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有哪些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案件一般是由於因互聯網產生的民事案件,如互聯網合同糾紛、網上購物糾紛等。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要審理屬於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要移送管轄,而法院管轄權是有不同規定的。
《規定》共23條,規定了互聯網法院的管轄范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台建設要求,明確了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在線訴訟規則,對於實現「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推動網路空間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明確案件管轄范圍。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主要包括: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涉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因對互聯網進行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上述案件互聯網特性突出,證據主要產生和儲存於互聯網,適宜在線審理,既方便訴訟,又有助於通過審判創制依法治網規則。
——確立在線審理機制。《規定》充分總結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經驗,要求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即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准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互聯網上完成。這一規定有助於推動審判方式、訴訟規則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最大限度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適應互聯網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搭建在線訴訟平台。《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建設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專用平台。依託該平台,互聯網法院開放數據介面,有序接入相關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的涉案數據,在充分保障系統安全、技術中立的基礎上,實現身份在線核實、證據在線提取、信息在線流轉,推動形成網路化、立體化、智能化的互聯網審判模式。
——完善在線訴訟規則。
《規定》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立足於互聯網技術最新發展和電子訴訟基本特點,探索構建既符合司法規律、又緊跟時代潮流的網路訴訟規則,在在線審理方式、電子送達方式等方面有諸多重大創新,為互聯網法院深入改革創新提供了制度支撐。
㈡ 「兩高」報告談懲治網路犯罪,其中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當前網路違法犯罪呈迅猛增長之勢,其中利用網路製造、散布謠言的情形占相當比重。與會專家系統梳理了我國關於網路謠言治理的立法和司法發展歷程,指出在懲治網路謠言犯罪時應堅持「三個慎用」原則,分析了利用網路謠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形的具體認定。關於與網路謠言關系較為密切的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與會專家指出,要從入罪條件、犯罪對象、犯罪客體、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區別。
但未影響系統正常運行,情節嚴重的,不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應當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下一步,研討會將進一步注重對成熟理論和經驗的推廣引導,將理論問題研究和實踐經驗發掘進一步做深做透,促進最新網路犯罪研究成果和新鮮實務經驗的交流,為司法實務提供更好的理論引導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