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造謠傳謠判刑標準是什麼
造謠傳謠判刑標準是:行為人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B. 散布網路謠言應如何判刑
不造謠,不傳謠。
傳播謠言要承擔法律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1號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信息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
*注意:
遇到法律問題應委託律師處理。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以法律條文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否則後果自負。
C. 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七年具體如何認定
當下信息發達的社會,特別是在微信朋友圈普及的情況下,想必不少人的朋友圈裡面都會有人轉發各種聞所未聞或者駭人聽聞的消息互聯網資訊。然而令人困擾的是,這些消息未必都是真的,一些微信公眾號為了「吸粉」或者增加知名度,便會傳播一些看上去很真實,實際上是子虛烏有的消息來博人眼球互聯網資訊。甚至一些消息在被廣泛傳播之後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甚至造成嚴重的後果互聯網資訊。
為了整治當下網路環境下層出不窮的虛假消息以及防治此類消息對人們日常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近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11月起,在網路或其他媒體上散播虛假信息,最高可獲刑7年。
原文如下:
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早在2013年9月,最高檢與最高院就曾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上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D. 造謠罪最高判刑如何規定
您好!
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所謂的「造謠罪」,您所說的應是誹謗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 網上散布謠言如何判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除了故意發布造謠信息的人以外,很多民眾會將這些信息通過簡訊轉發,善意提醒朋友、同事,這些民眾可能在主觀上沒有惡意,這樣一般法律上可以不予懲罰,但如果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就要給予相應處罰。比如有些人大量轉發此類簡訊,造成部分人群恐慌,社會危害較大。
F. 網路造謠犯罪如何認定
網路造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謠傳播恐怖信息的,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G. 造謠轉發500次會判刑嗎判幾年
最高法:發帖造謠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不明知而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贏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明確利用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認定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H. 關於造謠傳謠怎麼定罪,怎麼量刑,有沒有詳細說
1、是有詳細規定的,但不全,有很多是規定「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其中判斷空間比較大。
2、具體的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其實說造謠、傳謠,法律上是沒有這樣的名詞的,一般我們認為,造謠和傳謠對應的犯罪都是「誹謗罪」,對應的行為分別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和「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編造其他的謠言,比如捏造並散布虛假食品安全謠言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情節不嚴重的,則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
4、至於具體的入罪標准,則散落於各個司法解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誹謗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