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規定罰款
一、違反網路實名制
網路運營者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侵害個人信息 承擔行政責任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四、相關規定
1、嚴厲打擊網路攻擊
我國一直是網路攻擊的受害國,每個月有1萬多個網站被篡改,80%的政府網站受到過攻擊,這些網路攻擊主要來自美國 。
網路安全法規定,境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個人或者組織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2、保護未成年人
國家支持研發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3、保障舉報權利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 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 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
4、維護個人信息安全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木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_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關鍵信息管理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 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現如今,網路謠言、網路侵權、電信詐騙、信息泄露等違法行為依然猖獗。如果沒有構成犯罪,除了沒收收益以外,還會處以罰款;沒有收益的,罰款在100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文(2017年實施)》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 新傳考研|名詞解釋「網路實名制」
網路實名制,一個關乎個人信息安全與法律監管的重要概念</
網路實名制並非單一的概念,而是分為兩種主要形式:絕對實名制和有限實名制。在絕對實名制下,無論是注冊賬號還是進行網路活動,用戶都必須提供並展示真實身份信息,確保每個網路行為與真實個人身份直接關聯。而有限實名制,亦稱為「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用戶在注冊時需實名認證,但其在網頁上的公開信息可以是昵稱。一旦出現違法行為,由於實名信息的存在,執法機構能通過關聯信息追蹤到行為人,這種制度在維護網路秩序的同時,兼顧了用戶的隱私權。
法律層面的強制實施</
《網路安全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在為用戶提供網路接入、域名注冊等服務時,必須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這一規定旨在建立網路服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用戶若拒絕提供真實身份,網路運營者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後續文件,進一步細化了這一原則,強調在論壇社區、跟帖評論、群組信息和公眾賬號服務中實施「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准則,強化了網路實名制的實施力度。
平衡隱私與監管的微妙藝術</
網路實名制的實施,既要確保網路環境的秩序,打擊網路犯罪,也要尊重用戶的個人隱私和言論自由。通過區分公開和私密信息,實名制在維護網路安全的同時,也給用戶留出了一定的匿名空間,實現了一種微妙的平衡。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法律與技術在數字化時代中對個體權利與社會秩序的精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