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安全十不準的內容
1、不準明文存儲任何主機、終端、應用等賬戶口令;
2、不準私自開通互聯網出口;
3、不準違規接入信息系統和設備;
4、不準使用外來U盤,不準打開不明郵件;
5、不準安裝不明軟體;
6、不準開放高危埠(臨時使用也不允許);
7、不準使用公司內外網搭建無線熱點;
8、不準明文傳輸公司敏感信息,不得將公司敏感數據帶離公司辦公場所;
9、不準遠程連接(維護)公司主機、終端、應用系統;
10、不準交叉混用內外網辦公終端,公司設備不準接入第三方
『貳』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哪些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嚴禁一機兩用、嚴禁泄露公安網信息、嚴禁利用公安網計算機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嚴禁危害公安網運行安全、嚴禁在公安網,互聯網上存儲,發布,下載,瀏覽有害信息。
計算機信息安全保密五禁止內容如下:
1、禁止將涉密信息系統接入國際互聯網及基礎公共信息網;
2、禁止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3、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國際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路上的數據拷貝到涉密信息系統;
4、禁止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設備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混用;
5、禁止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推進下列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標准;
(二)針對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以及人臉識別、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新應用,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准;
(三)支持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進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
(四)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有關機構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評估、認證服務;
(五)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
第六十三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合同、記錄、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實施現場檢查,對涉嫌違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調查;
(四)檢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設備、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用於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物品,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叄』 網路紀律十條禁令
法律分析:一、嚴禁涉密計算機連接互聯網 二、嚴禁私人計算機連接涉密網 三、嚴禁涉密移動載體存儲私人信息四、嚴禁私人移動載體存儲涉密信息五、嚴禁存儲或曾經存儲過涉密信息的移動載體連接互聯網六、嚴禁在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存儲、處理或傳遞涉密信息七、嚴禁計算機在涉密網和互聯網之間交叉連接八、嚴禁移動載體在涉密計算機和連接互聯網之間交叉使用九、嚴禁私人手機、數碼相機、播放器等電子設備連接涉密計算機十、嚴禁以軍人身份在互聯網上開設博客、聊天交友、應聘求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