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未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在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中,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依法或者不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或者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拒不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前款第四至六項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或者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B.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C. 網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4、《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法律依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D.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空間主權的內容包括
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
《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主權平等原則是當代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覆蓋國與國交往各個領域,其原則和精神也應該適用於網路空間。各國自主選擇網路發展道路、網路管理模式、互聯網公共政策和平等參與國際網路空間治理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
第2條明確規定《網路安全法》適用於我國境內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這是我國網路空間主權對內最高管轄權的具體體現。
《網路安全法》將原來散見於各種法規、規章中的規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層面,對網路運營者等主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做了全面規定:
包括守法義務,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義務,誠實信用義務,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監督義務,承擔社會責任等,並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等章節中進一步明確、細化。
(4)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視屏擴展閱讀
《網路安全法》第五章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確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這為建立統一高效的網路安全風險報告機制、情報共享機制、研判處置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深化網路安全防護體系,實現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網路安全態勢提供了法律保障。
E. 根據《網路安全法》 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5)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視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F. 如何解決企業遠程辦公網路安全問題
企業遠程辦公的網路安全常見問題及建議
發表時間:2020-03-06 11:46:28
作者:寧宣鳳、吳涵等
來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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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是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的關鍵期,舉國上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為增強防控,自二月初以來,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各大城市政府公開表態或發布通告,企業通過信息技術開展遠程協作辦公、居家辦公[1]。2月19日,工信部發布《關於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撐服務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面對疫情對中小企業復工復產的嚴重影響,支持運用雲計算大力推動企業上雲,重點推行遠程辦公、居家辦公、視頻會議、網上培訓、協同研發和電子商務等在線工作方式[2]。
面對國家和各地政府的呼籲,全國企業積極響應號召。南方都市報在2月中旬發起的網路調查顯示,有47.55%的受訪者在家辦公或在線上課[3]。面對特殊時期龐大的遠程辦公需求,遠程協作平台也積極承擔社會擔當,早在1月底,即有17家企業的21款產品宣布對全社會用戶或特定機構免費開放其遠程寫作平台軟體[4]。
通過信息技術實現遠程辦公,無論是網路層、系統層,還是業務數據,都將面臨更加復雜的網路安全環境,為平穩有效地實現安全復工復產,降低疫情對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影響,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或者適當調整相適應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策略。
一、遠程辦公系統的類型
隨著互聯網、雲計算和物聯網等技術的深入發展,各類企業,尤其是互聯網公司、律所等專業服務公司,一直在推動實現企業內部的遠程協作辦公,尤其是遠程會議、文檔管理等基礎功能應用。從功能類型來看,遠程辦公系統可分為以下幾類:[5]
綜合協作工具,即提供一套綜合性辦公解決方案,功能包括即時通信和多方通信會議、文檔協作、任務管理、設計管理等,代表軟體企包括企業微信、釘釘、飛書等。
