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賭多大金額可以判刑
網賭5000元以上可以判刑。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明知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貳』 個人參與網路上賭博多大才會判刑
法律分析:個人參與網路上賭博多大才會判刑:看情節,賭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抽利情況、賭資多少、參賭人員多少以及社會危害、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慮的。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2、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3、律師會見後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並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叄』 個人網賭金額達到多少判刑
一般個人不會被判刑。一般個人參與網路賭博,不屬於犯罪行為,但是我國禁止賭博,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聚眾賭博,即組織他人賭博,情節嚴重的,或以賭博為業,才構成賭博罪。被騙了可以報警。但是網路賭博是觸犯了刑法的,可能會被判刑。賭資無法追回。個人網賭輸20萬,不會判刑。通常情況下,個人參與網路賭博,不屬於犯罪行為,但是我國禁止賭博,只要是賭博,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聚眾賭博,也就是組織他人賭博,情節嚴重,或以賭博為業的,才會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肆』 網上參與賭博多少定罪
在網路上賭博的,如若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伍』 參與賭博金額達到多少可以判刑
參與賭博金額達到5000元以上可以判刑。
賭博是一種將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行為,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有不同的意義。在西方社會中,它有一個經濟的定義,是指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
為依法懲治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犯罪活動,解決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聯合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對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定罪量刑的具體標准等多項內容,要求各級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違法犯罪活動。
賭博與原始宗教在經驗上無疑是同源產物,即宗教儀式與賭博程序都遵從了天志選擇安排,它賦予人類社會一種無與倫比的秩序原則。中國古人把把筮驗天道這一原始經驗推向極致的文化傾向,幾乎貫穿了宗教與政治、經濟之一切生活當中,由此構造了具有獨特形態的中國古文明,並對於後世中國人的世界觀與人生觀產生巨大影響。中國人之所以熱衷賭博,說明了奉信天道,以致經驗習俗、文化傳統及思維都遵循了天道中心思想。
網路賭博通常指利用互聯網進行的賭博行為。因為這種賭博方式屬於新興事物,所以還很難對它作出准確定義。網路賭博類型繁多,基本上現實生活中主要的賭博方式在網路中都可以進行。但由於受時間、地點等不確定因素影響,一般還是以結果型的賭法為主,例如賭球、賭馬、網上百家樂等,而現場操作比較復雜的方式就相對較少,例如扎金花、拉耗子等。網路賭博一般採用信用卡投注或電話下注、電子劃賬的方式進行資金轉移。賭場伺服器大多設立在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陸』 網賭贏1000萬會判刑嗎
法律分析:行為人參與賭博,賭資達一千元萬的,若以賭博為業,可能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未以賭博為業的,不構成賭博罪,但屬於違法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柒』 參與網賭多少要坐牢
法律分析:涉嫌賭博罪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