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區塊鏈是什麼
什麼是區塊鏈?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區塊鏈(Blockchain),是比特幣的一個重要概念。
它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資料庫,同時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是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一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批次比特幣網路交易的信息,用於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
(1)法院建立網路安全技術支撐平台擴展閱讀
區塊鏈的特點:
1、存證
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點,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存證」難題提供了解決方案。只要能夠確保上鏈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那麼區塊鏈就可以解決信息的「存」和「證」難題。
比如在版權領域,區塊鏈可以用於電子證據存證,可以保證不被篡改,並通過分布式賬本鏈接原創平台、版權局、司法機關等各方主體,可以大大提高處理侵權行為的效率。
2、共享
區塊鏈「分布式」的特點,可以打通部門間的「數據壁壘」,實現信息和數據共享。與中心化的數據存儲不同,區塊鏈上的信息都會通過點對點廣播的形式分布於每一個節點,通過「全網見證」實現所有信息的「如實記錄」。
2. 互聯網加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
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對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產生重大影響,由互聯網衍生的問題成為政府監管的重要對象。與此同時,互聯網提供的便利也成為政府監管應當充分利用的資源和優勢,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執法,不斷提高政府監管和執法水平,成為數字政府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任務。
一、「互聯網+」監管執法的發展
現代社會,政府監管與執法是行政機關對具有社會價值的活動進行相應的管理和調節,通過矯正違法行為,促進和鼓勵良好行為方式,達到良好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目的。雖然一些監管和執法方式有其通用性,但由於時代生存、活動環境的不同,會產生帶有時代特點的活動方式和組織方式,因而必然形成與時代相適應的新的監管手段和執法方式。
近年來,網路和信息技術發展迅猛,深度融入我國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極大地影響、改變了經濟和社會的運行方式以及人們的生活方式,進而深刻地影響著政府的監管和執法工作。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對政府監管和執法工作的影響集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網路的發展和廣泛應用產生了新的監管和執法領域,需要政府跟進和介入;二是網路的發展和應用改變了傳統的經濟和生活方式,政府的監管和執法需要做出相應調整或改變;三是網路的發展和應用促進了技術創新,為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監管和執法手段。正是源於互聯網產生的影響,使得「互聯網+」率先成為經濟社會各領域的發展要求,努力將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各領域進行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在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後,「互聯網+」監管執法逐步上升為政府治理的重要內容,旨在充分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帶來的正向作用和價值,提高政府監管和執法的能力和成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抓手,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作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2018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把建設「互聯網+」監管系統,促進政府監管規范化、精準化、智能化作為重要要求。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把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提升監管能力作為重點工作。2021年8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下簡稱《綱要》)完善和提高了法治政府的標准要求,將已有的「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標准,升級為「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標准。新標准除了突出人民性外,也彰顯了智能性的要求,將「智能高效」作為應對、響應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發展對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在此基礎上,《綱要》明確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從而將「互聯網+」監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集中管轄全市轄區內特定類型涉互聯網第一審案件,探索建立與互聯網時代相適應的審判模式,推動起訴、調解、立案、庭審、判決、執行等訴訟環節全程網路化。
二、「互聯網+」監管執法的內涵
「互聯網+」監管執法是依託互聯網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通過監管執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監管手段的使用,推動監管過程全記錄、監管聯動、監管數據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規范化、精準化和智能化水平,實現智慧監管執法。因此,「互聯網+」監管執法具有豐富的內涵和意蘊,它不僅是一種新的監管和執法方式,更是一種新的平台、新的機制。
新的監管執法方式。「互聯網+」監管執法提供了新的監管和執法方式,藉助技術手段可以實施違法線索自動發現、遠程取證固定證據等遠程監管;運用業務信息系統和執法檢查移動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實施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這些已在實踐中開展以及在未來不斷探索的新的監管方式,不僅可以為行政執法提供直觀、可靠的證據和支撐,而且有助於解決行政執法監管人員「人少事多」等難題。
新的監管執法支持。「互聯網+」監管執法為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提供了新的監管執法支持。通過信息化技術、裝備配置和應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可以通過移動行政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全網通對講機等讓行政監管執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於提高監管執法的效率,確保公平公正、廉潔執法。
新的監管執法機制。「互聯網+」監管執法旨在推進全國統一的「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實現不同地域、不同領域的監管執法平台數據的聯通匯聚,從而實現執法基礎數據、執法程序流轉、執法信息公開等匯聚一體。更為重要的是,「互聯網+」監管執法為打破行政監管和執法地域、領域、部門等阻隔創造了條件,為監管和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准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奠定了堅實基礎,從而減少多頭執法、重復檢查、推諉扯皮等問題,還有利於推動部門、地域之間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新的監管執法平台。「互聯網+」監管執法旨在打造覆蓋行政監管和執法的系統,涵蓋行政監管執法可視化、綜合統計分析、監管事件跟蹤分析、監管效能評估等內容。這些內容可以最大限度滿足各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監管執法決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監管執法的決策分析水平。
三、為「互聯網+」監管執法創造條件
近年來,在中央和國家層面的重視和推動下,不少地方和部門在「互聯網+」監管執法方面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和實踐,取得了較大進展,對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數字政府建設提供了有益經驗。「互聯網+」監管執法既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持續工程,需要不斷更新理念,加強組織保障,提供技術、法律和政策支撐。
理念轉變。行政監管執法需要與時俱進。與技術轉型升級、經濟社會活動變遷等監管和執法領域、對象的發展相比,行政監管和執法有相對的延後性,這符合行政監管和執法的特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管和執法是消極的。由於監管和執法領域的擴展、新問題的出現和新技術的運用,行政監管和執法必然要予以回應。因而,行政監管和執法不能固守傳統的監管和執法理念、方式方法,而需要根據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發展採取回應性的舉措,及時採用新型的監管和執法方式。
