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1)全民網路安全法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❷ 2024國家網路安全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國家網路安全法》的制定旨在確保網路空間的安全與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信息化社會的健康發展。以下是對該法規定內容的改寫與潤色:
1.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確保網路安全,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及公共利益,保護個人信息與組織權益,並促進信息化進程的健康發展,本法規應予制定。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網路建設、運營、維護及使用等活動,以及網路安全監督管理,均適用本法規。
2.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工作方針。我們推進網路基礎設施的完善與互聯互通,鼓勵技術創新與應用,支持人才培養,建立健全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並提升網路安全防護能力。
3.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基本要求與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任務與措施。
4. 第五條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監測、防禦、處置國內外網路安全風險與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不受攻擊破壞,依法打擊網路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與秩序。
5.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播,提高全民網路安全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網路安全環境。
6.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技術研發、標准制定、打擊網路犯罪等方面的國際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7.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網路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及相關監督管理。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8.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在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與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9. 第十條 網路建設、運營者應依法採取技術及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10. 第十一條 網路行業組織應加強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規范,指導會員提高網路安全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11.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普及與服務提升,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的有序自由流動。
12.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開發有益於未成年人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打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行為,營造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13.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相關部門應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通過這樣的改寫,文本的條理更加清晰,語言更加規范,同時確保了原內容的准確性與完整性。
❸ 網路安全法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❹ 什麼是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
舉辦網路安全宣傳周、提升全民網路安全意識和技能,是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
國家網路安全工作要堅持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維護公民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要堅持網路安全教育、技術、產業融合發展,形成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產業發展的良性生態。
要堅持促進發展和依法管理相統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慧、物聯網、下一代通信網路等新技術新應用,又積極利用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引導新技術應用。要堅持安全可控和開放創新並重,立足於開放環境維護網路安全,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提升廣大人民群眾在網路空間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節選:
1、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3、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4、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5、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6、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7、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8、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9、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10、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重要指示
❺ 網路安全責任制管理辦法
一、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接受社會監督
網路安全法第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網路生態安全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做好網路安全工作不是某個機構、某個部門的事,而需要自上而下、全民參與。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運營者應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將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網路運營者的責任與社會公眾的監督治理有效對接。
二、發現個人信息被冒用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為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網路安全法特別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通過舉報要求網路運營者及時刪除被冒用的個人信息,是公民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有力武器。
三、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舉報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舉報是公眾參與網路空間治理最直接、最便捷的重要途徑。建立暢通、有效的舉報渠道,有利於提高網民參與網路治理的積極性。同時,廣大網民的舉報充分反映了互聯網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也為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提供了科學依據。
四、網路運營商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等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網路運營者還應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並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時,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等安全保護義務。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❻ 網路安全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網路安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網路空間的安全與穩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經濟社會的信息化發展。《網路安全法》的制定旨在達成以下目標:
1. 保障網路安全:通過立法確保網路基礎設施的安全,防止網路攻擊和入侵,維護網路空間的主權和國家安全。
2. 促進信息化健康發展:鼓勵網路技術的創新和應用,支持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互聯互通,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3. 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目標,提出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網路安全風險監測和處置、網路違法犯罪打擊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4. 提高全民網路安全意識:倡導文明健康的網路行為,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播,通過教育和措施提升公眾的網路安全意識。
5. 加強國際合作:在國際層面上開展網路安全治理、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的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6. 確立管理體制:設立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各級部門在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協作。
通過這些目的和措施,《網路安全法》旨在建立一個安全、穩定、健康的網路環境,同時對違反網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確保法律的實施和網路空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