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網路設置 > 每年有多少網路消費侵權案件

每年有多少網路消費侵權案件

發布時間:2022-09-25 18:37:10

①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什麼時候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2003年
「虛擬財產」並非財產
——析我國首例「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

黃 龍
內容摘要: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關鍵詞: 網路游戲 虛擬物品 虛擬財產 無形財產

(一)「虛擬裝備」失竊起訟爭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國內首例「網財」被竊案並作出判決。備受玩家和公眾關注的全國首例網路游戲虛擬財產案終於一審審結,原告李宏晨如願要回了自己丟失的「武器」。

河北的網路游戲玩家李宏晨在過去的兩年時間里,共花費幾千個小時的精力和上萬元的現金,在一個名叫「紅月」的游戲中積累和購買了虛擬的「生物武器」幾十種。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當他再次進入游戲時,卻發現自己庫里的所有武器裝備都不翼而飛了,包括3個頭盔、1個戰甲、2個靴子等虛擬物品。於是他想到了報警,但警方卻以技術力量不足拒絕立案。後經查證,這些「裝備」被另外一個玩家盜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戲運營商北極冰科技發展公司進行交涉,但該公司卻拒絕將盜號者真正數據交給李宏晨,於是,李宏晨以游戲運營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財產權為由,將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被告賠償他丟失的各種裝備,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等訴訟請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陽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但在網路游戲環境中是無形財產的一種,所以應該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由於玩家參與游戲時,獲得游戲時間和裝備的游戲卡均需以貨幣購買,所以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被告經營網路游戲,原告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由於被告無法證明原告裝備丟失的原因,也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的密碼有證人之外的其它人員知道,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原告主張的丟失物品可由被告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據此,法院判令運營商對李宏晨在「紅月」丟失的虛擬裝備予以恢復,並返還其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以及交通費等其它經濟損失共計1140元。但駁回了精神損害賠償等其它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與被告都表示不滿。[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該案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法院對其在網路游戲運營中的安全防護職責的認定有誤,不應由其承擔虛擬裝備被盜的賠償責任。[2]

(二)「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保護?

前案的處理,關鍵在於能否正確認識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即從法律上對「虛擬物品」進行正確定性。在「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看待與保護問題上,國內法律法學界存在著兩種相互對立的認識與主張。

一些人持反對意見。反對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戲者在網路游戲中獲得的財物完全是虛擬的,只是在特定游戲中的內容信息,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具有價值。有人稱:「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個人為不存在的東西負責,我認為很可笑」;2、虛擬物品的價值是虛擬的。虛擬財產對於著迷的游戲玩家來說,它們是昂貴的。而對於其它人來說,這些東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虛擬財產」是資料而不是財產。有人認為,就本質而言,「虛擬財產」不過是存儲在網路伺服器中的各種數據和數據,而且完全是無形的,這種虛擬的所謂財產,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因為作為游戲玩的過程當中積累的這些裝備和武器本身來講,沒有任何經濟意義,它就是用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在計算機游戲這個軟體裡面運行的時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種作用,本身獨立出來,沒有任何意義;4、將「虛擬物品」視為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有人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列入法律保護的范疇。

但似乎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認為「虛擬物品」存在著其固有價值,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贊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虛擬物品」屬於無形資產。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規定,公民的財產應受法律保護。「虛擬財產」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自然要受法律保護。如北京大學法學院錢明星教授認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說它既有市場價值,也有交換價值,這種屬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說明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也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專門撰文就 「虛擬財產」屬於財產的觀點進行過具體論證:1、虛擬財產的獲得,主要是通過個人的勞動,同時客觀存在著伴隨性的財產投入;2、虛擬財產的獲得,可以通過實際購買的方式獲得 ;3、虛擬財產與真實財產之間存在著市場交易;4、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 ;5、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4]

比較權衡之下,筆者持反對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認同反對者的具體觀點與理由。因為反對者的反對理由並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與實質,沒有就「虛擬財產」是不是財產這一問題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而是僅就某些現象進行主觀評論與批判。筆者的基本觀點是:「虛擬財產」並非財產。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這是導致贊成者的觀點與理由背離常識的重要原因。「虛擬財產」概念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它出現在錯誤的地方)。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只有走出「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這一認識誤區,重新審視和認識 「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才能正確回答它是否屬於游戲者的財產這一問題並且給出合理的法律解釋。財產有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之分,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既非游戲者的有形財產,亦非其無形財產:

其一,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並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財產。理由是:
1、不具備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夠為民事主體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對象,能夠獨立存在並能為人所控制。「虛擬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網路游戲軟體中,不能獨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價值特性。作為財產的物,必須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這些價值必須是客觀存在而非虛擬的,而「虛擬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價值特性。就事物之間的聯系看,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不外是游戲程序對游戲勝利者的獎勵。換言之,它們只是一種游戲成果或成績,是游戲者的游戲技能及水平的象徵。乍看起來,「虛擬物品」似乎具有某些價值,它們的存在與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游戲者的娛樂需要、增強了游戲的娛樂功能和讓游戲者的獲得充分的主觀體驗等。但這只是一種錯覺,因為這些價值其實是特定游戲程序本身的價值體現而非「虛擬物品」的價值。任何「虛擬物品」只會有「虛擬價值」,而不可能象現實中的物一樣具有為人們普遍認可的真實價值。

3、缺乏一切物應有的自然屬性。現實生活中的物種類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如豬肉能作食品、毒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險等。而網路游戲中一切虛擬的同類物,根本不具有這些自然屬性。

其二,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也不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因為:

1、「虛擬物品」雖然具有無形財產的形態與特徵,但它們並非游戲者所創造。游戲者獲得「虛擬物品」,是按照游戲設計者事先設計的程序和規則進行游戲並取得勝利的結果。在游戲過程中,游戲者沒有也不可能對「虛擬物品」的產生進行任何創造性的勞動。而任何一種知識產權的產生,都與創造性勞動分不開。即使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視為無形財產,其知識產權也只能屬於特定游戲的設計者或開發者。

2、「虛擬物品」與特定網路游戲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離性,故不能分離或轉化為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作為附屬性內容,它們存在於特定游戲軟體中,其使用價值的發揮依賴於特定游戲程序。「虛擬物品」缺乏獨立存在和獨立發揮的價值,這註定了其知識產權不可能由游戲者擁有或與知識產權人分享。

3、「虛擬物品」缺乏成為游戲者無形財產的客觀條件。游戲者根據其與游戲網站合同通過游戲勝利而取得「虛擬物品」,而並不與特定網路游戲的知識產權人發生涉及知識產權轉讓方面的法律關系,這在客觀上排斥了游戲者取得虛擬物的無形財產權利的可能。更何況,游戲者擁有這些虛擬的物,是有時間條件和其它條件限制的。如合同約定的時間是否已經屆滿、當事人是否續簽合同和網站是否還提供此類游戲消費服務等。

