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疆查處十五起傳播違法信息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近日,新疆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自治區公安廳根據舉報線索,依法依規查處並曝光第八批共十五起網上傳播違法信息典型案例。經查,相關涉案人員利用互聯
網等平台宣揚、存儲、傳播涉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民族分裂以及虛假謠言信息等內容的文字、圖片、音視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
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範和懲治網路傳播虛假信息條
例》等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已將有關人員依法依規查處。
公
安機關提示,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通過互聯網宣揚、存儲、傳播涉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以及破壞民族團結、國家統一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的;教
授製造使用爆炸裝置、槍支、管制器具方法、技能以及傳播虛假信息,侮辱、恐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內容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凡持
有上述文字、圖片、音視頻的,須立即自行刪除、銷毀,個人無法刪除、銷毀的,可交當地公安機關協助處理。望廣大網民恪守有關法律法規,文明上網、依法上
網,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互聯網環境。
歡迎廣大網民積極舉報網上違法違規信息,對舉報有功人員將及時予以獎勵。
舉報方式:
網址:www.xjwljb.com 電話:0991-2384777
郵箱:[email protected] 微博:@新疆網路舉報
微信公號:新疆網路舉報
報警舉報電話:110
簡訊報警號碼:12110
踴躍舉報,為社會做貢獻。
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範和懲治網路傳播虛假信息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自治區互聯網、手機等信息網路傳播秩序,防範和懲治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防範和懲治網路傳播虛假信息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網路傳播虛假信息是指通過文字、圖片、音頻和視頻等形式,編造虛假信息在網路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路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四條自治區從事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即時通訊工具和手機簡訊息等業務的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及信息網路使用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路信息安全工作。自治區網信、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網路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防範和懲治工作,並加強對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及信息網路使用者的監督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懲治網路傳播虛假信息的義務,發現網路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向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報告。第七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管理主體責任,採取網路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未經備案或者許可不得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第八條在自治區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訊工具、搜索引擎、直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第九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內容審核制度、落實安全技術保護措施,接受社會監督,暢通網路舉報受理渠道,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第十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在信息網路使用者發表跟帖留言的頁面刊登跟帖服務協議,明示跟帖中不得貼發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鏈接、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索、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虛假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第十二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為信息網路使用者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信息網路使用者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信息網路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第十三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及信息網路使用者不得利用網路編造、製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虛假、有害信息:
(一)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宣揚宗教狂熱、破壞宗教和諧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六)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
(七)傳播虛假險情、災情、疫情、警情的;
(八)傳播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的;
(九)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的;
(十)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的;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四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網路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及時向網信、通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五條信息網路使用者在注冊賬號名稱、設置頭像和簡介等時,不得使用違法信息,不得藉此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第十六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自治區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自治區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第十七條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未落實信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健全內容審核制度,未落實安全技術保護的,由自治區網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網信、通信主管部門關停相關網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網路服務的資格。
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共同保護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州(市、地)、縣(市、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第五條網信部門作為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協調通信、公安、國家安全、工業和信息化、保密、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機制,建立完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體系,提高安全風險監測和防範、處置能力。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通信、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涉及的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保護工作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第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有關標準的要求,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第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實行部門責任制和運營者主體責任制,並納入年度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考核。第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執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重點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第十一條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和企業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培訓;採取措施吸引和鼓勵網路安全專門人才從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將運營者安全管理培訓、技術人員培訓納入繼續教育體系。第十二條支持網路安全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建設和發展,鼓勵網路安全服務機構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實施、運行維護、安全咨詢、安全防護、安全檢查、風險評估和應急響應等技術服務。第十三條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提供客觀、公正的風險評估服務,並對其出具的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提升網路安全服務機構能力水平,發揮其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中的作用。第十五條自治區應當健全完善網路安全軍民融合工作機制,推動軍地協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第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網路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網信部門、保護工作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整體中斷運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國家基礎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數據泄露、較大規模個人信息泄露、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違法信息較大范圍傳播等特別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特別重大網路安全威脅時,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及時向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報告。第十七條網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保密、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匯總、研判、共享、發布網路安全威脅、漏洞、事件等信息,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促進有關部門、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第十八條網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監測和信息通報工作制度,加強網路安全技術能力建設,及時發現、預警和通報網路安全威脅和隱患。
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指導運營者開展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及時掌握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風險,對安全監測信息進行研判,向相關運營者通報安全風險和相關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