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當前維護我國國家安全的主要工作是什麼
根據《國來家安全法》第自77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是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是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是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是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同時,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8條規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第7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維護國家安全是指維持和保護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平安、安穩。廣義的講,包括保障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即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等。
中文名稱
維護國家安全
注音
wéihùguójiāānquán
解釋
維持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平安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維護內容
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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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介紹
在我國,維護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是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的義務。
規定內容
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