4、具有可交易性並不意味著「虛擬物品」就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依經濟常識分析,無形財產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東西卻未必是於財產。網路游戲中的「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在現實中的確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表面上看,這種交易似乎屬於無形財產的買賣,但其實不然。「虛擬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種不同類型:一是游戲者之間進行的交易;二是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進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包括游戲者進行的交易。從法律角度觀察,這三種交易都不屬無形財產交易,也不能說明「虛擬物品」屬於游戲者的無形財產:
(1)游戲者之間就「虛擬物品」進行交易,本質上是勞動或勞動成果的交易。即「虛擬物品」的擁有者向另一方游戲者出賣其勞動或勞動成果。因為「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的取得,依賴於擁有者即游戲者的智力水平、游戲技巧、游戲水平投入的時間和成本。游戲的過程,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被看作為一種特殊勞動即智力勞動過程,這正是法律允許游戲者進行「虛擬物品」交易或「轉讓」的根本原因所在。作為交易客體或對象的勞動成果,未必就是知識產權或有形財產。要知道,勞動成果、知識產權和無形財產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2)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之間的交易也並非屬於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交易(有效與否還取決於特定游戲知識產權人是否允許,因為運營商的知識產權產品所有權是受知識產許可權制的),在本質上同樣屬於游戲消費交易,只不過它表現為一種從合同關系。這種從合同建立在游戲規則(依網路游戲規則,獲得「虛擬物品」的途徑是取得游戲勝利)之外,同樣屬於游戲消費合同,游戲者需要進行網路游戲消費才能使「虛擬物品」交易具有實際意義。
(3)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進行的交易也不屬無形財產交易,而是知識產權產品的交易,在法律上應視為物的交易。依所有權法律規定,購買者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所有權,任何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網路運營商等都依法負有不得妨礙和不得侵害購買者的所有權的法定義務。可見,法律對購買者權利的保護,是針對真實的特定知識產品即物的所有權,而不是針對知識產品中的「虛擬物品」。

而「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的事實,僅表明網路游戲消費或交易方式發生變化而已,同樣不能證明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為正確命題。

5、「虛擬物品」的重要性與其是否屬游戲者的無形財產無關。以「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論證「虛擬物品」就是財產的觀點更是片面和荒謬的。理由很簡單,「虛擬物品」對游戲者的重要性與「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是完全無關的。

綜上所述,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如佔有權和使用權等)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三)判決缺陷與思考

基於上述思考,結合「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的具體案情,筆者認為一審各項判決結果都是正確的,但判決中存在著明顯的說理缺陷。本案案件類型新穎且屬全國首例訴訟案,大眾傳媒的關注又使之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非常廣泛的傳播,判決說理缺陷可能會引起某些負面影響,如誤導同類糾紛案的定性、造成判決基礎不牢、影響正確適用法律和妨礙正確認識的生成等。因此,應當重視反思判決之不足。

1、判決中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應當承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裝備的確具有知識產權即無形財產的價值與屬性,但那是針對游戲的設計者或其它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的。由於使用者並沒有對這些虛擬裝備的產生做出過任何創造性勞動或貢獻,故虛擬裝備上的知識產權或無形財產權不可能屬於純粹的游戲產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特定網路游戲的運營商和游戲者。如此看來,法院將案中爭議的虛擬裝備定認定為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如果不是認定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這對判決又是毫無意義的)是沒有絲毫法律依據的。

不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並不會妨礙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本案中的虛擬裝備丟失問題:首先,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游戲消費合同關系。依此類合同要求,運營商有義務妥善保管游戲者的虛擬裝備,即游戲後形成的專屬於游戲者的特定資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戲虛擬裝備的丟失,可推定被告有過錯;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曾擁有案中的虛擬財產;最後,被告具備恢復虛擬裝備的條件。網路游戲運營商可控制伺服器數據,了解玩家活動情況,對玩家有嚴格的保障義務,故被告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

2、判決中認定本案中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不合邏輯。游戲者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合同性質是游戲消費合同而不是游戲產品買賣合同。依此類合同,運營商的主要義務是提供特定網路游戲服務並保證向游戲者提供約定的玩游戲的時間。要說有價值,其價值也只能體現在游戲時間上。花錢玩游戲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是否具有價值沒有任何的邏輯聯系。而游戲者專門購買裝備的游戲卡即「虛擬物品」,充其量只產生一種從合同關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戲者與運營商之間發生的特定網路游戲消費合同。這種交易,依然不能說明「虛擬物品」本身具有現實價值。

有報導稱:韓國以及我國台灣、香港等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確承認「網財」的價值並加以刑法保護,並已出現諸起侵犯「網財」刑事判決的先例。韓國就明確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5撇開其真實性不談,筆者注意到,報導內容是相當模糊的,人們無法就此展開必要的法律評說,也無法從中得出「網財」即「虛擬財產」在上述國家和地區中已被法律視為財產的結論。將「網財」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未必就是因為「網財」屬於財產的緣故。例如,我國合同法也保護「網財」,這不能當然地認為法律在保護以「網財」形式出現的游戲者的財產。退一步說,假使果真上述國家或地區存在明確規定「網財」就是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的立法,我們也需要對之進行全面而嚴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體調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問題,深入了解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網路游戲「虛擬物品」的各種交易方式,才能斷定其立法是否科學和是否具有借鑒價值。顯而易見,光考慮立法的必要性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無科學性和可行性。

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具有復雜性法律屬性並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范,依現行法律規定保護「虛擬物品」,還存在著許多客觀障礙或困難:

1、侵權難防。眾所周知,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網路安全目前還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盡管游戲開發商和運營商都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採取了一系列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法外掛和密碼保護等,但盜竊密碼賬戶和玩家虛擬裝備的事仍層出不窮,而且受害者往往無法知悉侵權者及其詳細情況。調查顯示:六成玩家虛擬財產經常被盜。從目前的條件看,法律對此類侵權行為的應有的一般預防功能難以得到發揮。要想減少此類侵權現象的發生,必須強化網路游戲的安全監管。

2、舉證困難。由於種種原因,大多數網路游戲玩家在注冊網名時都是使用虛擬身份或虛擬數據,並且僅注重網名與密碼的記憶與保存而忽視其它注冊數據的保存。一旦密碼失竊,便很難證明自己的特定網路游戲賬號的合法使用者和「虛擬物品」的擁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網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權,要證明被告是網路世界中的某個人,更上難上加難。2003年底,一網路用戶狀告網路游戲服務商侵權的訴訟案,便因不能舉證證實自己是網路游戲「決戰-冰風傳奇」中「shellcx」游戲賬號的注冊者身份,其訴請判令被告某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恢復網路游戲賬號「shellcx」正常使用並在公開致歉的訴訟請求便被法院判決駁回。6

3、具體責任難定。在肯定侵權事實的前提下,如何承擔具體的侵權責任和確定侵權責任大小也並非易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虛擬價值的現實評價機制與法律保護方法尚未形成。由於涉及到網路技術與立法技術對接方面的問題,網路游戲侵權立法與司法的難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難。在一切網路游戲糾紛中,可能涉及到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游戲運營商、游戲玩家、網路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權人的利益的保護問題。而平衡各方利益並非易事,它不僅要考慮到法律的公平原則要求,還要尊重合理的網路規則包括網路游戲消費規則。不僅要從宏觀上保證公平原則的貫徹,還要從微觀上根據不同類型的權利、侵權性質與不同的侵權方式等區別對待。更重要的是,立法與司法都必須充分考慮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不同法律屬性,才能決定具體的保護方法。

「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意義與價值,決不僅僅限於一個官司輸贏所直接體現出的東西。它在反映民眾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客觀現實的同時,也悄悄地向人們傳遞出這樣一個信號:網路時代的民事糾紛很精彩,但也非常復雜。這些新型糾紛正對法學家和法官的觀念與能力提出新的挑戰,也向法學、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們前所未遇的新問題。如何從容面對網路時代的法律挑戰和交出合格答卷?這是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
作者系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副教授
通訊地址:南寧市廣園路25號 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郵政編碼:530023

(本文載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刊《互聯網天地》2004年第2期,發表時篇幅略有刪減)

