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第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第六條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二章網路食品安全義務第八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第九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第十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第十一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第十二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第十三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第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第十六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㈡ 網路平台經營未經通信部批准怎麼辦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的處罰
權力類別 行政處罰
責任主體 市場監管局
設定依據 "1.【部門規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發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第一款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罩悄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1.【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兄悶跡、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羨並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三)項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3.【部門規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注 12月31日,為規範金融產品網路營銷,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產品網路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對金融產品營銷合作行為進行了規范。
《辦法》首先明確了營銷合作行為的責任劃分。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開展金融產品網路營銷的,應當作為業務主體承擔管理責任。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未按約定履行受託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辦法》指出,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就金融產品與消費者進行互動咨詢、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測評、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等,不得通過設置各種與貸款規模、利息規模掛鉤的收費機制等方式變相參與金融業務收入分成。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的網路空間經營場所,應當確保業務獨立、技術安全、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恪守信息技術服務本位,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不得藉助技術手段幫助合作金融機構規避監管。
《辦法》強調了信息安全相關問題。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保障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機構和個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儲有關數據。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網路空間經營場所,應當防止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存儲客戶信息和業務數據。
此外,在品牌混同方面,《辦法》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產品提供者名稱或相關標識。金融產品名稱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名稱、商標的相關字樣,造成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的品牌混同。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託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徵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不僅如此,在商標注冊時,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包含「金融」「交易所」等上述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的商標,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㈢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哈爾濱市在哪裡辦
所在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申請材料:1、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備案申請表;2、營業執照及法人、食品負責人身份證掃描件;3、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ICP許可證;4、符合申請的網站。
㈣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什麼
...①應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許可證!
②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激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明激或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鉛輪,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
③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④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⑤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⑥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㈤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什麼明確其食品安全管
實名登記。
隨著網路事業的爆炸式增長,交易需求也隨之提高,為孝山滿足需求,網路交易平台成為一種應運而生的旨在通過電子手段建立一種新的秩序,它不僅涉及電子技術及商務本身,而且涉及到諸如金融,稅務,教育,法律等社會其他層面。它是充分利用高清技術而引發革命性的商務實踐,也必將對傳統的交易模式帶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另外隨著網路食品交易發展趨勢,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成為了直接影響到網路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環節,因此對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就應該及時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同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埋森應該加強對食品的監督、管制,及時更新商品信息,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的好處有:
(1)網路商品交易中心為買賣雙方展現了一個巨大的世界市場,參加者還可以通過網路商品交易中心充分地宣傳自己的產品,及時溝通市場信息。
(2)可有效防止因「假、冒、偽、劣」商品問題使交易雙方發生糾紛,同時可有效地避免「貨款拖欠」現象。
(3)在結算方式上,網路商品交易中心採用統一集中的結算模式,對結算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有效地避免了多層次、多形式的資金截留、佔用和挪用,提高了資金的風險防範能力。
法律依據: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五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彎慎畝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幾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
㈦ 微信小程序做外賣沒有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可以嗎
不可以的。
政策法規依據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若當地無相關資質可辦理,建議可先提供包含但不限於當地的政策或主管部門的回復等材料說明,以供進一步核實。
㈧ 湖南省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備案線上怎麼申請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讓和日內,向所檔閉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坦蠢盯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備案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食品葯品監管事權劃分方案》通知的規定,由市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企業在市局辦理網路食品經營備案,由區、縣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企業在區、縣辦理網路食品經營備案。
㈨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幾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從事網路餐飲經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遵守以下這些規定: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賣毀,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虧明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網路餐飲服務第銷配告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法律依據】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㈩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保存時間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保存時間是2年。
促使買家和賣家達成交易的其他人或平台都會被稱為第跡枯三方,平台就可能是電子商務網站或虛擬的交易平蘆困台。根據2022年官方發布的《食品葯品管理政策》可知,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保存時間是2年姿嘩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