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路安全法》信息規定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共有7章79條,其中針對個人信息泄露問題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此外,網路安全法對網路詐騙、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2、新媒體被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范疇
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針對這些新問題,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將施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細則共十八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安全評估;許可受理、審核、決定;監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
二、網路侵權行為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是境外接收者數據保護能力發生變化,可能造成個人信息泄露或濫用。個人信息出境後,數據控制者從境內的網路運營者變成境外機構,機構的數據保護能力通常會發生變化。如果境外機構沒有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因為安全保護能力不足、安全漏洞、黑客攻擊等原因導致數據泄露,或把這些信息非法再轉移、違規利用,對國內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將造成嚴重影響。
通過國內網站預訂國外酒店式公寓,輸入了自己的信用卡卡號、姓名、信用卡有效日期和安全碼信息,回國後發現信用卡被境外盜刷,究其原因就是個人信用卡信息出境傳輸給了國外酒店,而酒店由於安全措施不足導致了個人信息泄露。因此,歐盟等在數據跨境流動時,經常將數據接收方與發送方的個人信息保護水平相同作為前提條件。
網路也並不是法外之地,一旦出現在網路上侵犯他人的信息,比如說有泄露公民個人隱私的相關情況的話,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懲罰。目前我們國家的《網路安全法》對此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明確了具體的侵權行為,還有處罰,必須要予以遵守。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什麼保護制度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2.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由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安全認證或檢測,以確保其合格。
3. 國家網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並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同時推動安全認證和檢測結果的互認,避免重復認證和檢測。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遵守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一系列安全保護義務。
5. 這些義務包括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監測網路運行狀態和網路安全事件,並留存相關網路日誌至少六個月。
6. 網路運營者還需對數據進行分類、備份重要數據以及加密等措施,以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被竊取、篡改。
7. 網路運營者還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確保網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