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上賭博屬於什麼違法
網路上賭博屬於賭博罪。
達到法定刑事立案條件即屬於刑事犯罪。
賭博在我國是被明令禁止的。在網上參與任何禁止性的網路賭博都是違法的,會受到法律懲罰。網路賭博,作為新型的賭博方式,快速在網路、手機上蔓延。利用計算機網路開設賭場,或者為賭博網站兼任代理,以及明知道他人實施網路賭博行為還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和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都涉嫌賭博罪。
網上的賭博種類相當多,可以說是魚龍混雜,稍不留心就掉入了賭博的陷阱裡面,而且很難自拔,進入以後一開始都會體驗到贏錢的快感,但是慢慢的就會一直輸一直輸,然後讓人有想繼續贏下去的慾望,所以引發了很多不好的事件。所以國家是不允許進行網上賭博以及線下的賭博,賭博是違法的,舉報也會有國家獎勵。
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如果賬號和人數存疑,依法不能認定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作為籌碼授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對於銀行賬戶中,既有合法資金,也有賭資,但是無法區分,賭資存疑,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銀行賬戶的金額不能認定為賭資。
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② 參與網路賭博違法嗎
依據我國網路賭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在網上參考賭博,有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等情形時,會構成刑犯罪。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自己網路平台賭博多少錢算違法擴展閱讀:
賭博危害:
一、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影響企業形象。
參與賭博的人,不但非上班時間賭,甚至上班時間也賭,該休息的時候不休息,而是加班玩賭,白天沒精打采,無心上班,影響工作。上班時間玩賭,不但影響一個單位的形象,而且不能正常的工作。企業員工將大部分心思放在賭博上,上班時間必定精神不足,令企業形象大受影響。
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參與賭博的人今天贏,明天輸,不可能天天贏,贏的時候大手大腳,揮金如土,輸了就想辦法把損失找回來,只能是連續賭,若輸了無賭資,就有可能引發搶劫、盜竊、殺人、放火等行為,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三、破壞家庭幸福。
一個人若染上賭博的惡習,夜不歸宿,無心上班,整天沉溺於撲克牌、麻將桌中,不聽父母、親友的好言相勸,就會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③ 網路賭博怎麼處罰的
網路賭博也是違法的,已經構成了賭博罪。
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都屬於賭博罪。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你可以搜一下網路賭博被抓的一些案例
④ 網路個人賭博金額多大算違法
賭博即違法。
金額與處罰幅度掛鉤。
⑤ 賭博的錢多少算違法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算違法;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算違法;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算違法;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算違法;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算違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⑥ 賭博罪一般多少錢算是,賭博罪違法嚴重嗎
賭博罪是個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⑦ 參與網路平台賭博多少就是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參與網路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的具體認定需要各地區的公安機關確定,並不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⑧ 賭博金額達到多少算違法
活動現場設置了科普展板供來往的人群瀏覽參觀。現場民警一邊向過路市民發放宣傳彩頁,一邊對他們進行了簡單的問答。「你平時打麻將嗎?」「你知道人均參賭金額在多少元以上構成情節嚴重?」不少過路市民表示,日常生活中和親朋好友相聚時有打牌的活動,但是並不了解賭博的量刑范圍。民警告訴他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構成情節嚴重行為: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以欺騙方式,誘人參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以「牌九」「押寶」「同花順」「推餅」等方式賭博的;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800元以上的;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多次參與賭博的;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對構成賭博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⑨ 去網路平台賭博違法嗎我知道開設平台違法。自己上去玩違法嗎
我認為在網路平台賭博,肯定是違反我們國家有關法律的。因為我們國家是一個禁止賭博的國家,所以參加網路賭博也是違法的。
⑩ 通過網路進行賭博,犯法嗎,怎麼定罪
通過網路進行賭博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網路博彩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傳統的博彩轉移到網路上。這一類的博彩公司一般會把總部設置在國外,一些賭博合法性的國家。
例如: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柬埔寨、緬甸等的一些博彩公司就是合法的賭場。利用網路互動性強、隱蔽性強、支付方便、證據保全難等特點開展博彩活動,由於網路的即時性和跨區域性更有可能大大增加參賭的范圍,從而使網路博彩的數額不斷升級。
第二類是網路游戲中衍生的一些博彩活動。即「變相的博彩類網路游戲」,涉及網路游戲服務、虛擬貨幣、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個環節,採取一些打法律「擦邊球」的形式,賭資往往不直接與人民幣掛鉤。
與前一類博彩形式相比,在界定上有一定的困難。而這種網路博彩形式一旦發展起來,由於其相當的隱蔽性和中國龐大的網路游戲用戶的存在,其傳播范圍可能更廣、發展變化更快。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網路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