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外P2P網路借貸行業發展及監管借鑒有哪些
一、國外P2P網路借貸行業的發展
在國外,P2P網路借貸行業發展較好,較為規范的一個重要社會基礎是,國外的信用體系非常明確。每個人都擁有一個FICO的分數,這是一個信用評級,分數越高,你能夠獲得的貸款越多。而針對投資者、個人退休金、資金賬戶也都明確,整個社會機制比較健全,調查起來比較容易。
在西方金融市場是充分競爭的,人民理財也是多渠道的,所謂「藏富於民」在西方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國外的P2P網路借貸只是在提供便捷的高效的理財方式,國外的P2P網路借貸可以對接入金融的徵信系統,信用市場發達,所以風控較為成熟。
在歐美等國,P2P網路借貸很普遍,因為其個人信用體系透明度高。在美國,借款人在網站注冊時,只需要提供美國合法公民身份證明、擁有超過520分的個人信用評分記錄並填寫個人情況,系統就會根據這些材料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級。
目前較著名P2P網路借貸平台主要有美國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國的Zopa、德國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韓國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島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
在英國,P2P網路借貸業務從2005年成立之初的一無所有增長到2012年的3.8億英鎊貸款,其年增長率達250%。英國第一家提供 P2P網路借貸的公司 Zopa目前是英國最大的 P2P網路借貸公司。
Funding Circle目前是英國第二大 P2P網路借貸公司,已經發放超過 8 100萬英鎊的貸款。2010年,Rate Setter成為第一家使用准備金以保障貸款人在借款人違約時利益的公司。英國的P2P業遵守自治的 P2P金融協會所制定的標准。雖然 P2P儲戶不受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SCS)的保護,但英國政府對 P2P信貸持支持態度。比如 2012年 5月,英國政府承諾通過替代性融資渠道,包括 P2P網路借貸,向小型企業投資 1億英鎊,並希望能夠藉此繞過不願意放貸的主流銀行。
在美國,奧巴馬總統在2012年4月5日簽署的JOBS法案允許更多的投資人較少限制地做小額投資。除了JOBS法案外,美國在P2P領域中還有其他的發展。
例如創造了創新的P2P機構Zidisha。Zidisha作為一家非盈利機構,成為第一家不需要當地中介機構介入而可以跨境直接連接借款人和貸款人的P2P網路借貸平台。這一P2P機構允許個人直接向發展中國家及商人、企業家進行小額投資。Zidisha展示了一種在發展中國家裡那些尋求放款及低收入的借款人之間進行微信貸的模式。Zidisa還可以不需要借款人的財務歷史記錄分析借款風險。此外,一些新的機構,例如SoFi也是在P2P領域的令人興奮的新生兒。
這些機構銳意創新,在Prosper和LendingClub已經創造的平台上更進一步,在國內和國際領域都創造了新的P2P網路借貸模式。新的機構LendingClub和Prosper的模式與新的元素結合起來,從而豐富和發展了P2P領域。美國P2P領域的主要玩家是LendingClub和Prosper。這兩家機構是領域內最大的,也是最有實力的。傳統上,LendingClub是世界上最大的P2P網路借貸平台。
LendingClub和Prosper一起在借貸方面服務了超過20億美元資金。P2P是增長最為迅速的投資之一,很多知名的執行官和商人加入P2P公司,表明了P2P 發展迅猛,在金融領域會發揮更長遠的作用。除了LendingClub和Prosper以外,大的英國P2P機構,FundingCircle宣布其在2013年在美國的籌資也獲得增長。尤其是通過這輪籌資,FundingCircle得以進入美國市場,與處於舊金山的EnranceLendingNetwork合並了。
在合並之後,EnranceLendingNetwork被命名為FundingCircle(美國)。當P2P機構獲得了合法身份和承認之後,新的P2P機構出現在新的領域中,例如SoFi,SoFi是一家通過校友向學生提供貸款服務的平台。根據這家平台的網站,SoFi一共向8650個借款人出借了730,000,000美元,平均每個借款人11,783美元。
二、國外P2P網路借貸行業的監管概況
(1)美國P2P行業的監管
美國現行對P2P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適用法律,而是實行多部門和聯邦與州的雙層多頭監管。SEC和州的證券監管機構主要是通過強制要求證券發行商和銷售商即P2P網路借貸平台披露信息,反詐騙和其他相關責任來保護投資者。
