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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個人參賭多少錢構成犯罪

發布時間:2022-12-30 01:49:09

『壹』 線上賭博金額涉及多少定罪

一、線上賭博金額涉及多少定罪
1、網路賭博賭資數額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賭博罪定罪量刑。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賭博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3、主體要件。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賭博罪;
4、主觀要件。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貳』 個人網賭金額達到多少判刑

法律分析:在一般情況下賭資達到5000元的,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賭博罪了,之後自然就是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叄』 網賭涉案金額多少構成犯罪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肆』 網賭多少錢夠刑事案件

網賭賭資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會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將從重處罰。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伍』 個人網賭金額達到多少判刑

一般個人不會被判刑。一般個人參與網路賭博,不屬於犯罪行為,但是我國禁止賭博,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聚眾賭博,即組織他人賭博,情節嚴重的,或以賭博為業,才構成賭博罪。被騙了可以報警。但是網路賭博是觸犯了刑法的,可能會被判刑。賭資無法追回。個人網賭輸20萬,不會判刑。通常情況下,個人參與網路賭博,不屬於犯罪行為,但是我國禁止賭博,只要是賭博,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聚眾賭博,也就是組織他人賭博,情節嚴重,或以賭博為業的,才會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陸』 網路上賭博多少錢夠定罪

網路賭博賭資數額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定罪。聚眾賭博需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可以不受賭資數額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就構成賭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柒』 網路賭錢多少算犯法

網路賭錢30萬元算犯法。立案標准: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賭博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3、主體要件。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賭博罪;
4、主觀要件。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捌』 網路多少金額構成賭博

個人參與網賭金額累計賭資超過五萬元的構成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以賭博罪定罪量刑。另外,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五千元以上;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賭資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賭博二十人以上;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國賭博,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
5、其他聚眾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以盈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界定賭博從以下幾點: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
二、賭博罪和詐騙罪有以下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復雜客體。而賭博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擾亂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妨害社會風尚。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賭博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不同。賭博罪中的欺騙是製造虛假事實,引誘他人參見賭博,但是賭博是依偶然決定輸贏,其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佔有。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賭博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營利的目的。當然,行為人只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即可,至於實際上營利與否、營利多少則不影響賭博罪的成立。詐騙罪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主觀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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