1綜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娛樂信報》和中國法院網相關報導。
2荊龍:《北京首例虛擬財產案被告方提出上訴》,載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報》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電視台相關節目報導:《聚焦國內虛擬財產保護第一案 虛擬財產如何保護》(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100182.shtml)
4於志剛:《關於網路游戲中虛擬財產法律性質的思考》,載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報》第九版。
5武俠:《「網財」挑戰法律空白》,載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報》第十六版。
6張嘉林:《虛擬網路世界游戲賬號主人難尋》,載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報》第五版。

② 生活中有哪些常見的消費侵權行為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消費侵權行為,有些侵權行為讓我們覺得很不合理,有些侵權行為可能我們還不自知。下面具體來盤點一下我們生活中常見的消費侵權行為:

一、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我們在下載手機APP的時候經常會彈出要求開啟通訊錄許可權、要求共享位置信息以及強制採集人臉信息等等,這些行為都屬於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除了這些軟體平台,一些餐飲商家店內僅提供掃碼點餐服務,通過掃碼點餐強制關注公眾號,並通過注冊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有的時候會被泄露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經常被各種商家電話騷擾。

九、物品丟失責任自負

我們在很多商家或者是公眾場所消費的時候,商家都會標明物品丟失責任自負。其實這也是一種侵權行為,我們在商家消費,如果有物品丟失,商家是有義務配合,並不是所謂的責任自負。

十、旅遊時,出現自然單間遊客補房費

這一條我在參加旅行社的跟團活動時發現的,看到後覺得很不合理。對於酒店來說標間的價格是固定的,對於房內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並不會影響標間價格。但是旅行社遇到單個遊客就會要求消費者補單間房費,這也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個人對於消費侵權的一些總結,對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我們要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侵害自己權益的不法行為我們可以這樣做:

  1. 撥打12315熱線電話投訴;

  2. 向經營者所涉行業主管機關進行投訴;

  3. 涉及侵權的,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向法院提起訴訟。

③ 有哪些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

一、「僅此一天」天天搞 虛假宣傳終被罰

【案例簡介】2016年5月,消費者劉先生在「天貓網」某網店花29.9元購買了一件正在搞「僅此一天」促銷活動的窗簾,事後發現該窗簾的宣傳頁面連續數天使用了「僅此一天」的宣傳用語,於是劉先生向紹興市12315中心投訴。

【處理結果】經調查,發現該網店不僅連續使用「僅此一天」的促銷宣傳用語,且同一規格產品的促銷價與平時售價相同。商家與消費者劉先生自行協商,補償劉先生500元。紹興市市場監管局袍江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查處,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同時做出罰款3600元的處理。

【案例點評】該案中網店虛假廣告的銷售行為屬於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誠信原則,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該消費欺詐行為啟動「訴轉案」,從而加大對虛假廣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凈化網路消費環境,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三無」侵權枕套網上賣 賠償罰款示懲戒

【案例簡介】2016年9月,消費者張先生在天貓某旗艦店購買了一件58元的枕頭套。貨送到後,張先生發現該款枕頭套無廠名廠址、成分、洗滌方式等產品標識,遂向該旗艦店所屬的柯橋區12315投訴,要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賠。

【處理結果】柯橋區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向消費者張先生進行了解,並對該網店銷售商品進行檢查,發現該枕頭套確實沒有標注廠名廠址、成分和洗滌標識等。經調解,網店同意退貨並賠償消費者500元。同時,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此網店為生產廠家的其中一個批發商,生產廠家是以淘寶網上「一件代發」的模式進行銷售(「一件代發」系指批發商負責網上接單後,實際由生產廠家代替該批發商直接向賣家發貨的銷售模式)。經查,該枕套生產廠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遂啟動「訴轉案」機制。經過嚴密的調查,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枕套、被套,並處罰款人民幣28000餘元。

【案例點評】該案中,枕套生產廠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該消費欺詐行為,按照「新消法」退一賠三規定,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啟動「訴轉案」,以行政剛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④ 網路詐騙每年有多少人被騙百分比

不光是2021年,2020年也有很多朋友遇到過網路詐騙,或者有被網路詐騙這個經歷。

那我們就先說說2020年吧,這一年是很特殊的一年。因為新冠疫情,很多朋友面臨失業,很多店鋪暫停營業,各行各業也相對的歇業。甚至有很多行業都相繼倒閉關門。作為很多上班族來說,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賺錢的機會。但是每一天每個月都有生活支出,所以很多人都心慌的。也就是這一年,也就是這一段時間,短視頻行業的興起。造就了很多短視頻里邊的雞湯大師,教人怎麼創業,教人怎麼賺錢。很多朋友在打發時間的時候刷到此類視頻就被誤導,總以為賺錢很簡單,總以為按照大師所說的這些方法就能夠賺到很多錢,以彌補當下的生活。

也就是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很多朋友想到通過網路來賺錢,補貼家用補貼沒有上班的生活開銷。於是有一部分朋友被網路割韭菜,另一部分朋友躲過了,但是他們對網路上能夠輕易賺到錢的這個事,信以為真。也就是這個時候很多網路詐騙分子盯上了,想要在網路上賺錢的這一部分人。從網路刷單詐騙到網路交友殺豬盤詐騙,再到網路貸款詐騙和冒充熟人詐騙,最後直接升級為網路賭博詐騙和推薦股票,推薦炒外匯等這一類投資理財的詐騙。不管是哪一種詐騙,都會讓人很痛苦,都會讓人損失和負債累累。甚至度日如年,生不如死。

因為我是做反詐騙的,所以每天會接到很多朋友的私信,都是說自己被詐騙了或者遇到詐騙的套路了。所以我覺得不管是2020年,還是2021年,被詐騙的朋友大多數都是想要在網路上賺錢的這一部分人,當然還有其他想要尋找自己愛情的人。我覺得這一年,被詐騙的朋友比以往的要多一些。但是反過來說,這一年國家對網路詐騙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的增強。從之前的一些行動就可以看出來,還有最近的斷卡這一塊,以及96110的普及,這都是國家對網路詐騙的強硬態度。也就是說不管如何被網路詐騙,以後一定要及時的報警。還有就是說網路賺錢沒有那麼容易,請大家不要盲目的投資,不要盲目的相信。

⑤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多少年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2003年
「虛擬財產」並非財產

——析我國首例「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
黃 龍
內容摘要: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關鍵詞: 網路游戲 虛擬物品 虛擬財產 無形財產

(一)「虛擬裝備」失竊起訟爭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國內首例「網財」被竊案並作出判決。備受玩家和公眾關注的全國首例網路游戲虛擬財產案終於一審審結,原告李宏晨如願要回了自己丟失的「武器」。

河北的網路游戲玩家李宏晨在過去的兩年時間里,共花費幾千個小時的精力和上萬元的現金,在一個名叫「紅月」的游戲中積累和購買了虛擬的「生物武器」幾十種。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當他再次進入游戲時,卻發現自己庫里的所有武器裝備都不翼而飛了,包括3個頭盔、1個戰甲、2個靴子等虛擬物品。於是他想到了報警,但警方卻以技術力量不足拒絕立案。後經查證,這些「裝備」被另外一個玩家盜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戲運營商北極冰科技發展公司進行交涉,但該公司卻拒絕將盜號者真正數據交給李宏晨,於是,李宏晨以游戲運營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財產權為由,將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被告賠償他丟失的各種裝備,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等訴訟請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陽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但在網路游戲環境中是無形財產的一種,所以應該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由於玩家參與游戲時,獲得游戲時間和裝備的游戲卡均需以貨幣購買,所以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被告經營網路游戲,原告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由於被告無法證明原告裝備丟失的原因,也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的密碼有證人之外的其它人員知道,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原告主張的丟失物品可由被告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據此,法院判令運營商對李宏晨在「紅月」丟失的虛擬裝備予以恢復,並返還其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以及交通費等其它經濟損失共計1140元。但駁回了精神損害賠償等其它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與被告都表示不滿。[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該案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法院對其在網路游戲運營中的安全防護職責的認定有誤,不應由其承擔虛擬裝備被盜的賠償責任。[2]

(二)「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保護?