同時,在對借款人的保護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猶他州金融機構管理局有權力監管猶他州注冊州立銀行WebBank銀行及其與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此外,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憑著現有監管體制下聯邦消費者保護法賦予的制定規則的權力,在收集整理消費者投訴的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將會在對借款人的保護中發揮作用。
此外,出於對「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市場的大型參與者」的非儲蓄平台的監管的要求,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甚至有理由直接對P2P信貸平台進行監管。美國審計總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簡稱GAO)在《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推動下,完成了名為《人人貸行業發展新的監管挑戰》的報告,提出今後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可採取兩種思路,一種是原來的多部門監管,包括聯邦和州證券監管部門、聯邦貿易委員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等;另一種是將各部門權力集中到一個單一部門,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將會是合適的選擇。
目前以證券形式登記P2P公司出售的收益權憑證是解決放款人風險的主要方法。雖然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工作人員聲稱他們初期都很懷疑聯邦證券登記要求是否適用於P2P網路借貸,但兩家公司最後都在SEC注冊成為證券經紀商。
當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別開始運營的時候,他們並沒有注冊證券經營資格。為了開辦一個允許放款人交易收益權憑證的二級交易平台,Prosper在2007年10月提交了一份注冊聲明,但是他並沒有去注冊收益權憑證本身(Prosper為自身注冊,而不是為收益權憑證注冊)。在此之後直到2008年10月Prosper都繼續對放款人出售收益權憑證。
2008年9月SEC對Prosper發出了暫停(cease-and-desist order)業務的命令,因為SEC認為Prosper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的第五章,即出售未經注冊的證券產品。Prosper在其注冊聲明於2009年7月生效之後,才重新向放款人出售收益權憑證。為了在SEC登記,Lending Club在4月到10月期間暫停了放款人出售收益權憑證。
SEC對P2P網路借貸的監管,與對其他同樣發售證券的公司一樣,重點關注公司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而非檢查或者監控公司的運作情況,或者審核發售的證券特性。
具體而言,正是SEC的公司金融部門的人員審核了Prosper的發行說明書與其他要求的相關材料,以確定Prosper和Lending Club滿足法定要求,公布對投資者做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該證券的決定有重大影響的全部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於Prosper和Lending Club在發行說明書中的確認的收益權憑證的基本條款、放款人投資於收益權憑證的風險、平台運行的具體細節。
此外,由於Prosper和Lending Club都在不斷向投資者出售新的收益權憑證開展對應的貸款,因而他們需要不斷地更新發行說明書中的補充材料。這些補充材料必須包括他們正在提供和出售的新的收益權憑證和對應貸款的信息。這些附屬材料還包括每個收益權憑證的期限、利率與到期日等必須公開的信息。Prosper和Lending Club也在貸款申請列表中提供與貸款相關的信息,如從借款人信用報告中信息得到的匿名信息,還有來自於借款人自己提供的匿名信息,例如貸款目的、工作狀態和收入。
除了在SEC登記之外,Prosper和Lending Club還需要在選定的州證券監管部門登記,以得到允許向該州居民推出和發售收益權憑證。根據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某些類型的證券,如在全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可免去在各州登記的要求。
但是,Prosper與Lending Club所發行的收益權憑證並不滿足這些豁免要求,這兩個公司必須每個州逐一登記注冊。截止到2011年3月30日,已經有30個州與哥倫比亞特區通過了其中一家或者兩家公司的注冊申請。2家公司的工作人員都稱,他們會繼續在剩下的某些州中尋求批准。
(2)英國P2P行業的監管
