍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業務,並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的行為。
(二)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其開辦銀行卡這些行為比較常見,往往是違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證辦理幾張銀行卡,並承諾一張銀行卡支付你多少費用。
(三)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這里常見的是其上線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你自己仍然為其提供支付結算業務。
(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比如常見的幫助微信解封行為。
(五)行為人通過租用伺服器,安裝偷盜軟體在特定的電腦上,從而將其偽造成網吧的電腦,獲取網路游戲中的特權服務,其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另一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實施這種行為的在近幾年比較常見,因此而被騙的被害人也數不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