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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隱私權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2-01-10 03:31:43

㈠ 網路隱私權的特徵是什麼

網路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路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私人信息、私人空間和私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同時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第三人不得隨意轉載、下載、傳播所知曉他人的隱私,惡意誹謗他人

(1)網路隱私權是多少擴展閱讀:

一、侵犯網路隱私權的主要表現:

1.黑客的攻擊。他們通過非授權的登錄各種技術手段攻擊他人計算機系統,竊取和篡改網路用戶的私人信息,而被侵權者很少能發現黑客身份,從而引發了個人數據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問題;

2.專門的網路窺探業務,大批專門從事網上調查業務的公司進行窺探業務非法獲取、利用他人隱私;

3.垃圾郵件泛濫,網路公司為獲取廣告和經濟效益,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用戶個人信息,後將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而後者則通過跟蹤程序或發放電子郵件廣告的形式來「關注」用戶行蹤。

二、網路隱私權的法律邏輯:

1、嚴格保護傳統隱私權——用戶個人信息,我國以擴張解釋的系列刑法修正案構建起隱私保護的最嚴厲底線;

2、區分個人信息與大數據之間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第76條明確了法律所保護的個人信息范圍,即「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除此之外的數據信息則屬於大數據性質,不在隱私權保護體系范圍之內。我國《民法總則》在三審稿中,曾將數據信息權明確列為知識產權客體,後因數據信息與隱私權關系尚未得到立法明確界定,出台時刪除了這一款,以待即將出台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再做最後定論;

3、明確個人數據控制權。從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開始,到《網路安全法》,再到《侵權責任法》及其司法解釋,都分別將用戶數據控制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基礎性權利。特別是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啟的「一法一決定」執法檢查中,重申了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明確將賬號刪除權也作為執法重點,最高立法機關對個人數據控制權的重視程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網路隱私權

㈡ 什麼是公民的網路隱私權它包括哪些內容

網路隱私權是傳統隱私權在網路空間環境下的延伸和體現,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網路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漏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網路隱私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選擇權:網站收集個人資料前須徵得用戶的同意,用戶有權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以及提供哪些個人資料。
(2)知情權:當網站搜集的是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時,用戶有權知道網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內容是什麼、信息將用於什麼目的、這些信息會不會與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戶無法得知上述情況,知情權就是不完整的,也就無法充分正確地行使其他權利。
(3)控制權:用戶有權控制其個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其個人資料,對錯誤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等,並在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後享有永久刪除其個人資料的權利。
(4)賠償請求權:用戶有權要求網站保護其個人信息資料的安全,當網站或其他侵權者利用用戶信息資料侵犯其隱私權時,用戶有權要求網站經營者或其他侵權者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損失

㈢ 網路隱私權的基本性質

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路易斯·D·布蘭迪斯和塞繆爾·D·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第四期上發表了《隱私權》一文,首次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及系統理論。至此之後,經過百餘年的發展,隱私權已經成為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一些國家是制定專門的成文法對隱私權加以保護,一些國家則通過判例加以保護。
所謂隱私,一般是指不願意為別人所知曉的有關自己的私生活和個人事務,譬如個人的資料信息、交友范圍、生理狀況乃至性習慣等。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①]。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一書中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由於我國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因此我國法律並未明確隱私權,也沒有形成較為系統的隱私權保護理論。這也是我國有關隱私權保護亟需解決的一個問題。
而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列舉了「隱私權」,從而隱私這一受保護的法益上升到民事權利的高度。

㈣ 網路隱私權的涵義

「艷照門」事件是2008年香港甚至整個娛樂界的「雪災」。這場「雪災」讓香港藝人的不雅照片在互聯網上肆虐,而且形成波濤洶涌、泛濫成災之勢,但是這個問題分析一下前因後果,實際上在這之前並不是沒有出現過類似的情況,但是為什麼這一次出現了不可收拾的局面?這裡面可能網路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和催化劑。我們在享受著網路的快捷方便的同時忽略了另一面,我們應該如何在網路時代預防、規范和救濟這種數字化網路時代的隱私侵權問題是我們一個非常新的課題。網路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中的延伸。
網路隱私權並非一種完全新型的隱私權,這一概念是伴隨著網路的出現而產生的。雖然網路隱私權具有自己的特點,但它與傳統隱私權仍有重疊的部分,因此可以說它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的體現。有學者認為,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網路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亦有人認為,網路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權利。由於國外立法多將網路隱私權納入到個人資料隱私權的范疇加以保護,所以現代網路隱私權的概念主要屬於個人資料隱私權的范疇,對網路隱私權的保護也主要是對網上個人資料進行保護。

㈤ 什麼是網路隱私權

網路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路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私人信息、私人空間和私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等

