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自治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遵循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共同保護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州(市、地)、縣(市、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第五條網信部門作為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協調通信、公安、國家安全、工業和信息化、保密、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機制,建立完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體系,提高安全風險監測和防範、處置能力。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通信、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涉及的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保護工作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第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有關標準的要求,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第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實行部門責任制和運營者主體責任制,並納入年度網路安全工作責任制考核。第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執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重點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第十一條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和企業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培訓;採取措施吸引和鼓勵網路安全專門人才從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將運營者安全管理培訓、技術人員培訓納入繼續教育體系。第十二條支持網路安全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建設和發展,鼓勵網路安全服務機構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實施、運行維護、安全咨詢、安全防護、安全檢查、風險評估和應急響應等技術服務。第十三條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提供客觀、公正的風險評估服務,並對其出具的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提升網路安全服務機構能力水平,發揮其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中的作用。第十五條自治區應當健全完善網路安全軍民融合工作機制,推動軍地協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第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網路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網信部門、保護工作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整體中斷運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國家基礎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數據泄露、較大規模個人信息泄露、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違法信息較大范圍傳播等特別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特別重大網路安全威脅時,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及時向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報告。第十七條網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保密、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匯總、研判、共享、發布網路安全威脅、漏洞、事件等信息,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促進有關部門、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第十八條網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監測和信息通報工作制度,加強網路安全技術能力建設,及時發現、預警和通報網路安全威脅和隱患。
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指導運營者開展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及時掌握本行業、本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風險,對安全監測信息進行研判,向相關運營者通報安全風險和相關工作信息。
❷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什麼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前兩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❸ 網上安全信息採集
法律分析: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❹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什麼制度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1、網路
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2、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從這個概念態巧來講,網路安全包括傳統的網路安全、數據安全,是范圍更大的網路安全,更加側重網路運行安全、信息安全。
3、網路運營者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安全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關鍵義務主體或核心義務主體,出現31次。如幾大電信運營商、BAT等企業以及國家機關中的網路執法部門都屬於網路運營者的范疇。同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也是一種網路運營者。
《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可能考慮到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被認定為「網路運營者」主要取決於企業是否成為了網路信息系統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企業的業務是否提供了各類網路服務,特別是互聯網信息服務。
4、網路數據
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5、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從定義中可以看出,網路安全法中個人信息多側重自然人的信息,對虛擬人的信息如用戶名、密碼、IP、MAC、上網時間、Cookies 等信息還沒有明確帆喊鍵定義。個人信息不同於個人數據、個人隱私,自然人的健康、犯罪滲旦、私人等活動信息,網路安全法中並沒有提到。
6、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國家需要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保護。
《網路空間安全戰略》中進一步明確,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金融、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業製造、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領域和國家機關的重要信息系統,重要互聯網應用系統(如阿里巴巴、騰訊、網路)等 14 個大行業領域屬於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進行了更具體的界定。下列單位運行、管理的網路設施和信息系統,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應當納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范圍:
(一)政府機關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衛生醫療、教育、社保、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行業領域的單位;
(二)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及提供雲計算、大數據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網路服務的單位;
(三)國防科工、大型裝備、化工、食品葯品等行業領域科研生產單位;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新聞單位;
(五)其他重點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❺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什麼制度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2020年4月2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埋粗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彎姿鎮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共12個部門聯合發布《網路安全審查辦法》,於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5)縣區網路安全監測預警通報機制擴展閱讀:
技術原理
網路安全性問題關繫到未來網路應用的深入發展,它涉及安全策略、移動代碼、冊孫指令保護、密碼學、操作系統、軟體工程和網路安全管理等內容。一般專用的內部網與公用的互聯網的隔離主要使用「防火牆」技術。
「防火牆」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其實它是一種計算機硬體和軟體的組合,使互聯網與內部網之間建立起一個安全網關,從而保護內部網免受非法用戶的侵入。
能夠完成「防火牆」工作的可以是簡單的隱蔽路由器,這種「防火牆」如果是一台普通的路由器則僅能起到一種隔離作用。隱蔽路由器也可以在互聯網協議埠級上阻止網間或主機間通信,起到一定的過濾作用。
❻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什麼和應急工作機制
報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通過《網路安全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路安全的「基本法」。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規定了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
3、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四是建立了國家網路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