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
根據刑法規定,開設賭場是指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的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⑵ 網上開設賭場罪量刑標准2021情節嚴重
法律分析:網路開設賭場罪會受到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⑶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⑷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這樣的: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⑸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的,如果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30萬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120人以上的、建立賭博網站供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達3萬以上的、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應認定為賭博罪中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⑹ 開設賭場罪 怎樣才算情節嚴重
你好,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一般是依據賭場開設時間與涉案金額。
⑺ 開設賭場罪怎麼才算情節嚴重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有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⑻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為:(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