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明確提出了等級保護的相關建設要求包括
2015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草案)》。網路安全法草案於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對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條文解讀:
一、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我國現行的網路安全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1994年國務院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准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2007年公安部等部門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根據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後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分為五級,從第一級至第五級的保護要求漸次提高,並規定了每個等級的范圍、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義務及應對措施等。公安部和標准化主管部門制定了相關標准,明確了網路安全等級定級標准、程序以及各個方面的具體要求。網路安全法總結實踐經驗,對該制度的名稱作了調整,改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對其主要內容作了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逐步完善相關配套規定,確保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到實處。
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技術類安全要求和管理類安全要求兩大類。技術類安全要求主要從物理安全、網路安全、主機安全、應用安全和數據安全幾層面提出,通過在信息系統中部署軟硬體並正確配置其安全功能來實現;管理類安全要求主要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安全管理、系統建設管理和系統運維管理幾個方面提出,通過控制各種角色的活動,從政策、制度、規范、流程以及記錄等方面作出規定來實現。本條根據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對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作了基本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是網路運營者制定的有關網路安全管理組織架構、人員配備、行為規范、管理責任的規則;操作規程是網路運營者制定的有關人員在操作設備或辦理業務時應當遵守的程序或者步驟。網路運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規定,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細化並落實安全管理義務,根據不同保護等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安全主管、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並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規定的每一項具體制度、每一個操作步驟都應當有具體的責任人,哪個環節出了責任事故都要有相應的人員負責。
2.採取防範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網路運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規定,切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從技術上防範計算病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風險。例如,安裝防病毒軟體,防範計算機病毒;安裝網路身份認證系統、網路入侵檢測系統、網路風險審計系統等,防範網路攻擊、侵入;安裝自動報警系統,當檢測到安全風險時自動報警等。
3.配備相應的硬體和軟體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網路日誌。網路日誌是對網路信息系統的用戶訪問、運行狀態、系統維護等情況的記錄,對於追溯非法操作、未經授權的訪問,並維護網路安全以及調查網路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相關行政法規和標准對網路日誌的留存及其期限作了規定,一些國家的法律也對留存網路日誌作了規定。網路安全法根據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借鑒有關國家的做法,對網路日誌留存及留存的期限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網路日誌的種類較多,哪些需要按照本條規定留存不少於六個月,需要根據維護網路安全的實際來確定,因此,本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數據分類就是按照某種標准,例如重要程度,對數據進行區分、歸類。數據備份就是為防止系統故障或者其他安全事件導致數據丟失,而將數據從應用主機的硬碟或陣列復制、存儲到其他存儲介質。數據加密就是通過加密演算法和密鑰將明文數據轉變為密文數據,從而實現數據的保密性。網路運營者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規定,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措施,保護網路數據安全。
5.網路運營者的其他義務。除了本法規定的義務外,網路運營者還應當履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
Ⅱ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級分為幾級
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分為以下五級:
第一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
第三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第四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第五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十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的職責。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第九條明確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准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08年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公安部「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法定職責。
Ⅲ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行安全規定,國家實行什麼制度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行安全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公安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全文擴展閱讀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生效。《網路安全法》首次確立了「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保」)制度,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一系列安全保護義務。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發布其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聯合制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等保條例》」)。至此,作為《網路安全法》重要配套制度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初現輪廓。
《網路安全法》確立「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以前,我國已於2007年實施「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十多年後,隨著移動應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已明顯不適應新的技術、經濟環境。
《網路安全法》頒布後,國家信安標委陸續發布草案對原「信息系統安全」等保相關的國家標准進行修訂,並使用了「網路安全」等保的表述。
從《等保條例》以及國家標準的修訂來看,「網路安全」等保不是一個獨立於「信息系統安全」等保的新制度體系,而是「信息系統安全」等保在新技術、新經濟背景下代更新。
Ⅳ 等級保護有幾個安全保護級別
法律分析:等保測評分為五個級別,從一到五級別逐漸升高。等級越高,說明信息系統重要性越高。一般企業項目多為等保二級、三級。對網路安全有特定高要求的軍工、電力、金融等單位應符合等保三級或等保四級;等保一級和等保五級(涉密)由於安全性太低或太高,單位或組織少有涉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 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