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屆國家網路安全周是由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祥蔽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多個部門聯合主辦的一項重要活動,旨在提高全民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技能,營造網路安全人人有責、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該活動於2014年11月24日至30日薯薯在北京中華世紀壇舉行,期間開展了多種形式的主題宣傳活動,涉及金融、電信、政務、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網路安全問題。首屆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得謹手州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積極響應,為維護國家網路安全、建設網路強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
㈡ 互聯網安全的現狀有什麼特點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企業上雲程度不斷加深,網路安全也迎來了新的挑戰。
已經進入2021年了,在新的一年,企業想要把握住安全態勢,藉助新趨勢發展自己的業務,更上一層樓,就需要知道目前環境下【互聯網安全的五大主要趨勢】和【國家最新的安全政策】,一起來看一下吧。
第一:關於企業產品形態、技術安全措施和數據運營機制的規范體系
進入2021年之前,有關構建用戶、企業、政府等多層級協作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多部法律法規都陸續出台。
其中有《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民法典》、《數據安全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這些法律法規當中都有關於企業產品形態、技術安全措施和數據運營機制的規范體系。
第二:全域數字安全共治體系已經是勢在必行
數字安全問題隨著雲計算技術,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已經逐漸開始演變為涵蓋政策、標准、技術和應用的全域治理問題。要做到綜合治理,就需要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用戶多元主體共同發力然後形成協作聯動、能力互補、信息互通的共享共治體系。
存在於概念階段的零信任產品
第五:AI重塑了網路安全攻防的新範式,成為網路安全攻防的重要工具
AI也是如今非常重要的發展趨勢,AI重塑了網路安全攻防的新範式。AI應用的普及加劇了隱私保護、數據安全、倫理道德等安全和道德風險,這為網路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成為網路安全攻防的重要工具,提升攻防兩端自動化水平。
面對以上趨勢,企業如何做今後的網路布局,利用哪些產品來夯實自身的互聯網安全,是需要企業重點考慮的問題。從政策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理念、安全生態、安全思維等多個維度去考慮,結合眾多系列安全產品可以做非常多的安全加固,從主機到網路,每一步,企業都應該慎重選擇網路安全方案。
希望本篇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望採納~
㈢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什麼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2017年6月1日,《網路安全法》將正式施行,標志著網路空間治理、網路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網路犯罪懲治等方面即將翻開嶄新的一頁,國家網路安全將擁有更為完善的法律基礎和保障。網路安全標准化是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網路空間安全、推動網路空間治理體系變革方面發揮著基礎性、規范性、引領性作用。《網路安全法》對於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也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
(3)十三部委聯合發布網路安全擴展閱讀:
進一步加強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建設。《網路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根據國家標准委授予的職責范圍,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TC260)承擔著組織制定標准和持續完善國家信息安全標准體系的職責,多年來推動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所需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初步形成了國家網路安全標准體系。
中央網信辦、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國家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建立統一權威的國家標准工作機制,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准委的領導下,在中央網信辦的統籌協調和有關網路安全主管部門的支持下,對網路安全國家標准進行統一技術歸口,統一組織申報、送審和報批。
因此,需要加強網路安全標准戰略性、方向性、基礎性的研究,既要突出重點,也要拓展覆蓋面;既要統籌推進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工作,也要適時引進國外有關標准,進而逐步建立起與《網路安全法》相配套的國家網路安全標准體系,以適應新形勢對網路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更高要求。
㈣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標准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2019年12月1日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國家標準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進入了全新時代。作為國家等級保護標准體系的核心標准之一的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術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以下簡稱「定級指南」)於2020年4月28日發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定級指南規定了非涉及國家秘密的等級保護對象的定級方法和流程,通過指導網路運營者合理劃分定級對象和准確的確定安全保護等級,為後續的安全建設整改、等級測評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01 等級保護對象擴大了
等保保護定級對象主要包括:信息系統、通信網路設施和數據資源等
信息系統就是我們在1.0時候的定級對象,指的是各類信息系統;
通信網路設施指的是為信息流通、網路運行等起基礎支撐作用的網路設備設施,主要包括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和行業或單位的專用通信網等;
數據資源指的是具有或預期具有價值的數據集合,數據資源主要是擁有大量各類有價值的數據,那麼這些單位需要保護好這些數據資源,自然需要對該數據資源進行定級,我們可以想像的這類數據有:人社數據、醫保數據、公積金數據、個人財產數據(銀行、房產、保險等)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
當安全責任主體相同時,大數據、大數據平台/系統宜作為一個整體對象定級;
當安全責任主體不同時,大數據應獨立定級;涉及到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的大數據平台/系統,原則上其安全保護等級不低於三級;
不是所有的這類數據都需要獨立去定級,日常中主要存在數據進行集中化後的場景,例如一些地方的大數據局或者政務中心將各行業的一些數據要過來後進行相關應用或使用時應當對這些數據進行獨立定級。
02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新關系
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時依然定為二級。
根據2.0的定級指南中定級要數與安全保護等級的關系表我們發現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時依然為二級,這塊在徵求意見稿中是第三級。
定級要素與安全保護等級的關系如下:
03 受侵害的客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定級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包括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侵害國家安全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1.影響國家政權穩固和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完整;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3.影響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文化實力;
4.其他影響國家安全的事項。
侵害社會秩序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1.影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影響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
2.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
3.其他影響社會秩序的事項。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1.影響社會成員使用公共設施;
2.影響社會成員獲取公開數據資源;
3.影響社會成員接受公共服務等方面;
4.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事項。
業務信息安全和系統服務安全受到破壞後,可能產生以下侵害後果:
1.影響行使工作職能;
2.導致業務能力下降;
3.引起法律糾紛;
4.導致財產損失;
5.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6.對其他組織和個人造成損失;
7.其他影響。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享有的社會權利和利益等受到損害。
確定受侵害的客體時.首先判斷是否侵害國家安全,然後判斷是否侵害社會秩序或公眾利益.最後判斷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04 定級新流程
對於新建網路、運營者應當依照等級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本標准,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其安全保護等級;對於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的網路可以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定級工作。安全保護等級初步確定為第二級及以上的等級保護對象,其運營者應當依據標准要求分別進行專家評審、主管部門核准和公安機關備案審核,最終確定其安全保護等級。
定級中的一般工作流程:
專家評審: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信息安全專家和業務專家等,對初步定級結果的合理性進行評審,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
主管部門審批: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將初步定級結果報請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核准,並出具核准意見。