2014年3月6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發布了《關於網路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下稱《監管規則》),並於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英國P2P金融協會的統計,2013年1~11月,英國替代性金融市場(包括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產品眾籌、票據融資等業務)規模已超過6億英鎊,其中P2P網路借貸所佔比例高達79%。2013年10月24日,金融行為監管局首先發布了《關於眾籌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動的規范行為徵求意見報告》(cp13-13),詳細介紹了擬對「網路眾籌」的監管辦法。
截至2013年12月19日,這份徵求意見報告共收到98條反饋意見,受訪者普遍認可這份報告推行的方案。FCA結合反饋意見,正式出台了《監管規則》,並計劃於2016年對其實施情況進行復查評估,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對其進行修訂。FCA表示,制定這套監管辦法的目的,一是適度地進行消費者保護;二是從消費者利益出發,促進有效競爭。
FCA將納入監管的眾籌分為兩類:借貸型眾籌和股權投資型眾籌,並制定了不同的監管標准,從事以上兩類業務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權,捐贈類眾籌、預付或產品類眾籌則不在監管范圍內,無需FCA授權。
FCA對於借貸型眾籌的相關規則要點如下:
第一、最低資本要求及審慎標准。《監管規則》規定以階梯型計算標准來要求資本金,具體標准如下:5000萬英鎊以內的資本金比例為0.2%;超過5000萬英鎊但小於2.5億英鎊的部分0.15%;超過2.5億英鎊但小於5億英鎊的部分0.1%;超過5億英鎊貸款的部分0.05%。FCA考慮到借貸型眾籌幾乎沒有審慎性要求的經驗,所以為公司安排過渡期來適應。
FCA決定,在過渡期實行初期2萬英鎊、最終5萬英鎊的固定最低資本要求。其中,被FCA完全授權的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都可以實行過渡安排,同時提醒在公平交易局(OFT)監管下的借貸型眾籌平台不必實行審慎標準直到被FCA完全授權。
第二、客戶資金規則。若網路借貸平台破產,應對現存貸款合同做出合理安排。如果公司資金短缺,將會由破產執行人計算這部分短缺並按照比例分攤到每個客戶身上。而執行破產程序所涉及到的費用也將由公司持有的客戶資金承擔。這意味著無論公司從事什麼業務,一旦失敗,客戶資金將受到損失。公司必須隔離資金並且在客戶資產規范(Client Assets Sourcebook)條款下安排資金。
第三、爭端解決和金融監督服務機構的准入。FCA將制定規則以便投資者進行投訴。投資者首先應向公司投訴,如果有必要可以上訴至金融監督服務機構。爭端解決沒有特定的程序,只要保證投訴得到公平和及時的處理即可。FCA主張公司自主開發適合他們業務流程的投訴程序,盡量避免產生過高的成本。
投資者在向公司投訴卻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向金融監督服務機構投訴解決糾紛。如果網路借貸平台沒有二級轉讓市場,投資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靜期,14天內可以取消投資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從事P2P網路貸款的公司取得FCA授權,但投資者並不被納入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SCS)范圍,不能享受類似存款保險的保障。
第四、P2P網路借貸公司破產後的保護條款。為了建立適當的監管框架以平衡監管成本和收益,目前FCA不對P2P網路借貸公司制定破產執行標准。因為即使制定嚴格標准要求,也不能避免所有的風險。如果這些標准沒有按照預期運行,消費者依然可能受到損失。FCA希望投資者清楚,制定嚴格標准不僅代價極大而且也不能夠移除所有風險。同時FCA希望可以由公司自己制定適合其商業模式及消費者的制度和方法。
第五、信息披露。P2P網路借貸平台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其商業模式以及延期或違約貸款評估方式的信息。與存款利率作對比進行金融銷售推廣時,必須要公平、清晰、無誤導。另外,網站和貸款的細節將被歸為金融推廣而納入到監管中。
第六、FCA報告規范。網路借貸平台要定期向FCA報告相關審慎和財務狀況、客戶資金、客戶投訴情況、上一季度貸款信息,這些報告的規范要求將於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審慎和財務報告只有公司被完全授權的一個季度後才開始提交。另外,平台的收費結構不在報告規則要求里。
② 網路輿論監督與傳統監督相比具有什麼新特點
網路輿論監督作為一種網路信息交流與傳播方式,具有網路傳播的范圍廣、效率高、速度快、互動靈活的特點。同時,作為一種監督形式,又有傳統媒體輿論監督的特性。
(一)網路監督者可以自我設置議程
「議程設置理論」是由美國傳播學家M.E.麥庫姆斯提出的,他認為大眾傳播具有為公眾設置「議事日程」的功能。新聞報道和信息傳達賦予各種「議題」不同程度的顯著性,以此影響著人們對事件重要性的判斷。
