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滴滴因違反網路安全法等被罰80.26億元,該公司都存在哪些違法事實
在目前一條相關的新聞發布中,可以看到的是滴滴因為違反網路的一些安全問題被罰款了很多的金額,公司存在著嚴重違反了搜集客戶信息,這種情況的話是非常惡劣的。
滴滴公司此次的一些違法行為的話,除了以上的幾條行為之外,他還對客戶的一些代價評價,甚至說手機連接的視頻,記錄儀等一些相關的機器都是查找到精確的定位,很大程度上的影響到了人們正常的生活,而且侵犯了很多人們的隱私,這是違法的行為。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一定要避免,不要把個人隱私轉露給別人看,也不要在一些網路上發表自己的具體定位等情況啊,這是需要嚴令禁止的。除此之外的話,按網路安全刻不容緩,相對來說的話,我們國家的話也是正在積極很客觀的去面對這一切,去解決這一切,希望大家能夠積極支持。
② 如何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草案
最高能的集中在這個部分:(五)關於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一是,確立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條)。
二是,明確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第四十條)。
三是規定,發送電子信息、提供應用軟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條)。
四是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草案第二十三條)。
五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草案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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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補充:
評論里爭執的挺熱鬧。其實單就此法律條文來說並無不妥之處,反而還是一種進步:起碼封停或牆之的時候,會有個明確的罪名,不至於一切盡在不言中。
但是,具體到執行層面,所謂「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包含范圍太過廣泛和模糊。任何一個國家部門領導拍拍腦袋發個文,就可以算在禁止信息之內。因此,除了為相關部門採取某些措施提供法律依據外,對約束市場行為和網路秩序並沒有什麼卵用。
此外,這些條文當中本應具有、但我從沒指望能看到的是對公權力本身的約束。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公權力的一次擴張。管得越來越多、越來越嚴,但思維模式陳腐不堪、宣傳手段生硬粗暴、具體執行漏洞百出,最後益民之舉都變成撈錢的借口,更別說那些在條文制定時就偷偷留下的口子。結果,每多一部法律的制定,就多一次對法律尊嚴的損害。還有多少人相信我們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印象更深的反而是法官大人們的「自由心證」吧。
掌握金錢、權利或地位的人對法律條文有自由取捨的權利,普通P民只有遵守的義務,這就是現實。多說無益。
http://www.hu.com/question/32017184/answer/60195583
來源: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