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7歲網路詐騙怎麼判
法律分析:網路詐騙無論案值大小, 都符合立案條件,一律立為刑事案件。在以前,電信網路詐騙與其他詐騙一樣,刑事立案標準是三千元,只要單筆詐騙不超過三千元,公安機關一般不給立案,但現在不同,只要被定性為電信網路詐騙,哪怕只有幾百元,公安也必須給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㈡ 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刑事拘留多久
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和手段,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向計算機輸人非法指令,進行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這里規定的「其他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犯罪以外的犯罪,常見的有侵佔、挪用公司資金、間諜、侮辱、誹謗、竊取商業秘密、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金融詐騙犯罪、盜竊犯罪、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犯罪的規定以及其他犯罪的規定處罰,具體實施什麼犯罪行為,就以該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利用計算機進行盜竊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㈢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未成年判多久呢
法律分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參與網路犯罪活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參與網路犯罪活動,應當負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㈣ 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拘留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拘留的期限最長為三十七天。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涉嫌幫助網路信息犯罪被拘留的,公安機關應該在拘留之後的三天之內決定是否逮捕。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一至四天,對於多次作案等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天,所以最多拘留三十七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㈤ 我兒子17歲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羈押快三個月了。有網友律師的回復:不需請個律師。可打電話給當...
不合適,可別起反作用。17歲屬於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條件就請個律師吧。爭取在3年以下,並爭取適用緩刑。如果能夠從輕或減輕,判在3年以下,未成年人(特別是在校生)原則可使用緩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義、量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序罪的犯罪及處刑規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關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護計算機安全的有關規定,目前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功用和能力;「刪除」,是指將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運轉;「修改」,是指對原有的計算機信息功能進行改動,使之不能正常運轉;「增加」,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里增加某種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響或者破壞,無法正常運轉;「干擾」,是指用刪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不能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失去功能,不能運行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不能按原來設計的要求運行;「後果嚴重的」,一般是指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受到破壞的;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根據本款規定,後果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本款根據犯罪情節輕重,規定了兩檔處刑:一是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國家特別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受到破壞的;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個人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等等。
第二款是關於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這一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對計算機管理的有關規定,目前主要是指《計算機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是指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聲音、圖像等內容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應用程序」,是用戶使用資料庫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資料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書寫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刪除操作」,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全部或者一部刪去;「修改操作」,是指對上述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改動;「增加操作」,是指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增加新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這里規定的「後果嚴重的」,主要是指對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嚴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有效運行,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被破壞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等等。本款犯罪,應當是後果嚴重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依照前罪的規定處罰」,是指對本款規定的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關於故意製作、傳播破壞性程序的犯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這一犯罪是指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這里規定的「故意製作」,是指通過計算機,編制、設計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故意傳播」,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路),直接輸入、輸出破壞性程序,或者將已輸入破壞性程序的軟體加以派送、散發、銷售的行為;「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在可執行程序中或數據文件中,在計算機內部運行的一種干擾程序,這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是指在計算機中編制的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人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其本質是非授權的程序載入。計算機病毒具有可傳播性、可激發性和可潛伏性,對於大、中、小、微型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壞性,是計算機犯罪者對計算機進行攻擊的最嚴重的方法,可能會奪走大量的資金、人力和計算機資源,甚至破壞各種文件及數據,造成機器的癱瘓,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計算機病毒同一般生物病毒一樣,具有多樣性和傳染性,可以繁殖和傳播,有些病毒傳播很快,並且一旦侵入系統就馬上摧毀系統,另一些病毒則有較長的潛伏期,在潛伏一段時間後才發作。所謂「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是指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發作後,導致原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應用程序不能正常運行。這里規定的「後果嚴重的」,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主要是指影響重要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致使正常的工作秩序遭到嚴重破壞,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以及惡劣的影響等;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是指對本款規定的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㈥ 幫助網路信息犯罪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是七天,但是最長期限可以為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所以幫助網路信息犯罪刑事拘留一般是14天。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㈦ 17歲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分析:1、刑事拘留的長短與年齡沒有關系。2、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㈧ 17歲網路詐騙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如果詐騙三千元以上的就構成詐騙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因為是未成年,國家相關法律對於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的話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㈨ 網路犯罪被抓拘留多少天
第一、網路犯罪,具體看構成的是什麼罪。
第二、只要構成犯罪,不是拘留多少天就完事了,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第三、構成犯罪的,要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
第四、法院判決多久,就要服刑多久。
㈩ 網警處理一般幾天
法律分析:從拘留到逮捕,十三天時間,逮捕不可以超過二個月,所以一個案件,網警處理大概兩個月以內。充分發揮網路警察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切實明確其職責與任務。從世界成立網路警察的一些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網路警察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