即時通信(即InstantMessaging或IM)和多方通信會議,允許兩人或以上通過網路實時傳遞文字、文件並進行語音、視頻通信的工具,代表軟體包括Webex、Zoom、Slack、Skype等。
文檔協作,可為多人提供文檔的雲存儲和在線共享、修改或審閱功能,代表軟體包括騰訊文檔、金山文檔、印象筆記等。
任務管理,可實現任務流程、考勤管理、人事管理、項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企業辦公自動化(即OfficeAutomation或OA)功能,代表軟體包括Trello、Tower、泛微等。
設計管理,可根據使用者要求,系統地進行設計方面的研究與開發管理活動,如素材、工具、圖庫的管理,代表軟體包括創客貼、Canvas等。
二、遠程辦公不同模式下的網路安全責任主體
《網路安全法》(「《網安法》」)的主要規制對象是網路運營者,即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運營者應當承擔《網安法》及其配套法規下的網路運行安全和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
對於遠程辦公系統而言,不同的系統運營方式下,網路安全責任主體(即網路運營者)存在較大的差異。按照遠程辦公系統的運營方式劃分,企業遠程辦公系統大致可以分為自有系統、雲辦公系統和綜合型系統三大類。企業應明確區分其與平台運營方的責任界限,以明確判斷自身應採取的網路安全措施。
(1)自有系統
此類模式下,企業的遠程辦公系統部署在自有伺服器上,系統由企業自主研發、外包研發或使用第三方企業級軟體架構。此類系統開發成本相對較高,但因不存在數據流向第三方伺服器,安全風險則較低,常見的企業類型包括國企、銀行業等重要行業企業與機構,以及經濟能力較強且對安全與隱私有較高要求的大型企業。
無論是否為企業自研系統,由於系統架構完畢後由企業單獨所有並自主管理,因此企業構成相關辦公系統的網路運營者,承擔相應的網路安全責任。
(2)雲辦公系統
此類辦公系統通常為SaaS系統或APP,由平台運營方直接在其控制的伺服器上向企業提供注冊即用的系統遠程協作軟體平台或APP服務,供企業用戶與個人(員工)用戶使用。此類系統構建成本相對經濟,但往往只能解決企業的特定類型需求,企業通常沒有許可權對系統進行開發或修改,而且企業數據存儲在第三方伺服器。該模式的常見企業類型為相對靈活的中小企業。
由於雲辦公系統(SaaS或APP)的網路、資料庫、應用伺服器都由平台運營方運營和管理,因此,雲辦公系統的運營方構成網路運營者,通常對SaaS和APP的網路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負有責任。
實踐中,平台運營方會通過用戶協議等法律文本,將部分網路安全監管義務以合同約定方式轉移給企業用戶,如要求企業用戶嚴格遵守賬號使用規則,要求企業用戶對其及其員工上傳到平台的信息內容負責。
(3)綜合型系統
此類系統部署在企業自有伺服器和第三方伺服器上,綜合了自有系統和雲辦公,系統的運營不完全由企業控制,多用於有多地架設本地伺服器需求的跨國企業。
雲辦公系統的供應商和企業本身都可能構成網路運營者,應當以各自運營、管理的網路系統為邊界,對各自運營的網路承擔相應的網路安全責任。
對於企業而言,為明確其與平台運營方的責任邊界,企業應當首先確認哪些「網路」是企業單獨所有或管理的。在遠程辦公場景下,企業應當考慮多類因素綜合認定,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辦公系統的伺服器、終端、網路設備是否都由企業及企業員工所有或管理;
企業對企業使用的辦公系統是否具有最高管理員許可權;
辦公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是否存儲於企業所有或管理的伺服器;
企業與平台運營方是否就辦公系統或相關數據的權益、管理權有明確的協議約定等。
當然,考慮到系統構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平台運營方和企業在遠程協作辦公的綜合系統中,可能不免共同管理同一網路系統,雙方均就該網路承擔作為網路運營者的安全責任。但企業仍應通過合同約定,盡可能固定網路系統中雙方各自的管理職責以及網路系統的歸屬。因此,對於共同管理、運營遠程協作辦公服務平台的情況下,企業和平台運營方應在用戶協議中明確雙方就該系統各自管理運營的系統模塊、各自對其管理的系統模塊的網路安全責任以及該平台的所有權歸屬。
三、遠程辦公涉及的網路安全問題及應對建議
下文中,我們將回顧近期遠程辦公相關的一些網路安全熱點事件,就涉及的網路安全問題進行簡要的風險評估,並為企業提出初步的應對建議。
1.用戶流量激增導致遠程辦公平台「短時間奔潰」,平台運營方是否需要承擔網路運行安全責任?
事件回顧:
2020年2月3日,作為春節假期之後的首個工作日,大部分的企業都要求員工在家辦公。盡管各遠程辦公系統的平台運營方均已經提前做好了應對預案,但是巨量的並發響應需求還是超出了各平台運營商的預期,多類在線辦公軟體均出現了短時間的「信息發送延遲」、「視頻卡頓」、「系統奔潰退出」等故障[6]。在出現故障後,平台運營方迅速採取了網路限流、伺服器擴容等措施,提高了平台的運載支撐能力和穩定性,同時故障的出現也產生一定程度的分流。最終,盡管各遠程辦公平台都在較短的時間內恢復了平台的正常運營,但還是遭到了不少用戶的吐槽。
風險評估:
依據《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安法》)第22條的規定,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遠程辦公平台的運營方,作為平台及相關網路的運營者,應當對網路的運行安全負責。對於短時間的系統故障,平台運營方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違約責任,需要結合故障產生的原因、故障產生的危害結果、用戶協議中的責任約定等因素來綜合判斷。
對於上述事件而言,基於我們從公開渠道了解的信息,盡管多個雲辦公平台出現了響應故障問題,給用戶遠程辦公帶來了不便,但平台本身並未暴露出明顯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也沒有出現網路數據泄露等實質的危害結果,因此,各平台很可能並不會因此而承擔網路安全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在疫情的特殊期間,主流的遠程辦公平台產品均免費開放,因此,各平台都會有大量的新增客戶。對於平台運營方而言,良好的應急預案和更好的用戶體驗,肯定更有利於平台在疫情結束之後留住這些新增的用戶群體。
為進一步降低平台運營方的風險,提高用戶體驗,我們建議平台運營方可以:
將用戶流量激增作為平台應急事件處理,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例如,在應急預案中明確流量激增事件的觸發條件、伺服器擴容的條件、部署臨時備用伺服器等;
對用戶流量實現實時的監測,及時調配平台資源;
建立用戶通知機制和話術模板,及時告知用戶系統響應延遲的原因及預計恢復的時間等;
在用戶協議或與客戶簽署的其他法律文本中,嘗試明確該等系統延遲或奔潰事件的責任安排。
2.在遠程辦公環境下,以疫情為主題的釣魚攻擊頻發,企業如何降低外部網路攻擊風險?
