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置要求。第五條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劃,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劃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准、規范。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佔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議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議。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議。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第十條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置提供條件。第十一條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室外基站的選址、設置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議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B. 雲南省網路應急中心在哪裡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金柳路17號。國家計算機網路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承擔國家計算機網路應急技術支撐和協調工作,主要開展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開發與資源建設、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網路安全國際交流和網路輿情研究等方面的業務。國家計算機網路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雲南分中心(以下簡稱「雲南分中心」)是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派駐雲南省的分支機構,行政上隸屬雲南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為副廳級事業單位。
C. 雲南省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監察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促進網路的應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國家保密工作部門、信息產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三條對網路與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對下列單位涉及的基礎信息網路和關系國家安全、經濟命脈、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實行重點保護:
(一)各級機關;
(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單位;
(三)郵政、電信單位;
(四)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單位;
(五)重點電力、煤炭、燃氣、燃油等能源單位;
(六)航空、鐵路和重點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
(七)水利及水源供給單位;
(八)重要物資儲備單位;
(九)重點工程建設單位;
(十)大型工商、信息技術企業;
(十一)重點科研、教育機構;
(十二)醫療衛生、消防、緊急救援等社會應急服務機構;
(十三)需要實行重點保護的其他單位。第四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應當達到下列安全保護要求:
(一)機房及外部環境、設備及媒體的安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二)具備風險分析、備份與恢復、容災應急等信息運行安全保護措施;
(三)具有操作系統安全、資料庫安全、網路安全、病毒防護、訪問控制等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和防範非法侵入、攻擊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措施;
(四)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證件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
(五)設置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員,具體負責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五條從事國際聯網業務或者向公眾提供上網服務的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除應當達到第四條規定的安全保護要求外,還應當達到下列安全保護要求:
(一)具有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誌記錄保存60日以上的措施;
(二)具有記錄用戶主叫電話號碼或者網路地址的措施;
(三)具有使用者身份登記和識別確認措施;
(四)具有垃圾郵件過濾、有害信息控制等安全防護措施;
(五)安裝有國家規定的安全管理軟硬體。第六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以下安全保護制度:
(一)計算機機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責任人的任免和安全責任制度;
(三)網路安全漏洞檢測和安全系統升級管理制度;
(四)操作許可權管理制度;
(五)用戶登記制度;
(六)信息發布的審查、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七)信息群發服務管理制度。第七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配備的專職或者兼職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員應當取得國家認可的信息安全專業人員資格,未取得信息安全專業人員資格的,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員實行年度專業考核制度。第八條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由具有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能力的單位承擔。
從事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集成資質,並配備適應安全集成需要、掌握相關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標準的技術人員。
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單位應當向州(市)以上公安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九條安全集成單位在從事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集成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標准,在安全集成完成後及時將所有資料交網路與信息系統使用單位,並對安全集成系統的網路結構、配置以及在安全集成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禁止在安全集成的網路與信息系統中設置隱蔽信道。第十條重點保護的網路與信息系統在新建、改建、擴建之前,使用單位應當將安全措施方案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