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互聯網時代下,如何對專利權進行保護
轉知匯回答:在互聯網逐步普及並日漸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今天,網路產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與此同時,網路產業所涉及的版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信息擁有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格局,引發了版權擁有者與網路技術產業之間的激烈沖突。網路環境下,網路音樂、網路視頻及搜索引擎等網路產物的蓬勃發展給版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將技術措施植入網路作品保護中,在訴訟中運用電子證據。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一直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電子證據具有信息量大、內容豐富、表現形式多樣性和便利高效性等特點。將其列入有效的訴訟證據種類,提出了對網路侵權糾紛案件的解決新思路,將會促進此類案件的迅速、有效解決。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路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人們已經開發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術並付諸應用,主要有以下幾種: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控制復制技術。
信息通信技術是一把雙刃劍。隨著網路技術與網路經濟的不斷發展,關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將會不斷涌現,但問題不能成為我們可以讓技術停滯不前的理由。只有密切關注網路知識產權問題的發展趨勢,不斷發現新的問題並制定合理的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長效機制才能實現網路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
⑵ 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形式有哪些
網路知識產權的法律網路手段是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同時國家應該通過相關的技術手段,加強對網路平台上網址、資料庫和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度,但是,目前國家沒有專門出台針對網路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制度,所以網路侵權行為還是很嚴重的。⑶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知識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知識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⑷ 加強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什麼是根本
加強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治理是根本。針對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各有關機關和有關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設方面,電子商務法已經施行,專利法、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工作積極推進。
在多元共治方面,先後設立3家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和3家互聯網法院,積極探索完善適應互聯網環境的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方式;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全面強化;相關企業積極承擔知識產權保護平台責任。
在技術保護方面,互聯網法院建成電子證據平台,相關企業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探索解決涉網知識產權案件存證、固證、線上質證難等問題,取得積極成效,正在走出一條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和現代信息技術優勢有機結合的新路。
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有其復雜性與特殊性,使其保護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同時,我國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互聯網用戶規模龐大,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經驗豐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三條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八條 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