事件回顧:
疫情期間,某網路安全公司發現部分境外的黑客組織使用冠狀病毒為主題的電子郵件進行惡意軟體發送,網路釣魚和欺詐活動。比如,黑客組織偽裝身份(如國家衛健委),以「疫情防控」相關信息為誘餌,發起釣魚攻擊。這些釣魚郵件攻擊冒充可信來源,郵件內容與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事件密切相關,極具欺騙性。一旦用戶點擊,可能導致主機被控,重要信息、系統被竊取和破壞[7]。
風險評估:
依據《網安法》第21、25條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同時,網路運營者還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遠程辦公的實現,意味著企業內網需要響應員工移動終端的外網接入請求。員工所處的網路安全環境不一,無論是接入網路還是移動終端本身,都更容易成為網路攻擊的對象。一方面,公用WiFi、網路熱點等不可信的網路都可能作為員工的網路接入點,這些網路可能毫無安全防護,存在很多常見的容易被攻擊的網路漏洞,容易成為網路犯罪組織侵入企業內網的中轉站;另一方面,部分員工的移動終端設備可能會安裝設置惡意程序的APP或網路插件,員工在疏忽的情況下也可能點擊偽裝的釣魚攻擊郵件或勒索郵件,嚴重威脅企業內部網路的安全。
在計算機病毒或外部網路攻擊等網路安全事件下,被攻擊的企業盡管也是受害者,但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網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提前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和應急響應預案,導致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給企業的用戶造成損失的,很可能依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對於企業而言,為遵守《網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我們建議,企業可以從網路安全事件管理機制、移動終端設備安全、數據傳輸安全等層面審查和提升辦公網路的安全:
(1)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網路或平台的實際情況、員工整體的網路安全意識,制定相適應的網路安全事件管理機制,包括但不限於:
制定包括數據泄露在內的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
建立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組織機構和技術措施;
實時監測最新的釣魚網站、勒索郵件事件;
建立有效的與全體員工的通知機制,包括但不限於郵件、企業微信等通告方式;
制定與員工情況相適應的信息安全培訓計劃;
設置適當的獎懲措施,要求員工嚴格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策略。
(2)企業應當根據現有的信息資產情況,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保障移動終端設備安全:
根據員工的許可權等級,制定不同的移動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方案,例如,高級管理人員或具有較高資料庫許可權的人員僅能使用公司配置的辦公專用移動終端設備;
制定針對移動終端設備辦公的管理制度,對員工使用自帶設備進行辦公提出明確的管理要求;
定期對辦公專用的移動終端設備的系統進行更新、漏洞掃描;
在終端設備上,對終端進行身份准入認證和安全防護;
重點監測遠程接入入口,採用更積極的安全分析策略,發現疑似的網路安全攻擊或病毒時,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聯系企業的信息安全團隊;
就移動辦公的信息安全風險,對員工進行專項培訓。
(3)保障數據傳輸安全,企業可以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使用HTTPS等加密傳輸方式,保障數據傳輸安全。無論是移動終端與內網之間的數據交互,還是移動終端之間的數據交互,都宜對數據通信鏈路採取HTTPS等加密方式,防止數據在傳輸中出現泄漏。
部署虛擬專用網路(VPN),員工通過VPN實現內網連接。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VPN服務(尤其是跨境的VPN)是受到電信監管的,僅有具有VPN服務資質的企業才可以提供VPN服務。外貿企業、跨國企業因辦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過專線等方式跨境聯網時,應當向持有相應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基礎運營商租用。
3.內部員工通過VPN進入公司內網,破壞資料庫。企業應當如何預防「內鬼」,保障數據安全?
