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局的網安是幹嘛的
維護國家網路安全和打擊網路犯罪的專門機攔檔構。網安的主要職責是:
1、開展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提簡核亂高公眾網路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2、監測網氏鬧絡安全態勢,及時發現和處置網路安全事件。
⑵ 網路警察是干什麼的
網路警察職責:
充分發揮網路警察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切實明確其職責與任務。從世界成立網路警察的一些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網路警察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一是計算機犯罪偵查。從中國憲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及《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二十多部有關計算機、互聯網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來看,網路警察的主要職能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管理:對網民、網吧、網站及網路運營商進行必要的管理。網路警察應當在網民教育、重點網民的控制、網吧的公共信息網路安全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要求網站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公用賬號使用登記制度、計算機網路站場的設置等方面發揮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對於尚未觸犯刑律,但違反了治安法規的行為進行管理。如網上的賭博、色情信息俯拾皆是,網路警察應當全天侯監控,做到隨時發現,隨時取締,以凈化網路環境。
(2)安全防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黨政機關、金融、重點生產部門、通訊等單位的計算機網路安全保護工作,切實加強本轄區內各部門的網上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完善防範機制;對各部門、各機關的區域網和在Internet上的安全保衛進行管理;組織、指導對計算機病毒及計算機災害事故的防範、處置工作;對有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等。同時,網路警察還負有開發、檢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及其銷售許可的任務。
(3)犯罪偵查:依法查處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負責掌握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發展動態,研究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和打擊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對策同樣也是網路警察一項最重要的工作。網路警察要切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厲打擊計算機犯罪。
(4)信息收集:為政保和刑警等部門提供相關的網路動態信息,及時准確地收集網路上的敵情,並給決策者作好參謀和提供信息。
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什麼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⑷ 網路安全監管部門有哪些
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公共信息網路監察部門,更多的是進行有關網路事務的行政管理。
總體上講,在計算機犯罪的偵查方面職責不明確。一方面,偵查主要由刑偵部門進行,另一方面,刑偵部門又缺少必要的專業技術,必須要有網路監察部門的配合。網路監察部門盡管具有對付計算機犯罪的較高技術,但在很多地方卻不具有刑事辦案權。
這樣,有一宗計算機犯罪案件發生,必須有至少兩個部門的參與。同時必須對兩個部門進行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加上職責的不明確,勢必降低工作效率,浪費資源。
有鑒於此,應當盡快理順工作機制,設立真正的網路警察,付予辦案權,以更好地打擊計算機犯罪。
⑸ 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的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1、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2、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評估、審驗;
3、查處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
4、組織處置重大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事故和事件;
5、負責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防治管理工作;
6、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服務和安全專用產品實施管理;
7、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培訓管理工作;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⑹ 網路安全法第59條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會受到處罰如下:
1、對拒不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對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或者妨礙其功能正常發揮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3、對因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