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網路保護內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路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路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2. 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未保法第68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監督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