前案的處理,關鍵在於能否正確認識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即從法律上對「虛擬物品」進行正確定性。在「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看待與保護問題上,國內法律法學界存在著兩種相互對立的認識與主張。

一些人持反對意見。反對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戲者在網路游戲中獲得的財物完全是虛擬的,只是在特定游戲中的內容信息,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具有價值。有人稱:「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個人為不存在的東西負責,我認為很可笑」;2、虛擬物品的價值是虛擬的。虛擬財產對於著迷的游戲玩家來說,它們是昂貴的。而對於其它人來說,這些東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虛擬財產」是資料而不是財產。有人認為,就本質而言,「虛擬財產」不過是存儲在網路伺服器中的各種數據和數據,而且完全是無形的,這種虛擬的所謂財產,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因為作為游戲玩的過程當中積累的這些裝備和武器本身來講,沒有任何經濟意義,它就是用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在計算機游戲這個軟體裡面運行的時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種作用,本身獨立出來,沒有任何意義;4、將「虛擬物品」視為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有人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列入法律保護的范疇。

但似乎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認為「虛擬物品」存在著其固有價值,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贊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虛擬物品」屬於無形資產。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規定,公民的財產應受法律保護。「虛擬財產」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自然要受法律保護。如北京大學法學院錢明星教授認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說它既有市場價值,也有交換價值,這種屬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說明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也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專門撰文就 「虛擬財產」屬於財產的觀點進行過具體論證:1、虛擬財產的獲得,主要是通過個人的勞動,同時客觀存在著伴隨性的財產投入;2、虛擬財產的獲得,可以通過實際購買的方式獲得 ;3、虛擬財產與真實財產之間存在著市場交易;4、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 ;5、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4]

比較權衡之下,筆者持反對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認同反對者的具體觀點與理由。因為反對者的反對理由並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與實質,沒有就「虛擬財產」是不是財產這一問題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而是僅就某些現象進行主觀評論與批判。筆者的基本觀點是:「虛擬財產」並非財產。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這是導致贊成者的觀點與理由背離常識的重要原因。「虛擬財產」概念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它出現在錯誤的地方)。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只有走出「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這一認識誤區,重新審視和認識 「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才能正確回答它是否屬於游戲者的財產這一問題並且給出合理的法律解釋。財產有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之分,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既非游戲者的有形財產,亦非其無形財產:

其一,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並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財產。理由是:
1、不具備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夠為民事主體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對象,能夠獨立存在並能為人所控制。「虛擬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網路游戲軟體中,不能獨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價值特性。作為財產的物,必須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這些價值必須是客觀存在而非虛擬的,而「虛擬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價值特性。就事物之間的聯系看,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不外是游戲程序對游戲勝利者的獎勵。換言之,它們只是一種游戲成果或成績,是游戲者的游戲技能及水平的象徵。乍看起來,「虛擬物品」似乎具有某些價值,它們的存在與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游戲者的娛樂需要、增強了游戲的娛樂功能和讓游戲者的獲得充分的主觀體驗等。但這只是一種錯覺,因為這些價值其實是特定游戲程序本身的價值體現而非「虛擬物品」的價值。任何「虛擬物品」只會有「虛擬價值」,而不可能象現實中的物一樣具有為人們普遍認可的真實價值。

3、缺乏一切物應有的自然屬性。現實生活中的物種類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如豬肉能作食品、毒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險等。而網路游戲中一切虛擬的同類物,根本不具有這些自然屬性。

其二,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也不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因為:

1、「虛擬物品」雖然具有無形財產的形態與特徵,但它們並非游戲者所創造。游戲者獲得「虛擬物品」,是按照游戲設計者事先設計的程序和規則進行游戲並取得勝利的結果。在游戲過程中,游戲者沒有也不可能對「虛擬物品」的產生進行任何創造性的勞動。而任何一種知識產權的產生,都與創造性勞動分不開。即使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視為無形財產,其知識產權也只能屬於特定游戲的設計者或開發者。

2、「虛擬物品」與特定網路游戲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離性,故不能分離或轉化為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作為附屬性內容,它們存在於特定游戲軟體中,其使用價值的發揮依賴於特定游戲程序。「虛擬物品」缺乏獨立存在和獨立發揮的價值,這註定了其知識產權不可能由游戲者擁有或與知識產權人分享。

3、「虛擬物品」缺乏成為游戲者無形財產的客觀條件。游戲者根據其與游戲網站合同通過游戲勝利而取得「虛擬物品」,而並不與特定網路游戲的知識產權人發生涉及知識產權轉讓方面的法律關系,這在客觀上排斥了游戲者取得虛擬物的無形財產權利的可能。更何況,游戲者擁有這些虛擬的物,是有時間條件和其它條件限制的。如合同約定的時間是否已經屆滿、當事人是否續簽合同和網站是否還提供此類游戲消費服務等。

4、具有可交易性並不意味著「虛擬物品」就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依經濟常識分析,無形財產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東西卻未必是於財產。網路游戲中的「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在現實中的確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表面上看,這種交易似乎屬於無形財產的買賣,但其實不然。「虛擬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種不同類型:一是游戲者之間進行的交易;二是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進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包括游戲者進行的交易。從法律角度觀察,這三種交易都不屬無形財產交易,也不能說明「虛擬物品」屬於游戲者的無形財產:
(1)游戲者之間就「虛擬物品」進行交易,本質上是勞動或勞動成果的交易。即「虛擬物品」的擁有者向另一方游戲者出賣其勞動或勞動成果。因為「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的取得,依賴於擁有者即游戲者的智力水平、游戲技巧、游戲水平投入的時間和成本。游戲的過程,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被看作為一種特殊勞動即智力勞動過程,這正是法律允許游戲者進行「虛擬物品」交易或「轉讓」的根本原因所在。作為交易客體或對象的勞動成果,未必就是知識產權或有形財產。要知道,勞動成果、知識產權和無形財產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2)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之間的交易也並非屬於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交易(有效與否還取決於特定游戲知識產權人是否允許,因為運營商的知識產權產品所有權是受知識產許可權制的),在本質上同樣屬於游戲消費交易,只不過它表現為一種從合同關系。這種從合同建立在游戲規則(依網路游戲規則,獲得「虛擬物品」的途徑是取得游戲勝利)之外,同樣屬於游戲消費合同,游戲者需要進行網路游戲消費才能使「虛擬物品」交易具有實際意義。
(3)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進行的交易也不屬無形財產交易,而是知識產權產品的交易,在法律上應視為物的交易。依所有權法律規定,購買者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所有權,任何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網路運營商等都依法負有不得妨礙和不得侵害購買者的所有權的法定義務。可見,法律對購買者權利的保護,是針對真實的特定知識產品即物的所有權,而不是針對知識產品中的「虛擬物品」。

而「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的事實,僅表明網路游戲消費或交易方式發生變化而已,同樣不能證明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為正確命題。

5、「虛擬物品」的重要性與其是否屬游戲者的無形財產無關。以「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論證「虛擬物品」就是財產的觀點更是片面和荒謬的。理由很簡單,「虛擬物品」對游戲者的重要性與「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是完全無關的。

綜上所述,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如佔有權和使用權等)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三)判決缺陷與思考