事件回顧:
2月23日晚間,微信頭部服務提供商微盟集團旗下SaaS業務服務突發故障,系統崩潰,生產環境和數據遭受嚴重破壞,導致上百萬的商戶的業務無法順利開展,遭受重大損失。根據微盟25日中午發出的聲明,此次事故系人為造成,微盟研發中心運維部核心運維人員賀某,於2月23日晚18點56分通過個人VPN登入公司內網跳板機,因個人精神、生活等原因對微盟線上生產環境進行惡意破壞。目前,賀某被上海市寶山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承認了犯罪事實[8]。由於資料庫遭到嚴重破壞,微盟長時間無法向合作商家提供電商支持服務,此處事故必然給合作商戶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作為港股上市的企業,微盟的股價也在事故發生之後大幅下跌。
從微盟的公告可以看出,微盟員工刪庫事件的一個促成條件是「該員工作為運維部核心運維人員,通過個人VPN登錄到了公司內網跳板機,並具有刪庫的許可權」。該事件無論是對SaaS服務商而言,還是對普通的企業用戶而言,都值得反思和自省。
風險評估:
依據《網安法》第21、25條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3)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同時,網路運營者還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內部員工泄密一直是企業數據泄露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典型行為模式。遠程辦公環境下,企業需要為大部分的員工提供連接內網及相關資料庫的訪問許可權,進一步增大數據泄露甚至被破壞的風險。
與用戶流量激增導致的系統「短時間崩潰」不同,「微盟刪庫」事件的發生可能與企業內部信息安全管理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平台內合作商戶產生直接經濟損失,不排除平台運營者可能需要承擔網路安全相關的法律責任。
應對建議:
為有效預防員工惡意破壞、泄露公司數據,保障企業的數據安全,我們建議企業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制定遠程辦公或移動辦公的管理制度,區分辦公專用移動設備和員工自有移動設備,進行分類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嚴格管理辦公專用移動設備的讀寫許可權、員工自有移動設備的系統許可權,尤其是企業資料庫的管理許可權;
建立數據分級管理制度,例如,應當根據數據敏感程度,制定相適應的訪問、改寫許可權,對於核心資料庫的數據,應當禁止員工通過遠程登錄方式進行操作或處理;
根據員工工作需求,依據必要性原則,評估、審核與限制員工的數據訪問和處理許可權,例如,禁止員工下載數據到任何用戶自有的移動終端設備;
建立數據泄露的應急管理方案,包括安全事件的監測和上報機制,安全事件的響應預案;
制定遠程辦公的操作規范,使用文件和材料的管理規范、應用軟體安裝的審批流程等;
組建具備遠程安全服務能力的團隊,負責實時監控員工對核心資料庫或敏感數據的操作行為、資料庫的安全情況;
加強對員工遠程辦公安全意識教育。
4.疫情期間,為了公共利益,企業通過系統在線收集員工疫情相關的信息,是否需要取得員工授權?疫情結束之後,應當如何處理收集的員工健康信息?
場景示例:
在遠程辦公期間,為加強用工管理,確保企業辦公場所的健康安全和制定相關疫情防控措施,企業會持續地向員工收集各類疫情相關的信息,包括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近期所在地區、當前住址、所乘航班或火車班次等信息。收集方式包括郵件、OA系統上報、問卷調查等方式。企業會對收集的信息進行統計和監測,在必要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員工的整體情況。如發現疑似病例,企業也會及時向相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風險評估:
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國家衛健委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月9日,中央網信辦發布了《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各地也陸續出台了針對防疫的規范性文件,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京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依據《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我們理解,在疫情期間,如果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獲得了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的授權,企業在授權范圍內,應當可以收集本單位人員疫情相關的健康信息,而無需取得員工的授權同意。如果不能滿足上述例外情形,企業還是應當依照《網安法》的規定,在收集前獲得用戶的授權同意。
《通知》明確規定,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但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被竊取、被泄露。具體可參考我們近期的文章《解讀網信辦<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防疫聯控工作的通知>》
應對建議:
在遠程期間,如果企業希望通過遠程辦公系統收集員工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我們建議各企業應當:
制定隱私聲明或用戶授權告知文本,在員工初次提交相關信息前,獲得員工的授權同意;
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制定信息收集的策略,包括收集的信息類型、頻率和顆粒度;
遵循目的限制原則,對收集的疫情防控相關的個人信息進行區分管理,避免與企業此前收集的員工信息進行融合;
在對外展示企業整體的健康情況時或者披露疑似病例時,對員工的相關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制定信息刪除管理機制,在滿足防控目的之後,及時刪除相關的員工信息;
制定針對性的信息管理和保護機制,將收集的員工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作為個人敏感信息進行保護,嚴格控制員工的訪問許可權,防止數據泄露。
5.遠程辦公期間,為有效監督和管理員工,企業希望對員工進行適當的監測,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規?
