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告訴我《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49號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經營單位 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第三章內容准則 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章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②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可能是制定這東西的人以前是玩傳奇的,而且有過好裝備而被一群惡人殺的爆了只有內褲了*--*(一句玩笑,嘿嘿……)!
游戲中的PK是被允許的,只是不得未經玩家同意而進行的PK,或游戲里有相應的懲罰吧。像團戰呀……會戰呀……勢力戰呀……都是自願的(不自願你幹嘛參加!!!)。小號也應有相對的保護機制。而且現在游戲一般你殺了人也不會爆裝備了,所以殺人純屬人與人之間的交互(可以是敵對,或是辱罵、打架)。也有變相的同意PK的,像敵對勢力之間非勢力戰時候會組織收割(不想被收割也可以退勢力、退軍團、退公會,加入一個勢力、軍團、公會則是默認了敵對之間的PK)。
而且,這規定出現的意義不在游戲里,而是在現實,國家對網路游戲的一種態度。這規定是對以後的游戲市場的規范的一塊探路石,所以各位也不用太在意這「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以前咋么玩現在還是這么玩。
祝願所有的游戲玩家能高高興興游戲,快快樂樂生活!!!
③ 如何控制網路游戲
我覺得你要明白!學習的重要行和迫切!其實你最想要的不是游戲的高分和等級,你是想證明,你比其他人厲害!你玩游戲都能玩這么長時間!如果你能理解學習的意義!那你肯定是個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記住,你到底想要什麼?時刻問問自己!
記得採納啊
④ 如何管理一個網路游戲幫會
要看LZ的目標是什麼了!
現在的網游公會已經不單單是散人玩家的「家」了!已經蛻變成 斂財 和網游公司合作的模式了!
如果LZ只想單純維護好一個幫派 只為玩游戲 請往下看!
1 不允許幫會有任何垃圾會員存在 發現馬上踢走 比如 騙子 盜號的 人妖欺騙感情的 借會里東西和錢的 亂殺小號的等等這些低劣可以影響幫會聲譽的行為!
2 有明確的目的 敵人是敵人 聯盟是聯盟 不要有灰色存在 白就是白 黑就是黑 做事要干凈利落!
3 凡是幫會瑣事 盡量交給最好的朋友去管理 因為你的朋友做錯了 你有機會翻盤 比如你朋友開錯人了 這時候你可以有迴旋的餘地!瑣事不要插手 直接對話副幫主或者堂主 給普通會員一個神秘感 這樣才有威信!
4 多帶動低級會員 多組織活動 打寶 升級之類的 給會員家的感覺!
5 平時在語音或者行會頻道 不要嘻嘻哈哈 有穩重感 給大家安全感 說一是一!
6 作為老大 你的等級和裝備也很重要 記得!
以上是只想玩好游戲需要做的維護幫會的幾點!
下面說說 如果LZ想賺人民幣的話 需要做的!
1 首先 組織現實里的朋友 多多益善 大約10個左右 然後你拿出5萬人民幣 後期可能還需要錢!
2 你們10個人進入游戲 以最快的速度沖擊 24小時不下線 2人玩一個號 裝備全用人民幣砸 喝雙倍道具 多用世界喇叭在世界說話 讓你們區的人記得你 混個臉熟!
3 游戲開區之前 多在各種論壇宣傳 有專用的語音頻道 專用的人才!
4 與游戲官方合作 你們是雙贏 你帶N多人來玩 游戲公司在這N多人里的消費給你提成!
⑤ 怎樣突破公司網路限制上網玩游戲
方法:
1、可以重新裝電腦系統。
2、破解公司管理。
3、安裝驅動後可以共享網路給手機,需要攜帶一條數據線即可讓您的手機在不用流量的情況下使用公司內的網路而不會被察覺。
網路控制簡述
網路控制是針對網路自身的控制,主要是對通信網路的網路路由、網路流量等的調度與控制;基於網路的控制是對被控系統的控制,網路只是作為一種傳輸通道。
網路控制的設計主要針對對象是物理設備,而不是網路的性能和穩定性。
但是網路的性能和穩定性在網路控制中也是相當重要的,例如在設計一個網路控制系統時,控制的約束必須適應通信網路的帶寬限制。
從傳送控制信號的角度看,一個網路的有效帶寬是為單位時間內所傳送有意義的數據量的最大值,排除幀頭、填充位等。這和傳統的網路帶寬定義相比較,顯然更側重於單位時間內傳送的原始位元組的數量。
⑥ 網路游戲是什麼部門管理及對網路游戲該怎麼投訴啊
你可以打客服熱線的,你玩的什麼游戲就打他客服熱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文化部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概念,同時對網路游戲內容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經營行為、虛擬貨幣發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文化部還要求:網游企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Online Game)指用戶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交互娛樂的電子游戲,通常以互聯網為傳輸媒介,以游戲運營商伺服器和用戶計算機為處理終端,以游戲客戶端軟體為信息交互窗口。網路游戲能實現娛樂、休閑、交流和取得虛擬成就等娛樂目標。
⑦ 如何防治沉迷網路游戲
「越來越多的青少年沉迷網游給我們當前的家庭教育敲響了警鍾。」武漢市教科院德育研究室主任王一凡說,現在許多家長不能鑒別,甚至忽視網游對孩子的危害,有的從小就把iPad當作孩子的「電子保姆」,還有的家長帶著孩子一起玩。
王一凡說,戒除沉迷網游最關鍵的是家庭教育,家長應該多培養孩子現實中的興趣愛好,加強和孩子的交流與溝通,對孩子使用電子產品應該進行管控和限制。
此外,專家學者還建議相關主管部門應盡快開展網游分級工作,完善相關的網路管理制度,如「網路身份」驗證制度、網路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網吧分類管理制度、游戲網站規范管理制度等。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邵志清表示,要抓住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系統,關口前移做好游戲的監管工作。同時,要用運動鍛煉、興趣愛好、綠色游戲等來占據青少年的閑暇時光,有效促進身心健康。
⑧ 怎麼控制區域網玩網路游戲
如果是限制玩指定游戲只要在路由設置中對要限制的IP封殺該游戲伺服器IP即可,如果是屏蔽所有游戲的話就先對要限制IP關閉UDP協議之後再封殺個別仍然可以上的游戲IP,後者同時會導致大部分在線視頻無法觀看
⑨ 孩子沉迷網路游戲怎麼辦,有沒有好的管控孩子上網的軟體
使用易通電腦鎖軟體,可以方便幫助控制管理。可以按每天時間段和累計時間來控制上網時間和電腦使用時間,整個軟體也可以設置完全隱藏後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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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騰訊游戲是怎麼控制我的網路的
下一個電信電腦保姆,他們分分鍾解決。我的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