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施暴者的「狂歡」,是被網暴者的「雪崩」
2018年8月,四川德陽女醫生因不堪忍受侮辱、誹謗的網路暴力而服葯自殺;2020年12月,成都女孩因新冠流調信息被公開後,遭到網路上鋪天蓋地的詆毀謾罵;2022年1月24日,被不明真相的網路「吃瓜群眾」攻擊污衊的尋親男孩劉學州,發布其生前最後一條題為「生來即輕,還時亦凈」的長微博,在海南三亞留下遺書身亡……這些倒在網路暴力之下的受害者們,承受了太多局外人不可能感同身受的身心折磨和精神痛苦。
聚集在網路暴力這場「狂歡」中的「烏合之眾」,藉由在網路中獲取的碎片信息,躲在各種化名的「馬甲」背後,或慷慨激昂,或義憤填膺,或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甚或是純粹為了發泄個人情緒,使用各種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對被網暴者進行人身攻擊。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網路暴力不僅給受攻擊者造成難以磨滅的身心傷害,而且嚴重破壞了和諧安定的社會公共秩序,挑戰了道德底線,更挑戰了法律底線。
一、什麼是網路暴力?
二、 惡意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我國公民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網民譚某通過其微博賬號發布了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江歌的母親江秋蓮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經開庭審理,以侮辱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譚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譚某在網路上對素不相識的江歌母女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侮辱罪、誹謗罪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這一法律條文總共有三款,第一款規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基本行為方式和法定刑。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共同點,一是侵犯的客體相同,都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二是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誹謗行為會造成貶低他人人格、破壞名譽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不同點在於,侮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罪和誹謗罪雖然規定在同一法律條文中,但這是兩個獨立的罪名。前述案例中,法院認定譚某的行為分別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實行數罪並罰。
本法條的第二款,表明侮辱罪、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罪名。前述譚某案中的起訴人不是檢察機關,而是遭受了侮辱、誹謗的被害人本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需由被害人親自向法院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 處理 ,但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相較於公訴案件,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收集證據。但網路空間中的侮辱誹謗犯罪,行為人多數有掩蓋其真實身份的「馬甲」,以此逍遙法外。本法條的第三款「對症下葯」,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侮辱、誹謗行為的,賦予了被害人在向法院告訴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調查取證協助的權利,以減輕被害人提起自訴的證據負擔。
案情簡介:
2018年,蔡某某因懷疑徐某在她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衣服,將徐某在店裡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後上傳到微博,並煽動網友以「人肉搜索」等方式對徐某進行侮辱。後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殺。
陸豐市人民法院一審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價: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利用各種手段公然起底權利人的身份、照片、姓名、住址、背景等個人信息和隱私並在網路上公開,嚴重破壞他人的生活安寧和個人信息安全。由於網路的開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傳播面更廣、危害更大,往往與侮辱、誹謗等違法犯罪行為同伴而生,是網路施暴者的「柴火」,是被網暴者的「雪崩」。「人肉搜索」置道德於不顧,逾越了法律的邊界。
四、勿讓「言論自由」成為網路暴力的遮羞布
明天和意外,沒有人知道哪一個會先到來。活躍在網路空間中的「吃瓜群眾」,皆有可能因為各種突發事件而瞬間成為公眾輿論的焦點,每一個網路使用者,其實都是潛在的網路暴力受害者。誠然,言論自由是憲法權利,但是,正當的言論應當是基於對事件本身的理性評論,而不是使用侮辱、誹謗、詆毀、造謠等人身攻擊言論,甚至點起人肉搜索的「火把」,將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言論自由必須要守住法律邊界,這並非是要求做到「不知全貌、不予置評」,而是要求在「略知概貌」予以置評時,以文明、尊重、理性、的合法言論,肅正網路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