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們該如何正確對待網貸
引言:如果在網上看見網貸平台網貸網址,或者是有朋友推薦給你網貸的話,一定不要去相信網貸,如果選擇了網貸,那麼最終傷害的可能會是整個家庭。網貸的危害非常的大,所以在借貸的時候一定要謹慎的處理,不能隨意在網上借貸。
所以很多人在借貸的時候都會不小心超前消費,等到還貸的時候就會有一種力不從心的感覺。而且在網貸中有非常多的騙局,往往會有很多人因為緊急缺錢就在網上接待,但是因為他們的沖動最終卻導致了負債累累,可能將整個家庭都陷入了還債的風險之中。而且如果在網上借貸超過一定的期限不還的話,那麼還會影響整個人的信用,要知道信用在當今的這個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銀行的個人徵信上出現了污點,那麼不管是在日後辦理信用卡或者是申請貸款,都可能遭到拒絕。
㈡ 你如何看待網貸,網貸是不是一種害人害己的東西
網貸是非常不好的行為,它是害人害己的東西,因為一旦養成了網貸的習慣,那麼會造成以貸養貸,債款越來越大,根本還不完。
㈢ p2p網路借貸的優缺點有哪些
P2P網路借貸有八大優勢:
1、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通過網路化方式進行;
2、資金供求的期限和數量匹配,不需要通過銀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方直接交易;
3、超級集中支付系統和個體移動支付的統一;
4、產品簡單化,操作簡單;
5、金融市場運行完全互聯網化,交易成本極少。
6、年復合收益高
普通銀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財產品、信託投資等,也一般在10%以下,與網貸產品動輒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沒法相比的。
7、操作簡單
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路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
8、開拓思維
網貸促進了實業和金融的互動,也改變了貸款公司的觀察視野、思維脈絡、信貸文化和發展戰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貸局面。
P2P網路借貸有四大缺點:
1、無抵押,高利率,風險高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並且,央行一再明確:年復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風險
網貸平台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台創建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3、缺乏有效監管手段
由於網貸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央行和銀監會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網貸。對於網貸,監管層主要是持中性態度,不違規也不認可。但隨著網貸的盛行,相信有關措施會及時得到制定和實施。
(3)如何評價在網路借貸擴展閱讀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夥伴對夥伴)。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是一種將小額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屬於互聯網金融(ITFIN)產品的一種。屬於民間小額借貸,藉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網路信貸平台及相關理財行為、金融服務。
在監管不完善的情況下,信息不透明一直是P2P平台跑路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資者和平台之間的信息不相稱,導致用戶無法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平台經營情況等等,最終發生危機。
P2P在2017年迎來了重拳整治,這一年8月25日銀監會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首次較全面地明確了網貸平台應當披露的各類信息、披露時間、披露頻次及披露對象等,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信披概念進行統一口徑。信息披露透明與否,關乎著投資者資金的安全,也關乎著平台未來的發展之路。
㈣ 如何看待大學生網貸
大學生網貸的消極作用。
首先,使大學生盲目攀比的心理日益膨脹。大學生生活消費主要依靠父母供應,他們的消費一定程度上會受到限制,這時候,部分大學生會被網貸信息吸引。進行網貸更助長了他們的攀比和享受心理。
其次,過度的超前消費影響大學生的學業和前途。不少人消費欠理性,甚至負債累累,影響學業。
另外,一旦出現逾期不還的情況,將會影響大學生在銀行的個人徵信,同時也面臨被起訴的風險。
總的來說,我們應該理性地看待網貸。需要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避免非理性消費。
來源:蒲公英娃娃時代
㈤ 網路貸款的特點是什麼
法律分析:網路貸款的特點包括:
1.大多數的網路貸款都是屬於信用貸款,只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信息、工作證明,授權查詢個人徵信即可申請貸款;
2.由於網路貸款本身申請的門檻就比較低,貸款機構為了規避風險一般給予的放款額度不會特別高;
3.相較於銀行貸款網路貸款能快速放款,有的甚至能實現幾分鍾就下款;
4.網路貸款大多支持多種還款方式。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