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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印發《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的通知
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
兒童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近年來,由於中小學生課內外負擔加重,手機、電腦等帶電子屏幕產品(以下簡稱電子產品)的普及,用眼過度、用眼不衛生、缺乏體育鍛煉和戶外活動等因素,我國兒童青少年近視率居高不下、不斷攀升,近視低齡化、重度化日益嚴重,已成為一個關系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大問題。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需要政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家庭、學生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需要全社會行動起來,共同呵護好孩子的眼睛。為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
到2023年,力爭實現全國兒童青少年總體近視率在2018年的基礎上每年降低0.5個百分點以上,近視高發省份每年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到2030年,實現全國兒童青少年新發近視率明顯下降,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整體水平顯著提升,6歲兒童近視率控制在3%左右,小學生近視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視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階段學生近視率下降到70%以下,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達標優秀率達25%以上。
二、各相關方面的行動
(一)家庭
家庭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家長應當了解科學用眼護眼知識,以身作則,帶動和幫助孩子養成良好用眼習慣,盡可能提供良好的居家視覺環境。0—6歲是孩子視覺發育的關鍵期,家長應當尤其重視孩子早期視力保護與健康,及時預防和控制近視的發生與發展。
增加戶外活動和鍛煉。讓孩子到戶外陽光下度過更多時間,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近視。要營造良好的家庭體育運動氛圍,積極引導孩子進行戶外活動或體育鍛煉,使其在家時每天接觸戶外自然光的時間達60分鍾以上。已患近視的孩子應進一步增加戶外活動時間,延緩近視發展。鼓勵支持孩子參加各種形式的體育活動,督促孩子認真完成寒暑假體育作業,使其掌握1―2項體育運動技能,引導孩子養成終身鍛煉習慣。
控制電子產品使用。家長陪伴孩子時應盡量減少使用電子產品。有意識地控制孩子特別是學齡前兒童使用電子產品,非學習目的的電子產品使用單次不宜超過15分鍾,每天累計不宜超過1小時,使用電子產品學習30―40分鍾後,應休息遠眺放鬆10分鍾,年齡越小,連續使用電子產品的時間應越短。
減輕課外學習負擔。配合學校切實減輕孩子負擔,不要盲目參加課外培訓、跟風報班,應根據孩子興趣愛好合理選擇,避免學校減負、家庭增負。
避免不良用眼行為。引導孩子不在走路時、吃飯時、卧床時、晃動的車廂內、光線暗弱或陽光直射等情況下看書或使用電子產品。監督並隨時糾正孩子不良讀寫姿勢,應保持「一尺、一拳、一寸」,即眼睛與書本距離應約為一尺、胸前與課桌距離應約為一拳、握筆的手指與筆尖距離應約為一寸,讀寫連續用眼時間不宜超過40分鍾。
保障睡眠和營養。保障孩子睡眠時間,確保小學生每天睡眠10個小時、初中生9個小時、高中階段學生8個小時。讓孩子多吃魚類、水果、綠色蔬菜等有益於視力健康的營養膳食。
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改變「重治輕防」觀念,經常關注家庭室內照明狀況,注重培養孩子的良好用眼衛生習慣。掌握孩子的眼睛發育和視力健康狀況,隨時關注孩子視力異常跡象,了解到孩子出現需要坐到教室前排才能看清黑板、看電視時湊近屏幕、抱怨頭痛或眼睛疲勞、經常揉眼睛等跡象時,及時帶其到眼科醫療機構檢查。遵從醫囑進行科學的干預和近視矯治,盡量在眼科醫療機構驗光,避免不正確的矯治方法導致近視程度加重。
(二)學校
減輕學生學業負擔。嚴格依據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准組織安排教學活動,嚴格按照「零起點」正常教學,注重提高課堂教學效益,不得隨意增減課時、改變難度、調整進度。強化年級組和學科組對作業數量、時間和內容的統籌管理。小學一二年級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三至六年級書面家庭作業完成時間不得超過60分鍾,初中不得超過90分鍾,高中階段也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寄宿制學校要縮短學生晚上學習時間。科學布置作業,提高作業設計質量,促進學生完成好基礎性作業,強化實踐性作業,減少機械、重復訓練,不得使學生作業演變為家長作業。
加強考試管理。全面推進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堅決控制義務教育階段校內統一考試次數,小學一二年級每學期不得超過1次,其他年級每學期不得超過2次。嚴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排名;嚴禁以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入學依據;嚴禁以各種名義組織考試選拔學生。
改善視覺環境。改善教學設施和條件,鼓勵采購符合標準的可調節課桌椅和坐姿矯正器,為學生提供符合用眼衛生要求的學習環境,嚴格按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建設標准,落實教室、宿舍、圖書館(閱覽室)等採光和照明要求,使用利於視力健康的照明設備。加快消除「大班額」現象。學校教室照明衛生標准達標率100%。根據學生座位視角、教室採光照明狀況和學生視力變化情況,每月調整學生座位,每學期對學生課桌椅高度進行個性化調整,使其適應學生生長發育變化。
堅持眼保健操等護眼措施。中小學校要嚴格組織全體學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認真執行眼保健操流程,做眼保健操之前提醒學生注意保持手部清潔衛生。教師要教會學生正確掌握執筆姿勢,督促學生讀寫時坐姿端正,監督並隨時糾正學生不良讀寫姿勢,提醒學生遵守「一尺、一拳、一寸」要求。教師發現學生出現看不清黑板、經常揉眼睛等跡象時,要了解其視力情況。
強化戶外體育鍛煉。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煉,確保中小學生在校時每天1小時以上體育活動時間。嚴格落實國家體育與健康課程標准,確保小學一二年級每周4課時,三至六年級和初中每周3課時,高中階段每周2課時。中小學校每天安排30分鍾大課間體育活動。按照動靜結合、視近與視遠交替的原則,有序組織和督促學生在課間時到室外活動或遠眺,防止學生持續疲勞用眼。全面實施寒暑假學生體育家庭作業制度,督促檢查學生完成情況。
