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上賭博多少錢夠定罪
網路賭博賭資數額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定罪。聚眾賭博需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可以不受賭資數額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就構成賭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㈡ 參與網路上賭博多少錢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㈢ 賭博金額達到多少算違法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於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網路跨境賭博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構成本罪要滿足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還有主觀要件。首先是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一定要嚴厲打擊。其次是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是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然後是主體要件,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夠構成本罪。最後是主觀要件,本罪的犯罪分子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一般來說只要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收益達到五千元以上、參賭人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是賭資達到五萬元以上的話就構成犯罪,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具體還要看實際的犯罪情節,來決定最終的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㈣ 網路賭博的定義是什麼多少錢才算是網路賭博
網路賭博通常指利用互聯網進行的賭博行為。因為這種賭博方式屬於新興事物,所以還很難對它作出准確定義。網路賭博類型繁多,基本上現實生活中主要的賭博方式在網路中都可以進行。只要參與就是網路賭博。
但由於受時間、地點等不確定因素影響,一般還是以「結果」型的賭法為主(例如賭球、賭馬、網上百家樂等),而現場操作比較復雜的方式就相對較少(例如扎金花、拉耗子等)。網路賭博一般採用信用卡投注或電話下注、電子劃賬的方式進行資金轉移。賭場伺服器大多設立在國外。
網路博彩主要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傳統的博彩轉移到網路上。這一類的博彩公司一般會把總部設置在國外,一些賭博合法性的國家,例如: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柬埔寨、緬甸等的一些博彩公司就是合法的賭場。
利用網路互動性強、隱蔽性強、支付方便、證據保全難等特點開展博彩活動,由於網路的即時性和跨區域性更有可能大大增加參賭的范圍,從而使網路博彩的數額不斷升級。
第二類是網路游戲中衍生的一些博彩活動。即「變相的博彩類網路游戲」,涉及網路游戲服務、虛擬貨幣、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個環節,採取一些打法律「擦邊球」的形式,賭資往往不直接與人民幣掛鉤。
與前一類博彩形式相比,在界定上有一定的困難。而這種網路博彩形式一旦發展起來,由於其相當的隱蔽性和中國龐大的網路游戲用戶的存在,其傳播范圍可能更廣、發展變化更快。
㈤ 網路賭博多少錢定罪
網路賭博賭資數額累計5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定罪。聚眾賭博需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可以不受賭資數額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㈥ 網路上賭博金額達到多少要被抓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准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3)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4)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㈦ 賭博罪最低標準是多少錢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三條[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㈧ 參與網路上賭博怎麼處罰多少金額沒事呢
參與網路賭博的處罰標准為:
1、如果行為人是以營利為目的,存在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行為的,那麼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如果行為人是開設賭場的,那麼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那麼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㈨ 中國法律規定賭金數額在多少人民幣以下不屬於賭博行為
目前國家還沒有一個准確的規定。
1、原則上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就不是賭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群眾正常娛樂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得以賭博論處。
2、一般賭資在5000元以上的可視為賭博。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在《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供參考。
㈩ 網賭多少金額屬於犯罪
法律分析:賭博金額達到5000元構成犯罪。與一般意義上的賭博相比,網路賭博雖然是在虛擬空間進行,但其本質並無二致,且更具隱秘性和危害性。
法律依據:《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