「議程設置理論」是針對傳統媒體而言的。在傳統媒體時代,傳播權集中在少數媒介手裡,媒介不但享有信息的發布、傳播權,還可以掌握信息的流向和流量,在傳播中是處於主導地位的。而受眾則是被動的,缺乏同時接觸多個媒介的有效渠道,其主動性的發揮受到極大的限制。
而網路媒體則打破了傳統媒體議程設置的基礎。因為網路環境是一種開放的環境,信息的傳播不可能被完全控制。在網路媒體中,傳播權被分散到了廣大受眾手中,網路信息的流向和流量的很難受到控制,受眾在信息傳播中有了很大的主動性。這就建構了一種新的傳受關系,即信息的傳播者與受眾處在相對平等的地位上,從而奠定了網路傳播中網民自我議程設置的基礎。這一點,在微博中體現得極為充分。Web2.0使得網路的互動性加強,每一個網民既是信息接收者,也是信息的傳播者。每一個網民都可以發布信息並引導一個話題,也就是這種自媒體可以自我設置信息傳播的議程。
自我議程設置就是網民利用取得的信息,依據自己的理解,對信息的傳播採取控制,以達到設置議程的目的。自我議程設置是對傳統媒體議程設置的擴展,有時它也可能為傳統媒體「設置議程」。
網民自我設置議程使得網路輿論監督更廣泛、更快捷、更公平也更能代表大眾。它可以打破單一媒體監督的片面性與私利性,可以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使監督更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二)網路傳播具有「公共領域」中自由、開放、交互性的特點,使得網路監督更透明、更真實、更公平
「公共領域」是指社會生活的一個領域,由各種對話構成。公民可以自由地組合、集合,可自由地表達思想與意見。其核心內涵是平等開放、自由討論、理性批判、關注普遍利益、達成共識。
由於互聯網是一個開放的平台,所有人都可以參與輿論監督,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網路發布自己的意見與見解。這種開放性與互交性就形成了網民的「公共領域」。網路信息傳播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足不出戶,就可與別人進行交流,也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世界各地發生的重大新聞,具有開放性、即時性的特點,在提高信息傳播速度的同時,也增加了信息的公開性。
網路輿論監督利用網路這個開放的平台,在輿論監督中不僅快速、便捷,而且廉價、有效。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得到充分的實現。具有「公共領域」中自由、開放、交互性的特點。
(三)網路傳播「處處是中心,無處是邊緣」的特點,使得網路監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監督的范圍更廣
「處處是中心,無處是邊緣」是由麥克盧漢提出的,他認為廣播電視的出現使得原有以期刊報紙為中心的信息傳播方式瓦解,信息的傳播范圍擴大了。
與廣播電視相比,網路信息傳播的速度更快、范圍更廣、成本也更低。網民可以將自己感興趣的事件發布到網上,引起他人的注意。通時也可以通過網路了解世界各地發生的事情,並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就這一點來講,網路信息傳播才真正實現了「處處是中心,無處是邊緣」。
網路傳播的這種特點,使網路輿論監督更具廣泛性,無論是監督主體還是被監督主體,都更具廣泛性。只要你可以利用網路,只要你在這個社會中活動,就可能成為網路輿論的監督者,同時也被整個社會所監督。
(四)網路傳播使監督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形成的輿論壓力更大
傳統的輿論監督成本很高。一是監督渠道不暢造成的時間成本,二是監督手段匱乏造成的人力投入成本,三是難以取得信息而造成的監督范圍過小。還有,監督者不可避免地會危及到被監督都的權力、地位或安全。可能造成被監督者對監督者進行打擊和報復,使監督者承擔監督的風險成本,從而使大家不願或不敢監督。
互聯網的出現,解決輿論監督的渠道與范圍的問題,同時在網路輿論監督中,監督者具有的匿名的特徵,可以很好地保護監督者的權益,降低了監督的風險成本。這樣就會有更多的人參與到監督中來,增加監督的效果。廣泛的監督主體更易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提高輿論監督的效果。
③ 網路平台的不良信息,到底該如何監管為何總是屢禁不止呢
各種網路平台上豐富多彩信息,極大方便了人們生活,然而總有一些不良信息存在,使得網路平台不安全、不健康,甚至對人的身心、財產造成威脅,如何凈化網路平台上的不良信息,可以從這三方面進行監管。
原因一:對發布者來說,可以從中獲取很高經濟收益。他們利用人們好奇心,喜歡關注一些刺激人眼球內容,通過發布這些不良信息,某些自製力不強人,就會瀏覽關注,然後再層層設套,就讓人上當受騙了。
原因二:對某些網路平台來說,可以獲取更好流量,提昇平台影響力。對於一些剛開始建立網路平台,為了吸引人氣,對有「擦邊球」嫌疑信息,睜一眼閉一眼,允許其自由生長。甚至有些網路平台中管理人員,和發布不良信息人員,勾結在一起,欺騙平台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