基於上述思考,結合「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的具體案情,筆者認為一審各項判決結果都是正確的,但判決中存在著明顯的說理缺陷。本案案件類型新穎且屬全國首例訴訟案,大眾傳媒的關注又使之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非常廣泛的傳播,判決說理缺陷可能會引起某些負面影響,如誤導同類糾紛案的定性、造成判決基礎不牢、影響正確適用法律和妨礙正確認識的生成等。因此,應當重視反思判決之不足。

1、判決中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應當承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裝備的確具有知識產權即無形財產的價值與屬性,但那是針對游戲的設計者或其它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的。由於使用者並沒有對這些虛擬裝備的產生做出過任何創造性勞動或貢獻,故虛擬裝備上的知識產權或無形財產權不可能屬於純粹的游戲產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特定網路游戲的運營商和游戲者。如此看來,法院將案中爭議的虛擬裝備定認定為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如果不是認定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這對判決又是毫無意義的)是沒有絲毫法律依據的。

不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並不會妨礙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本案中的虛擬裝備丟失問題:首先,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游戲消費合同關系。依此類合同要求,運營商有義務妥善保管游戲者的虛擬裝備,即游戲後形成的專屬於游戲者的特定資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戲虛擬裝備的丟失,可推定被告有過錯;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曾擁有案中的虛擬財產;最後,被告具備恢復虛擬裝備的條件。網路游戲運營商可控制伺服器數據,了解玩家活動情況,對玩家有嚴格的保障義務,故被告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

2、判決中認定本案中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不合邏輯。游戲者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合同性質是游戲消費合同而不是游戲產品買賣合同。依此類合同,運營商的主要義務是提供特定網路游戲服務並保證向游戲者提供約定的玩游戲的時間。要說有價值,其價值也只能體現在游戲時間上。花錢玩游戲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是否具有價值沒有任何的邏輯聯系。而游戲者專門購買裝備的游戲卡即「虛擬物品」,充其量只產生一種從合同關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戲者與運營商之間發生的特定網路游戲消費合同。這種交易,依然不能說明「虛擬物品」本身具有現實價值。

有報導稱:韓國以及我國台灣、香港等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確承認「網財」的價值並加以刑法保護,並已出現諸起侵犯「網財」刑事判決的先例。韓國就明確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5撇開其真實性不談,筆者注意到,報導內容是相當模糊的,人們無法就此展開必要的法律評說,也無法從中得出「網財」即「虛擬財產」在上述國家和地區中已被法律視為財產的結論。將「網財」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未必就是因為「網財」屬於財產的緣故。例如,我國合同法也保護「網財」,這不能當然地認為法律在保護以「網財」形式出現的游戲者的財產。退一步說,假使果真上述國家或地區存在明確規定「網財」就是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的立法,我們也需要對之進行全面而嚴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體調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問題,深入了解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網路游戲「虛擬物品」的各種交易方式,才能斷定其立法是否科學和是否具有借鑒價值。顯而易見,光考慮立法的必要性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無科學性和可行性。

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具有復雜性法律屬性並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范,依現行法律規定保護「虛擬物品」,還存在著許多客觀障礙或困難:

1、侵權難防。眾所周知,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網路安全目前還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盡管游戲開發商和運營商都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採取了一系列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法外掛和密碼保護等,但盜竊密碼賬戶和玩家虛擬裝備的事仍層出不窮,而且受害者往往無法知悉侵權者及其詳細情況。調查顯示:六成玩家虛擬財產經常被盜。從目前的條件看,法律對此類侵權行為的應有的一般預防功能難以得到發揮。要想減少此類侵權現象的發生,必須強化網路游戲的安全監管。

2、舉證困難。由於種種原因,大多數網路游戲玩家在注冊網名時都是使用虛擬身份或虛擬數據,並且僅注重網名與密碼的記憶與保存而忽視其它注冊數據的保存。一旦密碼失竊,便很難證明自己的特定網路游戲賬號的合法使用者和「虛擬物品」的擁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網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權,要證明被告是網路世界中的某個人,更上難上加難。2003年底,一網路用戶狀告網路游戲服務商侵權的訴訟案,便因不能舉證證實自己是網路游戲「決戰-冰風傳奇」中「shellcx」游戲賬號的注冊者身份,其訴請判令被告某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恢復網路游戲賬號「shellcx」正常使用並在公開致歉的訴訟請求便被法院判決駁回。6

3、具體責任難定。在肯定侵權事實的前提下,如何承擔具體的侵權責任和確定侵權責任大小也並非易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虛擬價值的現實評價機制與法律保護方法尚未形成。由於涉及到網路技術與立法技術對接方面的問題,網路游戲侵權立法與司法的難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難。在一切網路游戲糾紛中,可能涉及到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游戲運營商、游戲玩家、網路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權人的利益的保護問題。而平衡各方利益並非易事,它不僅要考慮到法律的公平原則要求,還要尊重合理的網路規則包括網路游戲消費規則。不僅要從宏觀上保證公平原則的貫徹,還要從微觀上根據不同類型的權利、侵權性質與不同的侵權方式等區別對待。更重要的是,立法與司法都必須充分考慮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不同法律屬性,才能決定具體的保護方法。

「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意義與價值,決不僅僅限於一個官司輸贏所直接體現出的東西。它在反映民眾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客觀現實的同時,也悄悄地向人們傳遞出這樣一個信號:網路時代的民事糾紛很精彩,但也非常復雜。這些新型糾紛正對法學家和法官的觀念與能力提出新的挑戰,也向法學、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們前所未遇的新問題。如何從容面對網路時代的法律挑戰和交出合格答卷?這是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
作者系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副教授
通訊地址:南寧市廣園路25號 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郵政編碼:530023

(本文載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刊《互聯網天地》2004年第2期,發表時篇幅略有刪減)

1綜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娛樂信報》和中國法院網相關報導。
2荊龍:《北京首例虛擬財產案被告方提出上訴》,載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報》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電視台相關節目報導:《聚焦國內虛擬財產保護第一案 虛擬財產如何保護》(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100182.shtml)
4於志剛:《關於網路游戲中虛擬財產法律性質的思考》,載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報》第九版。
5武俠:《「網財」挑戰法律空白》,載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報》第十六版。
6張嘉林:《虛擬網路世界游戲賬號主人難尋》,載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報》第五版。

