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實施,對我們有些影響
隨著我國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互聯網+餐飲服務」等新興業態快速增長。網路餐飲服務促進了餐飲業的發展,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入網餐飲服務者審查把關不嚴;二是部分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識不高、經營管理水平有限、經營條件較簡陋,食品安全存在隱患;三是與傳統餐飲服務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相比,網路餐飲服務由於經營主體和經營環節增加,涉及信息發布、第三方平台、線上線下結算、餐食配送等,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四是監管難度較大。由於網路餐飲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特點,對行政管轄、案件調查、證據固定、行政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帶來一些問題。
網路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實施對消費者而言是一道保護傘,能夠使我們更加放心。
② 網路經營食品有什麼規定,目前有什麼法律法規
目前網路食品只有食品安全法有規定:
第六十二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③ 網路餐飲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實施有什麼好處
外賣小哥一到飯點就穿梭在大街小巷,有的外賣平台全國單日訂餐數量達1800萬單之多……外賣平台呈「井噴式」增長趨勢,外賣食品安全也成為民眾越來越關心的大事。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11月發布的《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於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辦法的施行,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④ 新《食品安全法》對互聯網食品交易有哪些規定
1、網路食品經營者要實名登記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2、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責任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3、消費者受到侵害怎麼辦?
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4、對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處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⑤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開始實施了嗎
近年來,我國網路餐飲呈現爆發式增長,越來越多的人尤其年輕人熱衷於「叫外賣」。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72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7.53億,佔比97.5%。
今年1月1日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這是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和《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之後,國家對於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專門性規章,對於網路餐飲服務的監管、平台主體責任落實、入網餐飲商戶和配送要求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⑥ 聽說昨天剛頒布了食品安全最新管理辦法,網路上的自製食品和三無食品不能再賣了嗎
不要買
⑦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法律分析: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並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⑧ 從餐飲企業方面如何對網路餐飲食品安全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摘要 近年來,隨著消費升級,使得外賣行業、生鮮配送等需求逐年增高,但是與此同時,網路餐飲行業也暴露出了很多安全方面的「陋習」。
⑨ 食品安全法第13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是不一樣的。
營業執照: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等單位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
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經過許可,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如煙草專賣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
許可證不僅僅是食品經營許可證,還有食品生產許可證(SC)。
2、國家行政機關擬定的任何法律法規都以縣級人民政府為最低級管理許可權, 這是普遍規定。如果不包括,會在法律中註明。
⑩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查處辦法實施日期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實施日期為2016年10月1日,具體如下:
1、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2、《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
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法律依據】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十五條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