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專業是一個包含工學(計算機科學與信息技術)、法學、公安學等多學科交叉融合的新型公安科技專業。
計算機網路、操作系統、計算機犯罪偵查、網路信息監控技術、信息安全體系結構、電子證據分析與鑒定技術、互聯網情報信息分析技術、互聯網安全管理等。
該專業學生主要學習網路安全與執法方面的基本理論和知識,受到相應的專業訓練,具有組織實施信息網路安全保以及互聯網違法信息的監控、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偵查辦案能力。
該專業培養具有良好的科學素質、人文素質和警察基本素質,具備扎實的網路保衛執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術,經過針對軟體開發技術、網路手帆或情報技術、計算機犯罪偵查取證技術和網路監察技術的專門學習與訓練,能在公安機關網路保衛執法部門及相關領域從事與預防網路犯罪、控制畢伍網路犯罪和處置網路犯罪相關的執法、教學及研究轎陸工作的應用型公安高級專門技術人才。
該專業的就業前景較好,畢業生能在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部門從事偵查工作、刑事執法工作、預防和控制犯罪以及偵查學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❷ 如何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與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聯合主辦、中國刑事法雜志承辦的「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刑事規制」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理論界與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以及企業界代表主要圍繞網路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證難點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展開了深入研討。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來,科學技術正在重塑我們的生活方式,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新的犯罪形態,電信網路詐騙和跨境傳銷網路犯罪等時有發生。如何規制新型網路犯罪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對新型網路犯罪要堅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對新型網路犯罪的打擊就是要將刑事規制往前移。」有代表這樣認為。而有與會代表則認為,刑法只能對危害產品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實行早期介入,對新型網路犯罪過早介入,會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與會代表認為,刑法是規范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規制新型網路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業監管的相關規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規制新型網路犯罪。
伴隨著新型網路犯罪的發生,大量黑色產業鏈和專業化犯罪團伙隨之形成,對此,有與會代表提出,在遏制網路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過去偏重打擊的策略轉變為防範與打擊並重的策略,既要懲戒違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網路服務環境,從而徹底鏟除滋生網路犯罪的源頭,切斷助推網路犯罪的利益鏈條。從世界范圍來看,有與會代表認為,新型網路犯罪的刑事規制應當在本土化的基礎上,採取兼顧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則,實現立法的協調發展。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證據證明難點
互聯網時代電子數據已然成為「證據之王」,但由於電子證據自身的不穩定性、易消失性等特點,也對司法機關辦理網路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戰。
「充分發揮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需要辦案機關之間達成共識,形成統一的司法指導意見或者證據規則,才能有效解決網路犯罪案件辦理的瓶頸問題。」有與會代表如是說。有與會代表建議,在檢察官辦案終身負責制的背景下,要真正達到新型網路犯罪案件由專業人員專業化辦理,還要培養具有專業背景的辦案人員。而且,要從四方面保證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要注意偵查人員、鑒定人是否違反有關迴避的規定;要注意取證措施的先後順序;要注意取證過程同時需要有見證及同步錄音錄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檢察系統內部的專家資源。有與會代表則創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網路犯罪簡易化證明機制理論,即從「抽樣取證」到「底線取證」的思路。
此外,有與會代表還就實踐中被害人人數和犯罪數額難以認定的問題發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情形下,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以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規制新型網路安全犯罪法律適用難點
新型網路安全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是理論界與實務界面臨的新難題。如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程度等問題,引發了與會代表的激烈討論。
關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一直是法律適用中的焦點問題。有與會代表主張,「主觀明知」應當限定為相對具體的認知,即不要求達到確知的程度,以防止將並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業務行為納入刑事懲治范圍。其還進一步總結出五種當行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時,可以推定具有「主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是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是收取費用明顯異常的;四是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則建議,應該通過司法解釋,把「主觀明知」擴大解釋為應當知道甚至解釋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對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中,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需要達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認為,在例外情況下可以不要求其構成犯罪,但對此應作嚴格限制:一是必須是幫助對象人數眾多,對於幫助單個或者少數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必須以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入罪前提;二是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證實幫助對象實施的行為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查證確系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的,如果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也不能適用這一例外規則;三是情節遠高於「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無法查證幫助對象構成犯罪,但幫助行為本身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需要予以獨立刑事懲處的程度。
有觀點認為,應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區分:對於重要信息,設定較高的標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規制;對於與公民個人財產、隱私不太相關的信息就交給民法或行政法保護。對此,有與會代表表示,這樣做不利於對信息的保護,因為我們並不知道將來的網路技術會如何發展,有些信息現在看來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來也可能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罪的行為對象。
與會者還針對網路犯罪的跨國侵害遞增趨勢進行了探討。有與會代表提出,我國主張網路空間主權是必要的,它將對國際談判產生很深刻的影響。也有與會代表呼籲,要深化跨境、跨國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助機制,加強合作,特別是在跨境協助調查取證及移交證據、司法文書送達等方面加強協作,並細化協作內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協作模式。