⑥ 虛擬財產侵權行為侵害現狀是怎樣的

一、虛擬財產 侵權行為 侵害現狀是怎樣的? (一) 盜竊 現象十分普遍 在所有涉及網路虛擬財產侵權問題中,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案件在數量上佔有最大的比例,網路虛擬財產被盜現象十分普遍,有61%的玩家網路虛擬財產被盜過,33%的用戶ID被盜過。 (二)侵權方式多種多樣 從技術角度說,各種木馬程序是網路用戶的主要威脅,有93%的網路虛擬財產侵權問題是受到了木馬程序的攻擊。除此以外,還出現了詐騙、 搶劫 、外掛、復制行為等典型的方式,也有的是網路用戶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 (三)侵權范圍越來越廣 網路虛擬財產侵權范圍從最初的主要集中於網路游戲中的裝備、金幣及角色等,發展為一切存在於特定網路虛擬空間內的專屬性的網路虛擬財產,如ID、郵箱及QQ號碼等。 (四) 訴訟 范圍不斷擴大 實踐中,當事人一般都通過恢復網路虛擬財產、賠償經濟損失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財產責任。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范圍也擴充到 精神損害 、名譽權、 著作權 等層面。如, 上海 一玩家對游戲提供商刪除其武器裝備的訴訟中,即提出了「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五)侵權用戶難以確認 網路用戶在注冊時基本上都是使用自己的虛擬名字,在發生侵權時往往因為侵權用戶的身份不明確,網路運營商通常會成為替罪羊而被告上法庭。 二、網路虛擬財產的維權難度 (一)保護機制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只是在其他法律的類似條款下尋找依據,並沒有明確的保護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和條例,也沒有專門的機構來負責這一問題的解決。受害者無法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司法機關接到這類案件也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無從下手。 (二)取證困難 導致侵權行為人「逍遙法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取證困難。因網路虛擬財產被盜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的答復很明確「你必須提供證明你對被盜的裝備具有所有權才能 立案 」。但大部分合法權益受損的玩家拿不出直接有力的 證據 證明其所有權,或者是相關證據由運營商持有,運營商經常以涉及其他玩家隱私權、沒有司法部門出面為由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導致司法機關雖然接到報案卻因沒有法律依據而無法立案和及時處理。 (三)價值難以認定 實踐中,網路虛擬財產價格的確定主要有三類標准:一是網路游戲運營商制定的官方價格,因主要考慮的是銷售量,利益傾向性太強;二是玩家私下進行的離線交易價格,因易受感情等因素的影響,具有極大的隨意性;三是按玩家的投入成本來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因不同的玩家有不同的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見,無論採取什麼方法都存在弊端,難以形成統一標准。 (四)缺乏法律維權的意識 現實中,玩家在網路虛擬財產被侵犯後,運用法律手段追責成功的並不多見。因為數額小不值得報案,即使報案公安機關也不會立案追究,大多數則選擇了沉默,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相應的懲罰而愈來愈囂張,進而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侵權犯罪愈演愈烈,主要原因是玩家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律維權意識。 因為現在網路電競游戲已經成為了社會生活當中的一大熱門,很多人甚至都是以此作為最重要的經濟收入來源的,因此人們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度已經越來越關注。基於虛擬財產被侵權的這種行為非常的普遍,所以想要維護網路虛擬財產,而是要構建更加安全的網路環境,在網路安全預防的這一方面我國還有很大的空間需要改進的。

⑦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主要現狀是什麼

你好,關於網路 著作權 侵權案件的主要現狀近年來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頻發。在網路環境下的 侵犯著作權 和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除了有些復制(供用戶瀏覽、學習、研究等十二項)不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外,復製作品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視為對版權人的侵權。網路環境下的 知識產權侵權 是傳統的知識產權 侵權行為 在網路媒介中的延伸。近幾年來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案件屢有發生,而許多著作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自己還全然不知,少數有識之士則拿起了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

⑧ 禁止各類網路消費侵權行為,你有遇到過網路消費侵權嗎

網路消費侵權這樣的事情可以說在現在是十分常見的一件事情,但是我們很多人都沒有發現這樣的網路消費侵權行為,對於我們來說這樣的侵權行為自然就是十分不好的行為,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希望自己的網路環境是一個十分干凈的環境,但是在現在可以說有很多的開發者和游戲公司都在打破這樣的公平,這對於我們來說自然也就是十分不好的一件事情。在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發現自己沒有對這樣的行為進行授權,但是一些公司就知道了自己的聯系方式和姓名,這對於我們來說自然就是十分不好的事情,因為對於我們公民來說我們的隱私自然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說我們不保護我們公民的個人隱私的話,那麼我們這個市場就可以說是十分的混亂,所以在我看來禁止各類網路消費侵權行為自然就是十分好的措施。

⑨ 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都有哪些

一、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
這是金融領域一起觸目驚心的腐敗大案,賴小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小民之所以因貪腐而被處以極刑,判決書中四個醒目的「特別」給出了答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經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從2008至2018十年時間里,賴小民收受、索取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元,是迄今為止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貪官。
賴小民不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而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等多項依法從重情節,賴小民的絕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為了滿足個人的貪欲,賴小民違背國家政策,參與一些明令禁止國有金融機構涉足的項目,最終導致一些巨額投資放債業務出現問題,資金難以收回,對國有金融企業的經營管理秩序造成嚴重侵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金融風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賴小民到案後,雖然有重大立功表現,但賴小民的四個「特別」,使其具有的「重大立功表現」情節不足以從寬處罰。賴小民提起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巨貪伏法、罰當其罪。
二、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
中國西部邊陲,喀喇昆侖高原,2020年6月,外軍公然違背雙方協定,悍然越線挑釁。陸軍某邊防團團長祁發寶帶領幾名官兵據理交涉,遭到了對方的暴力攻擊。面對數倍於己的外軍,祁發寶和戰友們與對方展開殊死搏鬥,誓死捍衛祖國領土主權,祁發寶身負重傷,營長陳紅軍以及戰士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英勇犧牲、以身殉國。

2021年2月,5位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首次被公開,「寧將鮮血流盡,不失國土一寸」,他們張開雙臂把胸膛迎向外軍的一幕令無數國人感動落淚,烈士陳祥榕寫下的「清澈的愛,只為中國」的深情告白引發了全社會的情感共鳴。

然而,2月19日上午,一個微博名為「辣筆小球」的博主先後發布了兩條微博,歪曲衛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國戍邊官兵的愛國精神。「辣筆小球」這兩條「辣眼睛」的微博在網路上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發公眾強烈憤慨。
2月20日,網名「辣筆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往對於此類案件大都是追究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增設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標志著我國在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方面民事、行政、刑事三個層級的規制措施全面建立。「辣筆小球」案成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設立後的全國首案。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後,仇子明未提出上訴。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 楊浩: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人民群眾對於這個行為的反應非常強烈,可謂是群情激憤,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完全符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構成的。
三、「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
一個電話、一條簡訊,或冒充客服退貨退款、或冒充公檢法人員威嚇哄騙、一次「中獎」帶來了一連串陷阱、甜言蜜語背後暗藏著凶險的「殺豬盤」,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套路層出不窮,屢打不絕。電詐「毒瘤」、民之公敵;鏟除公害,民之所盼。

打防管控,以「打」為先,各級政法機關以法為劍,全鏈條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2021年4月,「10·18」特大系列電信詐騙案在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一起作案手法隱蔽、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跨境詐騙犯罪。法院查明,2019年3月,主犯蘇某某等人在菲律賓設立電信網路詐騙窩點,僱傭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等100餘人,利用交友軟體推薦虛假賭博網站,誘騙1500餘名被害人充值參賭,涉案金額共計1.04億余元。2021年6月16日,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集中公開宣判,涉案的98名被告人分別因犯詐騙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判處五年以上刑期的35人,重刑率達40%,98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共計2400餘萬元。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0.18」特大跨境電信網路詐騙案審判長 徐翔:堅持刑事打擊、經濟打擊雙管齊下,用足、用盡從嚴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法律手段,形成對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
猛葯去痾、重拳生威,「10·18」系列案件審判的從嚴從重、依法嚴懲,有力震懾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彰顯了司法為民、除「騙」務盡的立場與力度。
四、百香果女童被害案
這是一起讓人不忍重提卻又難以釋懷的侵害未成年人兇案。廣西欽州靈山縣小學生楊曉燕,遇害時年僅10歲,人們痛惜地把她叫做「百香果女童」。
2018年10月4日中午,曉燕獨自在家附近售賣百香果,正當她走在回家的小路上,一雙邪惡的眼睛盯住了曉燕。

