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小說盜版侵權,這是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如果有數額的區分的話,是多少
網路侵犯著作權,數額較大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997年,中國刑法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它們與著作權法為保護著作權共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這次司法解釋適當降低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准,這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為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轉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即將「在線盜版」行為明確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聯合出台新的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以盈利為目的,為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新司法解釋規定的以上兩個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釋縮減了一半,此前兩司法機關規定的數量標准分別為「1000張(份)以上」和「5000張(份)以上」。此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罰金刑適用的幅度:「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處罰
1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下面詳細介紹之: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據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碟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碟在五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編輯本段刑事責任
依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應承擔下列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
『貳』 在網上賣電子書盜版,被發現怎麼辦會不會被打被起訴被拘留所得一百元以下
首先明確的是,賣盜版就是違法的,不管你所得還是一百還是一塊或者一萬,趁著性質還達不到嚴重程度趕緊停止,不至於挨打,起訴拘留的。
『叄』 盜版小說網站犯法嗎
以營利為目的的盜版小說網站犯法,需要依據具體情形而定。如果盜版小說網站是以營利為目的,那麼跟有可能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盜版小說網站不是為了營利的,那麼就不會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肆』 在淘寶網上賣盜版電子書所得在100元以下 被發現有什麼處罰
賣盜版電子書涉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尚未銷售的侵權復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未達到上述金額的,不予立案,但可根據《治安管理辦法》沒收非法所得。
『伍』 看盜版網路小說違法嗎
具體分一下情況,如果看盜版網路小說,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講,這種情況並不侵權,也可以說是不違法。在法律規定當中,對於看盜版網路小說很難說構成犯法,應該看盜版網路小說從什麼途徑出現的,用於什麼用途,如果是用於謀取非法利益進行銷售的,毫無疑問是屬於犯法的。
法律分析
看一種行為是否違法,就是要看這種行為是否落入著作權權利控制的范圍,看盜版網路小說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任何一種權利,不構成違法。但是如果出賣盜版小說就侵害了著作權人的發行權、製作盜版書則侵害了權利人的復制權。盜版是指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復制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由新製造商製造完全一致的復製品、再分發的行為。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此行為被定義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會受到所在國家的處罰。那麼賣盜版電子書犯法嗎?答案是犯法的,不僅犯法,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在法律規定當中,對於購買盜版書的行為很難說構成犯法,主要應該看購買盜版書用於什麼用途, 如果是用於謀取非法利益進行銷售的,毫無疑問是屬於犯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十、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陸』 在淘寶賣假貨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在淘寶賣假貨,根據《淘寶規則》第五十條規定,不同的違規情形,淘寶給予相應的違規處理措施不同,具體如下:
1、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每次扣48分;
2、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且情節嚴重的,每次扣24分;
3、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通過信息層面判斷的,每件扣2分(3天內不超過12分);實際出售的,每次扣12分。具備特殊情形的,只刪除不扣分。為出售假冒、盜版商品提供便利條件的,每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12分。
淘寶網針對出售假冒、盜版商品實行「三振出局」制,即賣家每次出售假冒、盜版商品的行為記為一次,若同一賣家出售假冒、盜版商品的次數累計達三次的,則將被永久查封賬戶。
出售假冒商品的,淘寶刪除會員所發布過的假冒、盜版商品或信息。同時,淘寶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支付寶賬戶強制措施、查封賬戶、關閉店鋪、店鋪監管、關閉訂單、限制發貨、限制發布商品、限制網站登錄、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發送站內信、延長交易超時。
店鋪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權、全店或單個商品監管、商品發布資質管控、限制發布特定屬性商品、限制商品發布數量、限制發布類目數量、限制發布特定類目商品、限制使用商品發布的特定功能、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限制解凍保證金、支付違約金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原規定是這樣的:
描述不符,是指買家收到的商品或經淘寶官方抽檢的商品與達成交易時賣家對商品的描述不相符,賣家未對商品瑕疵、保質期、附帶品等必須說明的信息進行披露,妨害買家權益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 賣家對商品材質、成份等信息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商品嚴重不符,或導致買家無法正常使用的,或賣家對商品品牌描述與買家收到商品品牌不一致情節嚴重的,淘寶刪除該描述不符的商品,每次扣12分;
(二) 賣家未對商品瑕疵等信息進行披露或對商品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響買家正常使用的,或賣家對商品品牌描述與買家收到商品品牌不一致的,針對同一商品,第一次下架扣3分;第二次刪除扣6分;
(三) 賣家未對商品瑕疵等信息進行披露或對商品的描述與買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但未對買家正常使用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針對同一商品,第一次下架不扣分;第二次下架扣3分;第三次刪除扣6分;(品牌描述不符除外)
『柒』 網路小說的盜版侵權,是屬於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有涉案數額的區分的話,數額是多少
樓主是經營盜版小說網的話就是刑事案件了。金額是3w以上,或500本以上的侵權數量,或5w點擊,或1000會員的,或其他條件的,都是可以歸屬刑事責任的。
直接銷售的話犯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第218條)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以廣告形式盈利則犯217條與(第215條)非法經營罪
『捌』 賣盜版電子書犯法嗎如果被賣了會被抓嗎
賣盜版電子書是犯法的。盜版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其復制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相同的復製品、再分發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玖』 交易網上賣電子書算違法嗎
交易網上賣電子書算違法。此行為算是盜版,盜版是指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復制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由新製造商製造完全一致的復製品、再分發的行為。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此行為被定義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會受到所在國家的處罰。
賣盜版電子書是犯法的,不僅犯法,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