場景示例:
遠程辦公期間,為了有效監督和管理員工,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定時匯報、簽到打卡、視頻監控工作狀態等措施,要求員工主動配合達到遠程辦公的監測目的。員工通過系統完成匯報、簽到打卡時,很可能會反復提交自己的姓名、電話號碼、郵箱、所在城市等個人基本信息用於驗證員工的身份。
同時,在使用遠程OA系統或App時,辦公系統也會自動記錄員工的登錄日誌,記錄如IP地址、登錄地理位置、用戶基本信息、日常溝通信息等數據。此外,如果員工使用企業分配的辦公終端設備或遠程終端虛擬機軟體開展工作,終端設備和虛擬機軟體中可能預裝了監測插件或軟體,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會記錄員工在終端設備的操作行為記錄、上網記錄等。
風險評估:
上述場景示例中,企業會通過1)員工主動提供和2)辦公軟體自動或觸發式收集兩種方式收集員工的個人信息,構成《網安法》下的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企業應當根據《網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獲取員工的同意。
對於視頻監控以及系統監測軟體或插件的使用,如果操作不當,並且沒有事先取得員工的授權同意,很可能還會侵犯到員工的隱私,企業應當尤其注意。
應對建議:
遠程辦公期間,尤其在當前員工還在適應該等工作模式的情形下,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採取適當的監督和管理措施,具有正當性。我們建議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管理和監測行為的合法合規:
評估公司原有的員工合同或員工個人信息收集授權書,是否能夠滿足遠程辦公的監測要求,如果授權存在瑕疵,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計獲取補充授權的方式,包括授權告知文本的彈窗、郵件通告等;
根據收集場景,逐項評估收集員工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例如,是否存在重復收集信息的情況,是否有必要通過視頻監控工作狀態,監控的頻率是否恰當;
針對系統監測軟體和插件,設計單獨的信息收集策略,做好員工隱私保護與公司數據安全的平衡;
遵守目的限制原則,未經員工授權,不得將收集的員工數據用於工作監測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總結
此次疫情,以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數字科技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進一步推動了遠程辦公、線上運營等業務模式的發展。這既是疫情倒逼加快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的結果,也代表了未來新的生產力和新的發展方向[9]。此次「突發性的全民遠程辦公熱潮」之後,遠程辦公、線上運營將愈發普及,線下辦公和線上辦公也將形成更好的統一,真正達到提升工作效率的目的。
加快數字化智能化升級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強調要推進數字政府建設,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10]。
為平穩加速推進數字化智能化發展,契合政府現代化治理的理念,企業務必需要全面梳理並完善現有的網路安全與數據合規策略,為迎接新的智能化管理時代做好准備。
G. 為什麼要簽署網路信息安全責任書
網路與信息安全責任書 為明確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責任,確保互聯網信息與網路安全,營造安全和諧的網路環境,根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有關法規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單位單位應認真落實以下責任: 一、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有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責任單位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等行政處罰。 二、不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不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從事犯罪活動。 三、不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四、不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單位網路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本單位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工作,設立信息安全責任人和信息安全審查員,對發布的信息進行實時審核,發現有以上二、三、四點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單位網路中含有以上第二點內容的地址、目錄或關閉伺服器。 八、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網路資源或終止經營活動,應及時到屬地公安機關網安部門辦理有關備案變更手續。 責任單位: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篇二:網路信息安全責任書 xxx網路信息安全責任書 為進一步加強網路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嚴防網路安全事故的發生,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網路信息環境,根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有關法規規定,特製定本責任書。 一、不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不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從事犯罪活動。