同村村民29歲的楊光毅,當看見曉燕獨自一人在售賣百香果,頓時產生了邪念,將曉燕劫持到了附近的山上,曉燕大聲呼救,楊光毅掐緊曉燕的脖子,導致女童當場昏迷,隨後,楊光毅使用折疊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以常人無法想像的殘忍手段將10歲女童奸殺。
案發第二天,面對警方的詢問,楊光毅拒不承認自己作案。案發兩天後,楊光毅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靈山縣公安局伯勞派出所自首。
2019年7月12日,欽州中院以強奸罪一審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據是楊光毅投案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改判死緩。
二審改判後,一石激起千層浪,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引發公眾熱議,如果惡魔可以因為自首而被法律寬恕,那如何依法保護未成年人?
楊家共有五個孩子,曉燕的父親在她一歲時因見義勇為離世,全家六口人的生活一直靠母親打零工勉強支撐,喪女之痛與改判結果,讓曉燕的母親無法接受,於是委託律師向廣西高院提起申訴。

被害女童的母親:太無辜了,這世上有這樣的公道嗎?
正義不可缺席,罪刑終有法定。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經過近6個月的依法審查,202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2020年12月15日,楊光毅一案在靈山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12月28日,廣西高院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羅智勇:嚴厲懲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和一貫立場。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歷來持零容忍的態度。
五、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
2018年10月16日,一篇揭露康美葯業貨幣資金造假的文章出現在網上,康美葯業股票當天盤中觸及跌停,之後連續三天跌停,市值腰斬,數萬名股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

證監會立案調查顯示:康美葯業2016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25.8億元;2017年年報虛增貨幣資金299.4億元;2018年半年報虛增貨幣資金361.9億元。這是A股市場史無前例的最大規模財務造假,造假數額之大、手段之惡,震驚市場。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證券市場的一顆「毒瘤」,嚴重傷害廣大股民的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和金融穩定發展。此前,對於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處以幾十萬的頂格罰款,如此惡劣的造假,違法成本卻極低。
但公正不會一直缺席,這一次被割的不再是「韭菜」,財務造假者自己終於躺在了砧板之上。

2020年3月1日,我國新《證券法》開始實施,明確引入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對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個案將依法啟動集體訴訟,集體訴訟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違法成本,這起上市公司最大規模造假案也因此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涉案投資者人數超過5萬人,絕大多數為中小股民。如果勝訴,5.2萬名原告將創下我國司法領域獲賠人數之最,5.2萬名原告的訴訟,將如何開庭審理呢?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院院長 李曙光:證券法有一個特別重要的條款,這一次增加了,就是要搞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那麼只要特別代表人訴訟一發起的話,它就是覆蓋所有的中小投資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陳舒舒:因為我們這個集體訴訟是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來進行的,投資者他只要知道有這個集體訴訟在進行,一不花錢,二不花時間,三也不需要本人來親身參與整個開庭宣判的過程。
2021年11月12日,隨著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法槌敲響,長達近三年的康美葯業財務造假案當庭宣判,康美葯業等相關被告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約24.59億元,賠償金額之高創下了國內A股市場同類案件之最。
六、民法典「自甘冒險」適用第一案
2020年4月20日,當時70歲的宋某與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園內進行羽毛球三對三比賽,激烈較量當中,周某殺球進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舉拍,防守未果,當場被羽毛球擊中了右眼。

事發後,宋某三次去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右眼外傷性人工晶狀體脫位,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接近失明,並支出醫療費7170.73元。對此,宋某認為周某明知道他年齡大、反應慢,眼睛曾受過傷,但仍然選擇大力扣球,雖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過失,於是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2021年1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實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這是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首次在庭審實踐中應用,成了公眾高度關注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當庭判決,駁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民法典實施一年來,一個個紙面上的法律走進日常生活成了裁判規范與行為准則,腹中的胎兒是否有繼承權、高空拋物受害者如何維權、見義勇為是否會被訛詐,一個個鮮活的案例,彰顯了民法典「民」字當頭,以民為本,正在成為「百姓生活的網路全書」。
七、「人臉識別」第一案
「掃碼」與「刷臉」現在已經是日常生活中的常態。2019年4月,浙江杭州市民郭兵花費1360元,購買了一張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的雙人卡,並確定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游覽。同年10月,園方將指紋識別升級為「刷臉」入園,並要求用戶錄入人臉信息,否則將無法入園。「刷臉」認證在大多數人看來就是對著手機點點頭、眨眨眼的事兒,但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野生動物世界無權採集,不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園方則認為,從指紋識別升級為人臉識別,是為了提高效率。雙方協商無果,郭兵一紙訴狀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原告 郭兵:我就發了一個朋友圈,我還感嘆我說這家公司收集這個敏感個人信息越來越過分了,這種行為不僅僅是侵犯我一個人的合法權益,我說所有的年卡用戶包括一些可能要去辦年卡的用戶,他其實都會受到影響。

2020年11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當事人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1038元,駁回了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對於判決結果,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這起因為「刷臉」而「刷」出的訴訟,成為我國「數字經濟背景下人臉識別糾紛第一案」,引發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2021年4月9日,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判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杭州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韓聖超:法院是旗幟鮮明地提出,只有在消費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經營者才能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而且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八、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
2020年4月1日是吳春紅永生難忘的日子,這一天他被宣告無罪釋放,從開始被羈押服刑到重獲自由之身,已經過去了整整5612天。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兩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傷,同村村民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在此後的三年時間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開庭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從此,吳春紅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訴的漫漫長路。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讓公平正義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聲,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讓一起起冤錯案件相繼依法得到糾正。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吳春紅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宣告吳春紅無罪。

吳春紅:終於盼來了,判了無罪,當庭釋放,我心裡蠻激動。
沉冤昭雪,無罪歸來,盡管無妄的牢獄之災已經結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個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為了吳春紅難以癒合的創傷。2020年6月,吳春紅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20年8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並向吳春紅賠禮道歉。
吳春紅認為賠償金額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復議書。在冤錯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傷害來自精神損害,在中國法治進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現會為前路標注下鮮明的路標。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賠25號國家賠償決定,將原來的6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至120萬元。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紅:吳春紅他由於刑事案件的錯判執行,導致他遭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的痛苦,他的身體患了多種疾病,也影響到他的生產生活了,賠償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可以說對於司法解釋將來的適用起到一個很好的示範作用。
九、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
種子是農業的「晶元」,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黨總書記強調,要把種源安全提升到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實現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

「金粳818」水稻品種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發的植物新品種,江蘇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享有獨占實施許可權。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微信群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後提供「金粳818」種子交易信息,根據買家的需求安排送貨。
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稱其僅是向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並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 818」稻種。

一審法院認為,親耕田公司為達成涉案種子交易提供幫助,構成侵權,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持金地公司全部訴請。
親耕田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應認定親耕田公司系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未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