技術支持。「互聯網+」監管執法的實現需要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聯通各地區各部門監管系統,因此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這不僅意味著要將既有技術創新成果在行政監管和執法中進行運用,而且要實現技術標準的統一和融合。目前,「互聯網+」監管執法的障礙是行政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意願不高、推進力度不足導致程度較低,進而影響了「互聯網+」監管執法的推進。因此,「互聯網+」監管執法平台和系統的建設需要進行統一且系統的規劃,並要進行充分、有機對接和融合。
安全保障。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引入、廣泛運用以及其積極作用的發揮,是以確保安全為前提的。由於新技術、新應用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更為復雜的網路安全環境,或帶來全新的問題和挑戰,因而,「互聯網+」監管執法必須關注和防範可能引發的風險,注重在新的環境下各類主體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充分保護國家主權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第二條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第三條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第四條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五條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第七條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第八條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台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第九條互聯網法院組織在線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台,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台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台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4.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是指使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進行訴訟的規定和標准。其中包括了在線立案、線上送達、虛擬庭審、在線調解等多種內容,旨在為當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訴訟服務。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是我國司法體系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具體體現。這一規則主要涵蓋了在線立案、線上送達、虛擬庭審、在線調解等方面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1. 方便快捷:當事人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立案、送達、調解、庭審等操作,避免了傳統訴訟中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同時也可大大縮短訴訟周期。2. 便於保全: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支持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安全認證機制,有效防止了訴訟過程中的信息泄露和篡改,提高了案件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3. 提高效率:在線訴訟不僅能夠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處理速度,同時也能夠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提高了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4. 保障公正: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全程電子化、信息化管理,進一步加強了司法公正的體現。
在人民法院在線訴訟中,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和真實性呢?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和真實性,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採用了多種安全認證機制,包括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保證了訴訟過程中涉及到的信息不會被篡改或泄露。此外,司法機關還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了相應的技術防範措施,例如建立安全監管機制、完善網路安全保護體系等。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的出台,對於推動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這一規則的實施也需要不斷探索和總結,不斷完善技術手段和管理體制,為當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訴訟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一條 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
(一)公眾關注度較高;
(二)社會影響較大;
(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
5. 法院的司法技術室是干什麼的
司法技術室的工作人員在法院、檢察院的行政工作人員,編制待遇和其他人員一樣;其工作職責如下:
1、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指導全省法院通信、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司法科學技術工作,組織業務交流;負責本院通信、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及其它專門性技術工作;
2、向下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業務部門提供信息技術和司法鑒定技術服務,維護本院的計算機網路,視頻會議系統的正常運行,檢測與清除計算機網路與終端設備的簡易故障;
3、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編制與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委託中介機構名冊,組織開展對中介機構的年審與增選;
4、辦理其他技術服務事項。
(5)法院建立網路安全技術支撐平台擴展閱讀:
司法技術是培養掌握信息技術基本原理和應用技能,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從事司法信息業務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核心能力:計算機技術與應用技能。
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憲法、刑事、民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司法電子政務、資料庫技術、司法網站建設及維護、網路安全技術應用、司法信息管理、辦公軟體開發;
計算機程序設計及軟體應用、網頁設計與司法網站建設、網路安全防範設計與應用、司法信息業務綜合實訓、畢業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公安、監獄、勞教、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服務、行政執法、企業等單位的信息技術部門從事計算機與網路技術和安全防範技術方面的技術與管理崗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司法技術專業
6. 網上雲法庭是什麼意思呀
網上雲法庭是一種新型的在線審判平台,是指通過網路技術實現法院內外各類訴訟活動的遠程協作、遠程辦理和遠程公開審判。在網路雲計算、視頻會議、電子數據交換等技術的支撐下,原本需要當事人、代理律師、法官、鑒定人、證人等人員親臨法院現場的審判活動,都可以通過網上雲法庭進行在線處理。
網上雲法庭的出現有效解決了地域限制和人員流動對司法決策產生的影響,可以方便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在異地和法官、鑒定人、證人等人員實現涉案信息和證據的快速傳遞,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審判權利。同時,網上雲法庭還能夠減輕實體法庭的庭審負荷,提高審判效率。
雖然網上雲法庭在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審判效率等方面具有很多優勢,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對信息安全約束不夠嚴格,容易被黑客攻擊,導致信息泄露;法律法規的制約仍舊存在,網路審判平台的應用仍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和加強。我們需要在完善技術和加強管理制度方面進行改進,不斷提高其規范性、可行性和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