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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量達到多少算網路暴力

發布時間:2023-01-01 06:30:54

❶ 傳播量達到多少屬於違法

法律分析: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屬於違法,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❷ 網路暴力到什麼程度可以起訴

網路暴力到下列程度可以起訴:
1、網路暴力侵害了他人名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2、如果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3、散布誹謗信息,如果點擊率、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或者轉發達到五百次的。
一、屬於網路暴力的行為如下:
1、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路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
2、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
3、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
二、被網路暴力,起訴流程如下:
1、原告到法院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標准即可,即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事實請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開庭;
4、法院通知當事人到案,開庭進行審理;
5、作出判決並且宣判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
總之,網路暴力起訴的關鍵點在於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轉發等數量。網路暴力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網路暴力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按誹謗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相關法律可以有效整治網路暴力,切實保障網民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❸ 轉發量超過多少違法

一、轉發量超過多少違法
1、轉發量超過500次以上違法。互聯網上500個轉發的流量就構成了名譽侵權。按照當前法律法規規定,互聯網上造謠傳謠等一樣構成名譽侵權,其中一項標準是,互聯網傳播流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夠起訴傳播者,點贊以及評論等達到500條就判定為傳播范圍廣足以證明侵犯名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二、轉發量超過500次以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轉發量超過500次以上的處罰標准如下: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❹ 網路誹謗轉發量超過多少構成犯罪

轉發次數達到多少構成誹謗罪需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孫消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橘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則伍知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❺ 網路暴力立案標准

一、網路暴力立案標準是什麼
1、網路暴力立案標准,具體如下: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
助。
二、網路恐嚇威脅是否違法
1、網路威脅別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是一般的恐嚇威脅他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❻ 什麼程度算網路暴力

網路暴力的構成要件是網民對一些還沒有經過證實的網路事件,在網路平台上就公開發表一些具有侮辱性的、傷害性的言論,表現形式是以文字或圖片形式攻擊當事人,網路暴力在某種程度上會構成誹謗罪,侮辱罪。
網路暴力如果達到一定的程度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侵害了他人名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散布誹謗信息,如果點擊率、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或者轉發達到五百次,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目前我國關於網路暴力方面的法律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但網路暴力問題是必須要引起重視的,網路平台不應該成為法外之地,在網路上肆意的侮辱他人,給被侮辱的對象和社會風氣都造成了極為嚴重和惡劣的影響。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❼ 網路暴力到什麼程度可以起訴

網路暴力如果達到一定的程度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侵害了他人名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散布誹謗信息,如果點擊率、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或者轉發達到五百次,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哪些行為屬於網路暴力。生活中網路暴力的表現形式大致上分為以下三種情形:1、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路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2、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3、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等。
受害者面對網路暴力如何維權。針對網路暴力,我國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❽ 網路誹謗轉發量超過多少構成犯罪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是指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❾ 網路暴力立案標准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暴力行為,捏造事實對他人名譽權進行誹謗的,情節嚴重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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