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軍人離婚的限制有哪些
現役軍人配偶如申請離婚,需獲得軍人同意,除非軍人存在重大過錯。所謂重大過錯包括以下情形:一、軍人重婚或與已有配偶者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非軍人一方請求離婚時,若軍人一方反對且無重大過錯,則法院不會准予離婚。相反,若軍人一方主動提出離婚,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在軍人配偶離婚程序中,存在例外情況。軍人若存在上述重大過錯行為,則配偶無須其同意即可申請離婚。這體現了法律對於保護家庭成員權益的重視,特別是對於那些遭受暴力、虐待或惡習困擾的家庭成員。反之,若軍人一方未犯重大過錯,即使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法院亦不會輕易准予,以維護軍人家庭的穩定。
現役軍人的特殊身份為離婚程序帶來了一定限制,旨在保護軍人及其家庭。但當軍人行為嚴重損害家庭成員權益時,法律允許配偶申請離婚,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此規定既體現了對軍人職業的尊重,也強調了對家庭成員基本權利的保障。
總結而言,現役軍人的離婚程序在法律上有特定限制,要求雙方在離婚申請上取得一致意見。然而,當軍人存在重大過錯時,配偶可不受此限制,申請離婚以保護自身權益。這一制度旨在維護軍人家庭穩定,同時確保家庭成員免受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