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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信息網路安全

發布時間:2023-09-04 21:02:10

⑴ 公安民警使用網路九不準原則

原則:
1.不準製作、傳播與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
2.不準製作、傳播詆毀黨、國家和公安機關形象的各種負面信息;
3.不準製作、傳播低俗信息、不實信息和不當言論;
4.不準討論、傳播公安機關涉密或者內部敏感事項;
5.不準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6.未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不準以民警身份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微信頭像不得使用公安標志與符號;
7.不準利用網路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
8.不準利用網路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顯不良傾向的微信群、論壇等網路社交群體;
9.不準利用網路社交媒體從事其他與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黨的優良傳統相違背的活動。
法律依據
《全區公安民警使用網路社交平台保密管理》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公安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網行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網上進行的軟硬體安裝與開發、信息發布、信息查閱、應用等行為。
第三條對公安民警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應當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依據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違反「一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及設備外聯其他信息網路,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逃避監控、擾亂上網注冊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公安民警使用網路社交媒體「九不準」》

⑵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法律主觀:

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違規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違反「一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及設備外聯其他信息網路,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逃避監控、擾亂上網注冊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五條編制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故意掃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統,破壞公安信息網站、竊取數據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第六條擅自在公安信息網上開設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網站(頁)、聊天室、BBS等網站(頁)的,給予警告處仿氏納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第七條在公安信息網上捏造或者核散歪曲事實,散布謠言,侮辱、誹謗備沒、詆毀他人,破壞他人名譽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⑶ 信息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信息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御穗粗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1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1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1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1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16、國家發改委5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
1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18、《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19、《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鎮鎮安全保護條例》
20、《廣東公安網安部門信息安全檢查細則》
21、省公安廳《關於繼續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1]124號)
22、《關於切實加強我省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12號)
23、《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25號
24、《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2]38號
25、《關於加強我省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粵信辦[2012]3號)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通信管理局《聯合開展信息安全保密檢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2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二、網路安全的類型
網路安全由於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系統安全:是指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因為系統的崩演和損壞而對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消息造成破壞和損失。避免由於電磁泄翻,產生信息泄露,干擾他人或受他人干擾。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戶口令鑒別,用戶存取許可權控制,數據存取許可權、方式控制,安全審計,安全問題跟踩,計算機病毒防治,數據加密等。
信息傳播安全:網路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它側重於防止和控制由非族明法、有害的信息進行傳播所產生的後果,避免公用網路上大雲自由傳翰的信息失控。
信息內容安全:網路上信息內容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護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潤進行竊聽、冒充、詐編等有損於合法用戶的行為。其本質是保護用戶的利益和隱私。

⑷ 公安信息網路安全

法律主觀:

在我國任何人瀏覽網路空間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網路安全法,不論是網路用戶,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否則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網路安全法公安行政處罰罰則是什麼《網路安全法》中關於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該遵守的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置惡意程序的;(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扮握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二、行政處罰權的限定行政塌缺雹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團帆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等,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⑸ 新疆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規定

新疆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
2、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信息網安全保密策略和技術規范,建設本級公安信息網的邊界接入、物理安全、網路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監督管理等技術防護手段。
公安信息網上的應用系統應當具備用戶管理、許可權管理、日誌審計等安全功能,不得留有後門程序或者繞過安全機制。重要應用系統應採用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和授權訪問。重要應用系統應將軟體源代碼留存備案。
未經公安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立公安信息網與其它網路的聯接,不得將公安信息網延伸到公安機關以外單位。
經公安部批准,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通過符合標准規范的邊界接入平台實現公安信息網與互聯網或者其它網路信息的安全交換。
公安信息網用戶不得越權訪問公安信息網,不得越權使用公安信息資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網上警務工作秘密、公民個人信息等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
公安信息網用戶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案事件調查,不得蓄意干擾、屏蔽、卸載、拆除安全保密監控程序或者監測設備。

法律依據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九條 公安部按年度組織開展全國公安信息網安全檢查工作。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安全檢查,並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報告安全檢查結果、落實安全整改要求。

⑹ 公安局的網安是幹嘛的

維護國家網路安全和打擊網路犯罪的專門機攔檔構。網安的主要職責是:
1、開展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提簡核亂高公眾網路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2、監測網氏鬧絡安全態勢,及時發現和處置網路安全事件。

⑺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公安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門是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歸口單位,負責建設安全基礎設施、審核信息化項目安全建設方案、監控安全風險、開展安全檢查、對安全違規案事件進行技術調查等工作。人事訓練部門協助科技信息化部門對申請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實,指導科技信息化部門開展公安信息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⑻ 公安局網路安全大隊是干什麼的

簡單說就是負責管理網路,負責國家的網路安全,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1、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對本地區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等重要部門公共信息網路和互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2、監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國際互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和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安全組織和安全員的工作手或。

4、監督、檢查、指導要害部門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落實。

5、依據國家有關計算機機房的標准和規定,對計算機機房的建設和在計算機機房附近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6、依據國家有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的標准和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場所)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測工作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審核制度。

7、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進行監督檢查。

8、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進行管理。

9、查處違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國際出入口信道、互聯網路、接入網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10、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網吧"、"酒店電子商務中橡改心"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備案登記和安全審核制度。

11、掌握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12、對單位和個人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傳播有害信息的情況給梁薯判予查處,對上述地址、目錄、伺服器,應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刪除。

13、負責接受有關單位和用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報告,查處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等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發展動態,研究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和打擊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對策。

15、研究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的取證、破譯、解密等偵破技術,並負責對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取證和技術鑒定。

16、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和計算機系統輻射、泄露等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評估。

17、對有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18、組織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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