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詐騙罪法律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⑵ 中國法律規定的邪教有哪幾種
我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二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實施前款所列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⑶ 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條全文是
修改後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定義、量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利用網路傳播邪教達到撥打電話多少次以上擴展閱讀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邪教犯罪的處罰力度,這對我國有效預防和打擊涉邪教犯罪活動,具有標桿性的意義。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較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三百條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增加了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對利用邪教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增加了數罪並罰的規定;
增加了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罰規定等等。《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涉邪教犯罪的成本,為嚴厲打擊日異嚴重的邪教犯罪活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較好地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懲處邪教犯罪活動所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適應了新形勢下預防和懲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能有效震懾了邪教犯罪活動。
⑷ 掃黃打非的舉報電話是多少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的舉報電話依然是:(010)65233456、(010)65 212870;公安部的舉報電話是:(010)65254722。 《「掃黃打非」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第四條 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范圍:(一)出版、製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含有下列違禁內容的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行為: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出版、製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淫穢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以及其他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擅自印刷、復制、出版或大量寄遞、儲運他人及相關企業、單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行為。
(五)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發送活動。
(六)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及設立網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的行為。
(九)淫穢色情網站、客戶端和其他網上淫穢色情信息;利用網路社交平台、即時通訊工具、網路存儲及存儲介質等方式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
(十)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的出版物、網路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關信息。
(十一)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危害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網路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和印刷品內容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線索。
(十三)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製作、傳播假新聞的違規違法行為。在互聯網上假冒新聞媒體、新聞網站和新聞記者,打著輿論監督名義進行詐騙、敲詐的行為。
(十四)新聞出版單位及從業人員涉及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規違法行為。
(十五)利用網路平台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行為。
(十六)其他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黃」涉「非」問題。
⑸ 利用網路傳播邪教電子音視頻250分鍾以上,處幾年以上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傳播邪教的處罰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傳播邪教主要就是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一種犯罪行為。我國雖然不反對宗教信仰,但宗教信仰跟邪教有著本質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⑹ 網路犯罪的最新法律規定
網路犯罪適用法律規定
一、有關互聯網安全和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頒布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2012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及國務院2000年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其中,《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一至第五條從不同層面規定了網路犯罪的刑法問題,規定了五類網路犯罪的刑事責任。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重點關注的是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如第一條規定,不得竊取或以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范問題。
二、刑法有關網路犯罪的專門性規定
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7條:對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第363條:製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64條: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它淫穢物品的規定。
來源唐山律師:網頁鏈接
三、有關網路犯罪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分別於2004和2010年頒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解釋(二)》,兩高2003年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2013年頒布的《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等等。
⑺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多少萬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的
摘要 您好,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哦。
⑻ 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怎麼判
構成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一般的判刑規則:
1、構成本罪的,一般判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罪情節達到特別嚴重程度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3、犯罪情節符合較輕標準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⑼ 國家對網路詐騙有沒有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簡訊、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9)利用網路傳播邪教達到撥打電話多少次以上擴展閱讀
6大網購欺詐及防範措施:
1、以虛假網購信息誘人匯款。
在當地重點論壇和網上社區發布網購信息,吸引網民到該網站。在取得網民信任後,要求網民向指定銀行賬號匯款或轉賬,等網民發現上當後,將此前公布的聯系電話變成空號或公用電話,而網民通過QQ、UC等即時通訊工具與其進行聯系時,卻發覺自己被列入黑名單
2、以便宜貨為誘餌實施詐騙。在淘寶等大型網上交易平台開設網店,並放置特別便宜的商品,利用網民喜歡買便宜貨的心理,將網民在大型交易平台的電子交易渠道轉移到其設計的虛假網站進行電子交易行為。
3、"網上購物金卡"的騙局。
不法分子通過在路上遺棄"網上購物金卡"的方式誘使貪圖便宜的人上當。"網上購物金卡"寫明查詢方式,如果拾到者照該方式網上查詢,往往顯示有大量余額,但這些錢只可以到該網站購物,但這其實是不法分子設下的一個"高級陷阱",接下來通過一系列連環套騙局,騙取事主錢財。
4、利用QQ實施詐騙。
行騙者在網上利用QQ尋找作案目標,向作案目標低價兜售有紀念和收藏價值的貴重物品,並承諾先交訂金,餘款貨到交款。愛好收藏的人往往經不住"低價"、"紀念和收藏價值"的誘惑,貪圖便宜,甘願冒險,試著訂一套或二套,當把訂金匯入對方賬戶時,對方就再也聯系不上了。
5.克隆著名網站實施詐騙。將網頁做得和著名網站幾乎一樣,但網址往往與著名網站只有一個字母之差,讓人分辨不出真偽,使人不知不覺受騙上當。
6.擬制虛假中獎消息。犯罪分子冒充國內知名的游戲、購物、娛樂等大型網站或經營單位,向網站用戶發送虛假中獎信息,謊稱當事人中了大獎,並提供一個和該網站網址非常相似的網址鏈接,要求當事人上網確認。
一旦用戶點擊該鏈接,就會登錄到詐騙者製作的假網站,按提示進行操作,就會顯示當事人確實中獎了,並要求當事人打網站上留的"客服電話",咨詢領獎事宜。
打通電話後,騙子就會冒充網站工作人員,以獎品郵寄費、獎金個人所得稅、賬戶保險費等要求當事人向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而後便消聲匿跡。
⑽ 為什麼參加邪教組織是最愚蠢的犯罪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