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外的網路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們有何啟示
在實踐上,應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加大網路安全保障力度。
可借鑒英國、歐盟等的做法。
成立網路犯罪中心,科學合理地劃分各個部門的職責;建立情報事務處理部門,負責網路安全威脅信息的搜集與研判;建立網路安全國際合作部門,負責加強國際網路安全合作。
加強公私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發揮公私部門的優勢。引導私營部門成立網路安全小組或協會,加強業內之間、業內與政府之間的網路安全威脅信息共享與溝通,提升應對網路威脅和攻擊的能力;同時可加強產學研和政企合作,通過企業與高校合作、政府與企業合作、政府與高校合作等多方機制,培養高學歷、高水平的網路安全人才。
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1.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2.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3.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4.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網路安全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2.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3.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4.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5.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