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2. 網路安全法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 運營者違背網路安全法規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若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將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網路安全危害等後果,將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面臨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若未遵守《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將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網路安全危害等後果,將面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規定,若有以下行為之一,將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將面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 不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對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
2. 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3. 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對於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規的情況,網路運營者在接到公安機關告知後的30日內,必須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否則,將停止接入互聯網,或按照每台上網終端對應一個公網賬號或公網IP地址的標准進行網路結構改造。拒不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單位,以及故意破壞或妨礙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正常發揮的單位,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對拒不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網路運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將面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面臨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對故意破壞或妨礙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正常發揮的網路運營者,根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將沒收違法所得。若在規定限期內未改正,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可給予六個月以內
4. 網路安全法第38條明確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至少多久進行一次等級保護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5.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進行安全防禦測試嗎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進行安全防禦測試,這句話是錯誤的,只有法律規定的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才可以進行測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5)網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明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 運營者違背網路安全法規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2、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3、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