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為: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等。
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台;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結合網路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明確網路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路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後台操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2、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5、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規定,法院強制拍賣:是指由於債權人合法權益遭到被執行人的損害後,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
Ⅱ 司法局網路管理是幹嘛的
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局辦公室負責計算機設備管理、操作系統維護和防病毒工作。各科室、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本科室單位計算機的管理使用,安排專人參加相關知識的培訓,學習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的維護、保養及安全知識,並協助辦公室搞好系統維護和防病毒工作。
各科室計算機和接入內網的單位計算機應安裝正版軟體,其中殺毒軟體必須定期升級,不得隨意在接入內網的計算機上安裝應用軟體。因業務需要確定安裝的,應先報辦公室進行安全測試後再進行安裝。
對於移動存儲設備中的重要資料,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以防文件外泄。利用移動存儲設備向接入內網的計算機拷貝數據的,必須先進行查殺病毒處理,確認安全後才能向內網傳輸數據。
各科室、各單位在當天工作結束後都對計算中所有重要文件和數據進行備份,每年要定期對有價值的歷史數據進行備份,確保數據安全保存。
本局所有計算機及光碟、軟盤等網路設備不許外借其它單位或個人使用,本局內部相互借用後應迅速歸還,不得私自復制或對外提供。
每日工作完畢後,必須關閉計算機及電源開關。嚴格管理計算機的用戶名和密碼,並定期更換,不得告知和自己業務無關的人員。涉密計算機操作人員在短時間離開時,要將計算機關閉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如進行屏保加密)才能離開。原則上不得將辦公用計算機交由外單位人員操作。
各科室、各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允許外單位人員將重要資料、數據復制下載。內網涉密電子文檔必須進行加密或採取其他相應安全措施,不得公開或隨意處理,防止泄密。
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第五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發布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製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路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第七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託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製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託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路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第八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並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託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
(四)保證拍賣全程的信息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台操控功能。
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第九條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路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第十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一條網路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參與競拍,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拍賣成交。第十二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路司法拍賣平台發布。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路平台和拍賣法院等信息。第十三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佔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系、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