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識產權法。論述題 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與廣播權的區別和聯系
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採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其是指權利人通過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通過出租、租借、借閱等方式,將作品的復製件或原件提供給公眾的權利。
所謂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許可其他網站進行轉載、摘編;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網路轉載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發表的作品的網路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三者即都是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權人。但三種權力側重的方面不一樣,權利實行范圍也不一樣。
參考資料:http://www.0haochuangkou.com
B. 發行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執行主體不一樣,發行權的主體是傳統媒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主體是互聯網媒體。
聯系:兩者都是信息傳播的必須手段。
C. 數字版權,電子版權,無線版權分別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哈
通常來講是說:對計算機系統中的數字型檔,以及像檔案館中整理出來的有關於數字、比例的文獻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大陸法系國家對其的保護主要是根據其是否投入了智力,因為對版權的保護主要是對你的個人智力成果的保護。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對其的保護主要是根據你是否投入了人力和資源,也就是「額頭消汗原則」,看你是否對這些數字投入了精力去整理。
據我看來,對於數字版權的保護,英美法系國家比大陸法系國家做的好,因為他們是看你是否投資,而大陸法系是看你是否投智,而對於這種數字來講,通常不存在投智,大多隻是投入了人力『物力和時間來整理。
版權基本上是各種類別的物件, 數字 ,電子 ,無限, 都是通過物件來區別,
根據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