㈥ 網路隱私權與隱私權的區別

隱私權包括網路隱私權

㈦ 網路隱私權的屬性

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是一種財產權,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將網路隱私權等同於傳
統隱私權,將會給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障礙,網路用戶應享有對於其基本數據信息的所有權,如果否定了網路隱私權是種財產權,將不利於對其的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兼具無形財產權和人格權的雙重屬性。這部分學者認為傳統隱私權是一種獨立的精神性人格權,不具有物資性或財產屬性,但在網路社會中,個人數據具有經濟價值,網路經營商會收集、利用、買賣,隱私權具有了物質屬性。所以認為這種權利應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屬性。第三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是傳統隱私權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仍然屬於人格權的范疇。
但大多數學者認為網路隱私權仍然屬於人格權的范疇,它是隱私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表現形式,伴隨著英特網的普及而產生,也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呈現出涉及廣、傳播快、保護難的特點。因此學界對網路隱私權的普遍定義是指:公民在網路中(包括區域網、廣域網、互聯網)享有的個人信息、網上個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傳播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為侵害網路隱私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手段同時,用戶個人信息在網路中的財產化刺激了商家的不當收集和利用行為。

㈧ 侵犯網路個人數據隱私權的幾種主要形式是什麼

詳情參閱《關於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侵犯網路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在互聯網日益融入人們生活的同時,由於網路空間的虛擬性、開放性和隱蔽性,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日益嚴重。具體而言,根據隱私權的構成本質以及現行網路隱私產生的一些問題,可以將網路個人數據隱私權的侵犯歸結為以下幾種類型:(一)非法收集個人數據這主要是指未經登記的個人或組織在未經數據主體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數據的行為。對個人數據的收集必須取得數據主體的同意。採集方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進行採集時,還需徵得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僅如此,收集個人數據還需通過合法的手段,任何通過欺詐、脅迫、盜竊及黑客行為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個人數據的行為都屬於侵權的行為。(二)非法使用個人數據在這個環節上侵犯個人數據隱私權主要表現為對個人數據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尤其是商業機構對個人數據的濫用。受商業利益的驅動,不少網路服務商提供各種個人數據信息供租用,更有甚者,將個人信息公然出售。此外,學校、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等機構也將其由於業務需要搜集的個人數據賣給商業機構,讓其作為郵寄名單使用,這無疑是對個人隱私權的嚴重侵犯。(三)泄露他人的個人數據(四)運用所掌握的個人數據擾亂他人的生活安寧

㈨ 關於網路隱私的法律條文.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該法第36條對互聯網侵權責任有專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從立法來講,該法案明確了侵權的法律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公民民事權利保護的重大進步。然而,我擔心的是模糊地規定互聯網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民言論自由的濫用負「連帶責任」,不僅約束了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同時也限制了網路平台作為公共領域的合法權利。

現實中,有些貪官利用自己職權,想方設法地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施加壓力,讓他們刪貼;有些不法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採用各種手段,要求網站刪除對他們負面的貼子。此條款的規定,可能被這些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

㈩ 網路的隱私權含義

網路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廣義上講應該是保護網路隱私不受侵害、不被公開、不被利用的權利。其內涵包括:第一是網路隱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權利;第二是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第三是個人數據如有錯誤,擁有修改的權利。簡單的說:網路隱私權,是指網路上未明確聲明允許公開的所有的有關個人的信息和數據,不被非法收集、公開、侵犯和利用的權利。
二、網路隱私權包括的范圍

1、網路個人信息的保護

非法收集、持有個人資料的行為:不通過合法的程序收集、持有的個人資料,構成侵權。如個人的身份情況,網路用戶在申請上網開戶、免費郵箱以及申請服務商提供網站、購物、醫療、交友等服務事項,服務商往往要求用戶登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單位等身份信息,服務商有義務保守這些合法獲得的用戶個人隱私,未經授權不得泄露;個人的信用和財產狀況,包括信用卡、電子消費卡、上網卡、上網帳號和密碼、交易帳號和密碼等均屬於網路隱私。

非法使用個人資料的行為:服務商或網站不經網路用戶的同意或者超出承諾的范圍,公開或利用自己掌握的網路用戶個人資料牟利,或者錯誤發布用戶的個人資料,給網路用戶造成困擾或損害用戶的合法利益。

2、網路個人生活的保護

在網路上,網民有自己生活和好惡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意志選擇從事某種網路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擾和左右。對個人在網路的活動有保密的權利,非經同意,不被公開和利用。

3、網路個人領域的保護

個人電腦內部資料及其網上所有的資料應當保證安全,不能因網路上非法入侵行為而泄露。包括在網路上活動的蹤跡,個人在網上所有的網站等財產等應受到保護。如IP地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均屬個人隱私,顯示、跟蹤並將這些信息公諸於眾,或提供給他人使用,都屬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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