加強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依託健康教育相關課程,向學生講授保護視力的意義和方法,提高其主動保護視力的意識和能力,積極利用學校閉路電視、廣播、宣傳欄、家長會、家長學校等形式對學生和家長開展科學用眼護眼健康教育,通過學校和學生輻射教育家長。培訓培養健康教育教師,開發和拓展健康教育課程資源。支持鼓勵學生成立健康教育社團,開展視力健康同伴教育。
科學合理使用電子產品。指導學生科學規范使用電子產品,養成信息化環境下良好的學習和用眼衛生習慣。嚴禁學生將個人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要進行統一保管。學校教育本著按需的原則合理使用電子產品,教學和布置作業不依賴電子產品,使用電子產品開展教學時長原則上不超過教學總時長的30%,原則上採用紙質作業。
定期開展視力監測。小學要接收醫療衛生機構轉來的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電子檔案,確保一人一檔,並隨學籍變化實時轉移。在衛生健康部門指導下,嚴格落實學生健康體檢制度和每學期2次視力監測制度,對視力異常的學生進行提醒教育,為其開具個人運動處方和保健處方,及時告知家長帶學生到眼科醫療機構檢查。做好學生視力不良檢出率、新發率等的報告和統計分析,配合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視力篩查。學校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把視力監測和篩查結果記入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電子檔案。
加強視力健康管理。建立校領導、班主任、校醫(保健教師)、家長代表、學生視力保護委員和志願者等學生代表為一體的視力健康管理隊伍,明確和細化職責。將近視防控知識融入課堂教學、校園文化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加強醫務室(衛生室、校醫院、保健室等)力量,按標准配備校醫和必要的葯械設備及相關監測檢查設備。
倡導科學保育保教。嚴格落實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重視生活和游戲對3—6歲兒童成長的價值,嚴禁「小學化」教學。要保證兒童每天2小時以上戶外活動,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3小時,其中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結合地區、季節、學齡階段特點合理調整。為兒童提供營養均衡、有益於視力健康的膳食,促進視力保護。幼兒園教師開展保教工作時要主動控制使用電視、投影等設備的時間。
(三)醫療衛生機構
建立視力檔案。嚴格落實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關於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工作要求,做到早監測、早發現、早預警、早干預,起,0—6歲兒童每年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覆蓋率達90%以上。在檢查的基礎上,依託現有資源建立、及時更新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電子檔案,並隨兒童青少年入學實時轉移。在學校配合下,認真開展中小學生視力篩查,將眼部健康數據(包括屈光度、眼軸長度、屈光介質參數等)及時更新到視力健康電子檔案中,篩查出視力異常或可疑眼病的,要提供個性化、針對性強的防控方案。
規范診斷治療。縣級及以上綜合醫院普遍開展眼科醫療服務,認真落實《近視防治指南》等診療規范,不斷提高眼健康服務能力。根據兒童青少年視覺症狀,進行科學驗光及相關檢查,明確診斷,按照診療規范進行矯治。叮囑兒童青少年近視患者應遵從醫囑進行隨診,以便及時調整採用適宜的干預和治療措施。對於兒童青少年高度近視或病理性近視患者,應充分告知疾病的危害,提醒其採取預防措施避免並發症的發生或降低危害。制定跟蹤干預措施,檢查和矯治情況及時記入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電子檔案。積極開展近視防治相關研究,加強防治近視科研成果與技術的應用。充分發揮中醫葯在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治中的作用,制定實施中西醫一體化綜合治療方案,推廣應用中醫葯特色技術和方法。
加強健康教育。兒童青少年近視是公共衛生問題,必須從健康教育入手,以公共衛生服務為抓手,發動兒童青少年和家長自主健康行動。針對人們缺乏近視防治知識、對近視危害健康嚴重性認識不足的問題,發揮健康管理、公共衛生、眼科、視光學、疾病防控、中醫葯相關領域專家的指導作用,主動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積極宣傳推廣預防兒童青少年近視的視力健康科普知識。加強營養健康宣傳教育,因地制宜開展營養健康指導和服務。
(四)學生
強化健康意識。每個學生都要強化「每個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意識,主動學習掌握科學用眼護眼等健康知識,並向家長宣傳。積極關注自身視力狀況,自我感覺視力發生明顯變化時,及時告知家長和教師,盡早到眼科醫療機構檢查和治療。
養成健康習慣。遵守近視防控的各項要求,認真規范做眼保健操,保持正確讀寫姿勢,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戶外活動,每周參加中等強度體育活動3次以上,養成良好生活方式,不熬夜、少吃糖、不挑食,自覺減少電子產品使用。
(五)有關部門
教育部:加快修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等。成立全國中小學和高校健康教育指導委員會,指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科學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和視力健康管理等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綜合防控試點工作,強化示範引領。進一步健全學校體育衛生發展制度和體系,不斷完善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加快體育與健康師資隊伍建設,聚焦「教」(教會健康知識和運動技能)「練」(經常性課余訓練和常規性體育作業)「賽」(廣泛開展班級、年級和跨校體育競賽活動)「養」(養成健康行為和健康生活方式),深化學校體育、健康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推進校園體育項目建設。推動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加強現有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建設,按照標准和要求強化人員和設備配備。鼓勵高校特別是醫學院校、高等師范院校開設眼視光、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相關專業,培養近視防治、視力健康管理專門人才和健康教育教師,積極開展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管理相關研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國學校校醫等專職衛生技術人員配備情況專項督導檢查,著力解決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數量及相關設備配備不足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堅決治理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每年對校外培訓機構教室採光照明、課桌椅配備、電子產品等達標情況開展全覆蓋專項檢查。