二、不利用互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8.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9.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三、不從事下列危害網路信息安全的行為:1.製作或者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 2.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本部門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工作,對發布的信息進行實時審核,發現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24小時內向xxxx報告。在工作中,服從監督,對出現重大事故並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並將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五、本責任書的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簽訂本責任書的責任人工作如有調整,繼任者承擔本責任書的責任。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責任單位: 負責人: xxxx年xx月xx日篇三:2013年信息安全責任書(正式) 2013年信息安全責任書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信息化工作會精神,進一步強化全員信息安全意識,落實信息安全責任,確保企業信息安全「50200」目標的實現,決定與計算機使用人員簽訂2013年信息安全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重大網路及信息安全事件為零;重大病毒或木馬感染事件為零;網路或黑客攻擊事件為零;重要信息泄漏事件為零;數據丟失事件為零。信息安全培訓計劃完成率100%;信息安全隱患整改率100%; 二、責任期限: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工作責任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相關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及信息安全規章制度。 2、不擅自安裝、拆卸、更換、維修或移動計算機、列印機、網路設備等信息化設施;不擅自重裝操作系統;不擅自使用他人的計算機。 3、不擅自更改企業所分配ip地址,不盜用他人ip地址。 4、不擅自使用代理伺服器,不擅自將無線ap、路由器、交換機、hub及撥號上網等網路設備接入企業網路中。 5、不擅自卸載公司和企業開發的應用軟體;不擅自安裝和使用盜版的辦公軟體、應用軟體;不擅自安裝、下載和使用如:游戲、炒股、聊天、視頻、迅雷、電驢、pplive、 p2p等與工作無關的軟體。 6、不得故意製作、傳播病毒、木馬等破壞性程序;不得攻擊企業網路設備和他人的計算機;不得訪問不信任、不安全的站點;不隨意接收、打開來路不明的文件或郵件。 7、不得把u盤、光碟、移動硬碟、照相機、手機等移動存儲介質接入企業信息設備中。
8、不得利用企業網路訪問非法網站;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以下內容的信息: a.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b.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及企業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c.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d.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e.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g.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i.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9、計算機要設置登陸、屏保及應用系統密碼8位以上(建議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混合使用),定期更改密碼,密碼更改周期不超過90天。嚴格管理好密碼,不得泄露口令和密碼。 10、涉密計算機專機專用,專人管理,嚴格控制,不擅自安裝各類軟體;涉密計算機不得使用無線滑鼠、無線鍵盤及其它無線設備;涉密計算機不得與internet網聯接。不得泄露國家及企業重要信息。 11、雷電期間、下班、節假日及辦公場所無人值守時,要關閉信息化設備並切斷信息化設備電源。 12、工作期間,或遇雷電,發現信息化設備有異味、異聲及冒煙等現象,立即關閉信息化設備,同時切斷信息化設備電源,並立即向信息主管部門報告。
H.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國家採取什麼措施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I. 為什麼網路安全如此重要
進入21世紀,隨著信息化建設和IT技術的快速發展,各種網路技術的應用更加廣泛深入,同時出現很多網路安全問題,致使網路安全技術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網路安全已經成為各國關注的焦點,不僅關繫到機構和個人用戶的信息資源和資產風險,也關繫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已成為熱門研究和人才需求的新領域。必須在法律、管理、技術、道德各方面採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才能確保網路建設與應用「又好又快」地穩定發展。
網路空間已經逐步發展成為繼陸、海、空、天之後的第五大戰略空間,是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文化傳播的核心、關鍵和基礎。網路空間具有開放性、異構性、移動性、動態性、安全性等特性,不斷演化出下一代互聯網、5G移動通信網路、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新型網路形式,以及雲計算、大數據、社交網路等眾多新型的服務模式。視頻
網路安全已經成為世界熱門研究課題之一,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網路安全是個系統工程,已經成為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的首要任務。網路安全技術涉及法律法規、政策、策略、規范、標准、機制、措施、管理和技術等方面,是網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信息、物資、能源已經成為人類社會賴以生存與發展的三大支柱和重要保障,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人類社會帶來了深刻的變革。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國在網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電子銀行、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廣泛應用,使計算機網路已經深入到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國防建設的各個領域,遍布現代信息化社會的工作和生活每個層面,「數字化經濟」和全球電子交易一體化正在形成。網路安全不僅關繫到國計民生,還與國家安全密切相關,不僅涉及到國家政治、軍事和經濟各個方面,而且影響到國家的安全和主權。隨著信息化和網路技術的廣泛應用,網路安全的重要性尤為突出。因此,網路技術中最關鍵也最容易被忽視的安全問題,正在危及網路的健康發展和應用,網路安全技術及應用越來越受到世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