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一、是明確「線上線下一致」原則。《辦法》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二、是明確平台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義務。《辦法》規定,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審查登記並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信息、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等義務;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實施原料控制、嚴格加工過程式控制制、定期維護設施設備等義務。 三、是明確送餐人員和送餐過程要求。《辦法》規定,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單位要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是明確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辦法》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監測發現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通知有關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查處。 五、是明確與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章的銜接。《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小餐飲網路經營作出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辦法》對網路餐飲
②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路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五條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六條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相關制度。
第七條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