國家衛生健康委:培養優秀視力健康專業人才,在有條件的社區設立防控站點。加強基層眼科醫師、眼保健醫生、兒童保健醫生培訓,提高視力篩查、常見眼病診治和急診處置能力。加強視光師培養,確保每個縣(市、區)均有合格的視光專業人員提供規范服務,並根據兒童青少年近視情況,選擇科學合理的矯正方法。全面加強全國兒童青少年視力健康及其相關危險因素監測網路、數據收集與信息化建設。會同教育部組建全國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治和視力健康專家隊伍,充分發揮衛生健康、教育、體育等部門和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科學指導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治和視力健康管理工作。加快修訂《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等文件。年底前,會同有關部門出台相關強制性標准,嚴格規范兒童青少年的教材、教輔、考試試卷、作業本、報刊及其他印刷品、出版物等的字體、紙張,以及學慣用燈具等,使之有利於保護視力。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採光和照明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對學校、托幼機構和校外培訓機構教室(教學場所)以「雙隨機」(隨機抽取衛生監督人員,隨機抽取學校、托幼機構和校外培訓機構)方式進行抽檢、記錄並公布。
體育總局:增加適合兒童青少年戶外活動和體育鍛煉的場地設施,持續推動各類公共體育設施向兒童青少年開放。積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各類兒童青少年體育活動,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類冬夏令營、訓練營和體育賽事等,吸引兒童青少年廣泛參加體育運動,動員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廣大兒童青少年參與體育鍛煉提供指導。
財政部:合理安排投入,積極支持相關部門開展兒童青少年近視綜合防控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完善中小學和高校校醫、保健教師和健康教育教師職稱評審政策。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嚴格監管驗光配鏡行業,不斷加強眼視光產品監管和計量監管,整頓配鏡行業秩序,加大對眼鏡和眼鏡片的生產、流通和銷售等執法檢查力度,規范眼鏡片市場,杜絕不合格眼鏡片流入市場。加強廣告監管,依法查處虛假違法近視防控產品廣告。
國家新聞出版署:實施網路游戲總量調控,控制新增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數量,探索符合國情的適齡提示制度,採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時間。
廣播電視總局等部門: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新媒體等作用,利用公益廣告等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宣傳推廣近視防治知識。
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都要關心、支持、參與兒童青少年視力保護,在全社會營造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專家指導、學校教育、家庭關注的良好氛圍,讓每個孩子都有一雙明亮的眼睛和光明的未來。
三、加強考核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措施的落實,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國務院授權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全面加強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工作責任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逐級簽訂責任書。將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工作、總體近視率和體質健康狀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嚴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片面以學生考試成績和學校升學率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將視力健康納入素質教育,將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課業負擔等納入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評估體系,對兒童青少年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地方政府和學校依法依規予以問責。
建立全國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工作評議考核制度,評議考核辦法由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體育總局制訂,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核實各地2018年兒童青少年近視率的基礎上,從起,每年開展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工作評議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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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准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採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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