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安全法》所稱網路數據,是指通過什麼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如果是《網路安全法》所稱的網路數據,我覺得應該是看點擊量以及是不是有違法行為。
② 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在什麼管轄上實現了
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在境外管轄上實現了突破
1、《數據安全法》對「數據」概念進行補充和延伸。
已生效的《網路安全法》並沒有對「數據」進行定義,而採用「網路數據」(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和「個人信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兩個概念,兩個概念事實上已涵蓋了公民參與網路活動中使用各類電子數據和涉及個人信息的部分線下數據。
由於立法角度差異,《數據安全法》直接簡明扼要地將「數據」定義為「任何以電子或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其保護范圍較《網路安全法》大大擴展,這一改變將電子化記錄與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統一納入數據范疇,既符合數字化時代的信息安全要求,又適應了數字經濟時代整體信息保護和整體信息安全的新要求。
2、《數據安全法》已具備一定「域外效力」,為反制國外相關法律的「長臂管轄」提供了法理依據。
與《網路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相比,《數據安全法》更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個人開展數據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今,伴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數據的收集和存儲早已突破了國界的限制,如歐盟的GDPR已極大擴展了其域外數據安全管轄權范圍。GDPR更注重效果原則,只要在客觀效果上構成對本國或本地區自然人個人數據的處理,就受GDPR管轄。《數據安全法》引入「域外效力」對保護我國國家主權和公民個人權利意義十分重大。
3、兩部法律均提到了「重要數據」這一概念,但受限於實踐中掌握尺度問題,均未明確界定其范圍。
《網路安全法》對重要數據的分類保護以及出境做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網路運營者應「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對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設立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也做出了規定。雖然兩部法律均未對重要數據范圍進行界定,但可通過相關其他法律及規則定義進行識別和借鑒,比如:2019年5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化辦公室公布了《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對「重要數據」明確界定為:「重要數據,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數據,如未公開的政府信息,大面積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礦產資源等。重要數據一般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和內部管理信息、個人信息等」。
4、《數據安全法》確立了全新的「數據安全評估制度」,評估范圍更廣。
在《網路安全法》及《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均規定了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制度,但上述制度僅限於數據或重要數據出境過程中的評估。如《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而《數據安全法》所規定的數據安全評估,范圍更廣,針對重要數據處理者的全部數據活動。《數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組織掌握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數據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從執法案例分析
縱觀《網路安全法》2018年1年的執法案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合規風險主要集中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信息內容審核、網路產品和服務等五個方面。由於《數據安全法》尚未正式執行,我們也可以參考網路安全法執法重點和處罰措施,對於企業合規具有借鑒意義,對於網路安全從業者,有助於避開企業網路、信息安全雷區,完善企業自身網路安全防禦體系。
1、《網路安全法》主要責任主體為網路運營者。
對於企業而言,根據《網路安全法》第76條第3款的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結合執法案例具體而言,責任主體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類:具有信息發布功能的網站及平台(比如新浪微博、微信公眾平台、網路、今日頭條)的運營者;網路科技/技術公司;學校、學院及其他事業單位。
《數據安全法》的主要責任主體是重要數據的處理者。在「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第二十七條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有說明。
2、《網路安全法》主要執法機構: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
盡管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定或指引告知各個執法部門的主要執法范圍,但根據2018網路執法案例來看,各部門大致執法點如下圖所示。
《數據安全法》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規定了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具體各部門的執法關注點要等一年後的執法案例分析。
③ 《數據安全法》9月1日起施行: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從今天(9月1日)起施行。據悉,《數據安全法》是數據安全領域里的基礎法律,也是一個進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的綱領性文件。④ 個人信息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嗎
對,是的。解析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章附:
第七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相關信息: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⑤ 網路安全法所稱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什麼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什麼是網路數據?
網路安全法中規定,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傳輸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換句話說,網路數據包括我們在網路上產生的各種電子信息,例如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
網行棗絡數據的種類
網路數據的種類繁多,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個人習慣等。
商業信息:包括各類企業的資料、財務信息、客戶數據等。
文化信息:包括圖書、音樂、電影、藝術品等文化產品。
科技信息:包括科研數據、專利信息、技術成果等。
保護網路數據的重要性
網腔者絡數據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財富之一,其安全性和保障性至關重要。一旦網路數據被黑客竊取或泄露,除了直接的經濟損失,還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泄露、社會秩序混亂等問題。
因此,保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是不可或缺的。
網路數據保護的方法
保護網路數據的方法多種多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加密技術:通過對數據進行加密,可保證數據的安全性。
防火牆:用於管理網路數據通信,並通過識別和監控網路流量來保護網路安全。
安全認證:包括密碼驗證、數字簽名等,用於驗證網路用戶和數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安全備份:通過備份數據,可以保證數據的可靠性和復原性。
網路數據法律保障
為了保障網路數據的安全,我國頒布了網路安全法,並制定了相關規定和制度,加強了網路數據的保護。
同時,個人和企業也需要提高網路安全意識,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護自己的網路數據安全。
結語
網路數據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需要我們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在不斷發展的網路時代,加強網路數伍帶薯據的安全保障,是建設一個和諧社會、建設人類美好未來的必要方法和途徑。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網路數據是指什麼
網路數據提供交換數據,是人們共享信息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