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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中學多少米設置網路設施

發布時間:2022-10-08 10:30:59

❶ 誰能提供《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校體衛工作條例》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

❷ 學校周邊多少米范圍內不準設置娛樂性營業場所 最好有詳細的法律法規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積極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意見》

(三十二)深入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學校200米內開辦網吧,禁止在學校周圍設立電子游藝室、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校園周邊經營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堅決查處取締黑網吧。

(2)禁止在中學多少米設置網路設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❸ 中小學校園外多少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具體內容:

1、國家制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拓展:

1、該條中的「中學、小學」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

2、 該條中的「200米范圍內」是指自中學、小學圍牆或者校園邊界的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200米的區域;確定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長效機制試點地區的,是指自上網服務場所所在建築物出入口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不低於200米。

3、文化行政審批人員對現場進行勘測時,一時無法准確測定的,由申請人請有資質的測繪部門進行專業測量。對於那些交通行走距離明顯遠大於200米的,則不必進行專業測量。

❹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多少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根據國家制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❺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哪些人禁止進入網吧禁止在中小學校周圍什麼范圍內開設網吧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http://ke..com/view/241627.htm)
1、【哪些人禁止進入網吧?】
答:根據該條例的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2、【禁止在中小學校周圍什麼范圍內開設網吧?】
答:根據該條例的第九條的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3、【對網吧營業時間有何規定?】
答:根據該條例的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❻ 學校周圍多少米不得設立網吧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三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三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❼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小學校園周圍()百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

200米

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規定,進一步優化校園周邊環境,中小學校園周邊200米內不得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電子游戲經營場所,不得在可能幹擾學校教學秩序的地方設立經營性娛樂場所

❽ 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怎麼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❾ 哪條法律規定:學校200米不許擺攤設點

是由各地區根據當地實情推出的條例,一般擺攤的限制距離是五十米,網吧等限制二百米。

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

一、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對學校安全有危害的項目的;

二、依傍學校圍牆搭建建(構)築物的;

三、進行有污染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在校園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立歌舞、電子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的;

七、依法應當制止和查處的其他行為。

(9)禁止在中學多少米設置網路設施擴展閱讀:

另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針對中、小學附近的網吧也有相關的限制條例。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九條規定: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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