公安機關審核:定級對象的運營、使用單位應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將初步定級結果提交公安機關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不通過,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組織重新定級;審查通過後最終確定定級對象的安全保護等級。
企業合規通過等保2.0,完成備案審核後還需通過整改建設、等級評測的工作流程。
網堤安全一站式等保合規解決方案
等級保護的各個階段有著不同的工作重點,網堤安全憑借著深厚的技術實力和豐富的安全服務項目經驗,針對等級保護各個階段同時可提供專業的等保咨詢服務、安全防護產品、安全技術服務和安全運營服務。為各行業、各種場景的安全等級保護建設、提供全流程的保駕護航。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漏或者被竊取、篡改。
㈤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第三條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第四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第五條國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第六條運營者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七條對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第八條本條例第二條涉及的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是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保護工作部門)。第九條保護工作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規則,並報國務院公安部門備案。
制定認定規則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對於本行業、本領域關鍵核心業務的重要程度;
(二)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
(三)對其他行業和領域的關聯性影響。第十條保護工作部門根據認定規則負責組織認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及時將認定結果通知運營者,並通報國務院公安部門。第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的,運營者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保護工作部門。保護工作部門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新認定,將認定結果通知運營者,並通報國務院公安部門。第三章運營者責任義務第十二條安全保護措施應當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第十三條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保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運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領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重大網路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組織研究解決重大網路安全問題。第十四條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並對專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審查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五條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擬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計劃;
(二)組織推動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建設,開展網路安全監測、檢測和風險評估;
(三)按照國家及行業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處置網路安全事件;
(四)認定網路安全關鍵崗位,組織開展網路安全工作考核,提出獎勵和懲處建議;
(五)組織網路安全教育、培訓;
(六)履行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制度;
(七)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服務實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規定報告網路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項。
㈥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什麼制度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1、網路
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2、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從這個概念態巧來講,網路安全包括傳統的網路安全、數據安全,是范圍更大的網路安全,更加側重網路運行安全、信息安全。
3、網路運營者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安全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關鍵義務主體或核心義務主體,出現31次。如幾大電信運營商、BAT等企業以及國家機關中的網路執法部門都屬於網路運營者的范疇。同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也是一種網路運營者。
《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可能考慮到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被認定為「網路運營者」主要取決於企業是否成為了網路信息系統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企業的業務是否提供了各類網路服務,特別是互聯網信息服務。
4、網路數據
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5、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從定義中可以看出,網路安全法中個人信息多側重自然人的信息,對虛擬人的信息如用戶名、密碼、IP、MAC、上網時間、Cookies 等信息還沒有明確帆喊鍵定義。個人信息不同於個人數據、個人隱私,自然人的健康、犯罪滲旦、私人等活動信息,網路安全法中並沒有提到。
6、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國家需要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保護。
《網路空間安全戰略》中進一步明確,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金融、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業製造、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領域和國家機關的重要信息系統,重要互聯網應用系統(如阿里巴巴、騰訊、網路)等 14 個大行業領域屬於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進行了更具體的界定。下列單位運行、管理的網路設施和信息系統,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應當納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范圍:
(一)政府機關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衛生醫療、教育、社保、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行業領域的單位;
(二)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及提供雲計算、大數據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網路服務的單位;
(三)國防科工、大型裝備、化工、食品葯品等行業領域科研生產單位;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新聞單位;
(五)其他重點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㈦ 2022年上半年發布的網路安全相關政策有
國家政策
1、2022年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了《網路安全審查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指出,網路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路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2、2022年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出台,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
3、2022年1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國辦發〔2021〕51號)
《方案》要求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機制、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規則、拓展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明確探索「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交易範式,實現數據使用「可控可計量」,推動完善數據分級分類安全保護制度。
4、2022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規劃》部署了八項重點任務,在數字經濟安全體系方面,提出了三個方向的要求,一是增強網路安全防護能力、二是提升數據安全保障水平、三是切實有效防範各類風險,並系統闡述了網路安全對於數字經濟的獨特作用及重要性。
5、2022年1月18日,發改委、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發改高技〔2021〕1872號)
《意見》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平台企業深入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探索開展數據安全風險態勢監測通報,建立應急處置機制。
6、2022年1月22日,工信部、發改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雲網融合 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通知》明確將面向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的中小城市(含地級市、縣城和特大鎮)組織實施雲網強基行動,增強中小城市網路基礎設施承載和服務能力,推進應用基礎設施優化布局,建立多層次、體系化的算力供給體系。
7、2022年1月26日,中央網信辦等10部門印發《數字鄉村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
數據安全保障提出,加強安全保障加強農業農村數據安全保護,落實涉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8、2022年2月1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發布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供應鏈安全為核心,重點加強對數據安全的關注和規范,聚焦網路產品、服務及數據處理活動,助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與網路平台的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