⑩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一個關於網路域名侵犯商標權的案例——福建親親集團的
原告 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五里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 吳火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吳建設,福建亞太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林文淵,福建亞太商標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 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漢族,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業主,住哈爾濱市道外區南極街副48號-2號。
委託代理人 張克軍,黑龍江銀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親親公司)與被告郝文中計算機網路域名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5年2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3月3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吳建設、林文淵,被告委託代理人張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親親公司訴稱:原告是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股份制企業,始創於1985年。經過二十年的發展,原告秉持「以人為本、創造價值、立足本土、展望世界」的經營理念,勵精圖治,拼搏進取,目前下轄9家控股子公司,擁有員工2萬人,其中國內外中高級經營管理及技術人才300多人,在全國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年銷售額超10億元,已發展成為國內知名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告於1992年在國際分類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第614573號「親親」商標,後又不斷改進商標,並於2004年在第29類商品上注冊了第3293585號「 」商標,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第3293583號「 」商標,同時,原告也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形成了完整的商標保護體系。到目前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廣告宣傳方面投入累計達3億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億元,廣告覆蓋范圍遍及全國,使「 」商標成為家喻戶曉的知名品牌。原告生產的「 」牌蝦條、薯片(條)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一位;生產的「 」牌果凍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二位。
2005年,原告發現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惡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的經營造成了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1.認定原告的「 」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 」注冊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權行為;3. 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交由原告使用;4.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被告郝文中辯稱:被告是合法注冊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原告的「親親」商標僅限於食品,與被告在網上所注冊的域名無關;原告要求賠償損失3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和被告為證明各自訴辯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並發表了質證意見。
原告親親公司舉示的證據有:
證據1、原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主要內容為:原告的經營范圍為銷售膨化食品、果凍等。
證據2、原告的商標證書。主要內容為:第61457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親親及圖」,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膨化食品,注冊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果凍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玉米花、蝦味條、膨化土豆片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證據3、哈爾濱市道外區公證處的《公證書》。主要內容為: 哈爾濱市道外區公證處2005年2月3日公證證明: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親親食品」的標識,用於銷售果凍和膨化食品等。
證據4、1993年9月購買「親親蝦條袋」包裝物的發票。證明:原告已在使用「親親」商標。
證據5、原告控股的多個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檔案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證明:原告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凍等產品均使用「 」商標。
證據6、原告的廣告合同、發票、廣告圖冊、廣告片、媒體報道和廣告監測報告。主要內容為:從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廣告、媒體宣傳報道累計達3億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億元。證明:原告的「 」商標已在全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國的馳名商標。
證據7、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的榮譽證書。主要內容為: 1999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中國食品工業優秀企業」稱號;2001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為「中國名優食品」;2000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為「國家質量達標食品」單位;2004年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評為「(2000年—2004年)國家質量檢測合格產品」;2002年被中國質量協會評為「質量信譽跟蹤產品」;1998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評為「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電視廣告推薦品牌」;2003年被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企業家委員會評為「全國安全優質食品承諾活動承諾企業」;1992年被中國消費者報社、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工作委員會、中國技術監督報社評為「北京晉江名優產品展銷會參展榮譽獎」;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評為「福建名牌產品」等。證明:原告的「 」商標已在全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國的馳名商標。
證據8、有關行業協會、各地政府及經濟發展局的證明。主要內容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生產量達1007萬箱,終端銷售額8.12億元,利稅1.07億元; 2003年年生產量達1071萬箱,終端銷售額8.63億元,利稅1.17億元;2004年年生產量達1287萬箱,終端銷售額10.41億元,利稅1.39億元,在全國同行中排名前列。
證據9、原告各地經銷商部分名單和區域代理合同。主要內容為:原告與近兩千家全國主要經銷商訂立了101份經銷合同。證明:原告在全國已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
證據10、原告形成商標保護體系的商標注冊證和商標管理制度。主要內容為:原告在相關商品上分別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並於2002年1月8日獲得美國商標注冊證。證明:原告已形成全方位完整的保護「 」商標體系。
證據11、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福建省中心檢驗所、咸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等20份國家、省市級檢驗中心對原告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原告的產品質量優良,具有很高知名度。
證據12、處罰決定書。證明:原告的「 」商標是馳名商標,在全國各地受到保護。
證據13、產品及包裝袋10件。證明:原告一直在實際使用「 」商標。
被告認為:對原告的證據1、2、5、6、7、9、10、13無異議;證據3隻能證明被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但不能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證據4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證據8、12與本案無關;證據11不能直接證實原告的「 」商標是中國馳名商標。
被告郝文中舉示了以下證據:
被告郝文中的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內容為:經營范圍銷售小食品。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沒有異議。
綜合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示的證據及發表的質證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 」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院確認:一、原告親親公司始創於1985年, 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親親」商標,經營范圍為銷售膨化食品、果凍等。二、原告擁有下列注冊商標權:第61457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親親及圖」,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膨化食品,注冊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果凍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號商標注冊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玉米花、蝦味條、膨化土豆片等,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原告還在相關商品上分別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並於2002年1月8日獲得美國商標注冊證。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的產品,2002年年生產量為1007萬箱,終端銷售額8.12億元,利稅1.07億元;2003年年生產量為1071萬箱,終端銷售額8.63億元,利稅1.17億元;2004年年生產量為1287萬箱,終端銷售額10.41億元,利稅1.39億元。四、原告從1992年至2004年,投入廣告、媒體報道累計人民幣3億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幣1.4億元。五、原告在全國已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六、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福建省中心檢驗所、咸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等20個國家、省、市級檢驗中心對原告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原告的產品質量優良。七、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獲得了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予「中國食品工業優秀企業」稱號、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認定為「中國名優食品」、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評為「(2000年—2004年)國家質量檢測合格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評為「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電視廣告推薦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評為「福建名牌產品」等多項榮譽。八、原告生產的「 」牌蝦條、薯片(條)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一位;原告生產的「 」牌果凍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二位。九、被告在互聯網上注冊了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親親食品」的標識,用於銷售果凍和膨化食品等。十、被告郝文中的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經營范圍為銷售小食品。
本院認為:馳名商標,是在國內、國際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和較高信譽,為相當范圍消費者所熟知的商標。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親親」商標用於果凍和膨化食品等商品,並自1992年起在相關商品上注冊了「親親」、「 」商標,其第614573號「親親及圖」注冊商標、第3293585號「 」注冊商標和第3293583號「 」注冊商標有效;原告還在相關商品上分別申請注冊了「 」商標的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親親qinqin」商標於2002年1月8日獲得美國商標注冊證;原告的商標具有顯著的獨特性;經國家和省、市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幾年來的檢測,原告的商品質量優良且穩定,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獲得了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等授予的眾多榮譽,被評為「中國名優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標」等,其生產的「 」牌蝦條、薯片(條)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一位,「 」牌果凍系列產品,銷售額和市場佔有率在全國同行業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國已建立了完整的銷售網路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投入了巨額廣告宣傳,其廣告的投入與銷售額呈正比增加;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在同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應認定原告的第3293585號「 」注冊商標和第3293583號「 」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被告郝文中開設哈爾濱市道外區親親食品經銷部,是專門銷售小食品的個體工商戶,其對原告及其產品和商標在同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應當是明知的。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互聯網上注冊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親親食品」的標識,用於銷售果凍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與原告的馳名商標相同和相似,足以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主觀上具有明顯的「傍名牌」惡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計算機網路域名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權的行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
三、中文域名「中國親親」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由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注冊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賠償原告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亞軍
審判員劉淑華
代理審判員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何 洋

閱讀全文

與每年有多少網路消費侵權案件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蘋果4s用4g網路嗎 瀏覽:622
網路在手機上怎麼不讓別人使用 瀏覽:202
美能達246i設置網路掃描 瀏覽:699
iphone12有信號沒網路 瀏覽:272
為什麼家裡某個房間網路很差 瀏覽:745
網路工程出差能帶有攝像頭手機嗎 瀏覽:141
行業找工作app網路連接失敗 瀏覽:556
南部廣電網路公司電話號碼多少 瀏覽:667
共享網路地址 瀏覽:933
漳州被什麼網路覆蓋 瀏覽:137
動手製作網路信號增強器 瀏覽:511
重慶哪裡買到電信網路機頂盒 瀏覽:843
無線路由的訪客網路 瀏覽:115
網路銀行卡凍結了怎麼處理 瀏覽:758
濟南網路安全有口皆碑 瀏覽:392
光貓連接路由器光信號不亮沒網路 瀏覽:299
H3C吸頂AP信號滿格網路很卡 瀏覽:151
蘋果5s的網路制式 瀏覽:696
工作網路可以互相訪問共享文件夾 瀏覽:705
怎麼查家裡的有線網路 瀏覽:939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