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Ⅱ 網監大隊都查什麼行為
網監警察能查到的信息有很多,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出生地、住所、家庭成員、違反犯罪記錄、住店投宿記錄、出入境記錄、非法上訪記錄等等。網警主要職業打擊網路犯罪,網路犯罪的范圍很廣,例如使用惡意軟體搞破壞,攻擊公司,販賣信息,破壞網路系統,甚至利用泄露國家機密。
網警的接警范圍:
1、利用互聯網進行制黃、販黃、傳黃等非法活動;
2、利用互聯網進行網上敲詐勒索;
3、利用互聯網進行網上賭博;
4、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
5、黑客攻擊;
6、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
7、利用互聯網誹謗、造謠;
8、利用互聯網發布有害信息;
9、利用互聯網進行詐騙。
網警報案有以下兩種途徑:
1、通過網站在線舉報。點擊網路報警,按照提示填寫相關內容後提交。各地網路報警網址;
2、郵件舉報。點擊郵件報警,進入電子郵件客戶端後填寫舉報內容後發送。公安部網路違法案件舉報網站將認真對待每一條舉報線索。經核查後情況屬實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對被舉報網站以及相關人員做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網警是網路警察。網路警察的出現是網路安全發展的結果,面對嚴峻的網路安全形勢,網路警察必須擔負起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這就要求網路警察必須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專業素質、業務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以及其他方面的素質。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Ⅲ 公安局網監大隊是干什麼的
網路監察。
網監是公安部新增加的一個警種,從公安部到公安廳再到設區市公安局,及縣級公安局都會設立相應的部門,其職能在於打擊防犯和查處互聯網信息犯罪,其全稱為「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所以說他的設立不單單只針對未成年人。
一般來說,網路監察可以查到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出生地、住所、家庭成員,違反犯罪記錄、治安處罰記錄、交通違法記錄、吸毒賭博記錄、逃逸肇事記錄、刑滿釋放記錄、住店投宿記錄、出入境記錄、非法上訪記錄等。
1、組織、協調、指導和參與對計算機及互聯網違法犯罪案件的偵察、查處工作,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案件的證據進行技術鑒定;
2、負責指導、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管理、監察和保護等工作;
3、負責組織、指導和參與對計算機信息泄露、計算機病毒傳播及其它計算機災害事故的防範、處置工作;
4、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5、負責互聯網用戶的備案工作;
6、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等)的計算機安全保護和管理工作;
7、監督、指導和檢查重點計算機信息單位的安全保護工作;
8、負責計算機安全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9、貫徹實施和研究信息安全對策和技術規范;
10、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Ⅳ 公安數字證書七不準
法律分析:一、非因工作原因,不準使用「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系統,不準使用通過「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系統獲取的信息。
二、不準將「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系統授權數字證書轉借他人使用。
三、不準違規申報和審批「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系統授權用戶。
四、不準非法掃描、入侵「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系統,擾亂系統正常運行。
五、不準公開宣傳、與無關人員談論「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系統及其相關內容。
六、不準泄露、傳播或出售通過「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應用系統獲取的信息。
七、不準對「公安雲搜索」等公安信息共享查詢系統應用違規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
法律依據:《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 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
第六條 公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
科技信息化部門是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歸口單位,負責建設安全基礎設施、審核信息化項目安全建設方案、監控安全風險、開展安全檢查、對安全違規案事件進行技術調查等工作。
人事訓練部門協助科技信息化部門對申請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實,指導科技信息化部門開展公安信息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保密部門負責公安信息網的日常保密監督管理、、組織保密技術防護手段建設和失泄密案事件查處工作。
機要密碼部門負責公安信息網密碼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紀檢、警務督察部門負責會同科技信息化等部門對公安信息網安全違規案事件進行查處。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在公安信息網上運行的應用系統及自建機房、網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安信息網上的建設項目應當包括安全設計方案,並採用國產密碼進行保護。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信息網安全保密策略和技術規范,建設本級公安信息網的邊界接入、物理安全、網路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監督管理等技術防護手段。
第九條 公安信息網及其網上的應用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制度,開展定級備案、等級測評、安全建設等工作。
第十條 公安信息網上的應用系統應當具備用戶管理、許可權管理、日誌審計等安全功能,不得留有後門程序或者繞過安全機制。重要應用系統應採用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和授權訪問。重要應用系統應將軟體源代碼留存備案。
第十一條 公安信息網上的數據資源應當根據分級分類的管理要求,實施不同的授權策略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建設公安信息網機房,配套建設電磁屏蔽、門禁、不間斷電源、視頻監控系統、消防以及環境動力監測系統等安全技術設施。不同網路環境的機房區域應當相對獨立。託管機房應當設置與其他網路安全隔離的封閉環境。
Ⅳ 新疆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規定
新疆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
2、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信息網安全保密策略和技術規范,建設本級公安信息網的邊界接入、物理安全、網路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監督管理等技術防護手段。
公安信息網上的應用系統應當具備用戶管理、許可權管理、日誌審計等安全功能,不得留有後門程序或者繞過安全機制。重要應用系統應採用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和授權訪問。重要應用系統應將軟體源代碼留存備案。
未經公安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立公安信息網與其它網路的聯接,不得將公安信息網延伸到公安機關以外單位。
經公安部批准,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通過符合標准規范的邊界接入平台實現公安信息網與互聯網或者其它網路信息的安全交換。
公安信息網用戶不得越權訪問公安信息網,不得越權使用公安信息資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網上警務工作秘密、公民個人信息等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
公安信息網用戶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案事件調查,不得蓄意干擾、屏蔽、卸載、拆除安全保密監控程序或者監測設備。
法律依據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九條 公安部按年度組織開展全國公安信息網安全檢查工作。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安全檢查,並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報告安全檢查結果、落實安全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