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侵權如何確定侵權人
網路侵權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責任主體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用戶,侵犯客體是以名譽、隱私、肖像人格權為主,也包括財產權。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